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基本知識

2021-03-03 22:17:59 字數 4999 閱讀 4916

授課人:縣紀委審理室主任曹輝湘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專門活動之一,是紀檢監察案件審理部門或專兼職案件審理人員對調查結束的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在作出正式決定之前,按照規定的程式,遵循一定的原則,根據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程式等方面所作的審核處理工作。

一、案件審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審理工作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黨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處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對黨紀處分或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一項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案件審理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責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2、案件審理工作是調查處理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必經程式。辦理違紀案件必須經過審理部門的審理,這是我黨總結大量歷史經驗教訓之後得出的結論。查處黨員、黨組織和監察物件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一般要經過受理檢舉控告、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批准和執行等一系列環節和程式,這些環節和程式是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顛倒的。

案件審理是黨的條規和國家法律規定的辦理違紀案件的必須程式。

3、案件審理工作是調查處理違紀案件的最後環節。從調查處理違紀案件的程式來看,案件審理既是案件檢查工作的繼續,也是調查處理案件的最後乙個環節。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使案件辦得更紮實;可以使領導機關能夠聽到多方面的意見,處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聽取受審查人員的意見和受處分人員的申訴,避免錯案的發生,保障黨員和監察物件的民主權利。

因此,案件審理工作的質量如何,直接關係到對生效的處分決定的執行,關係到調查處理案件任務的完全實現,關係到能否正確有效地執行紀律。案件審理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正確處理違紀案件的重要程式保證。

(二)作用

1、監督制約作用。檢查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以後 ,不能直接交領導決定處理,而是要移送審理部門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程式進行審核後,才能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批准。

這種監督首先是一種內部監督,是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基礎上的監督,檢查部門和審理部門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把案件處理好。其次是一種雙向監督,檢查部門和審理部門都存在著制約和被制約,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檢查部門和審理部門都可以對對方的意見提出異議,如不能協商一致,同時提交紀委常委會議和監察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第三,監督的內容既包括對辦案程式方面的監督,保障辦案的手續、步驟、方法符合規定的程式,又包括對實體處理方面的監督,即對事實證據的認定,對定性量紀的確認,保證案件得到正確處理。

這種監督制約作用可以防止調查處理案件中的主觀片面性和侷限性,最大限度地減少工作的失誤,及時糾正紀檢監察機關在執行紀律,遵守法定程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處理案件的各個階段可能發生的錯誤。一旦發生錯誤,也便於及時發現和糾正,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因此,堅持案件審理制度,是保證辦案質量,正確執行紀律,維護紀律嚴肅性的制度保證。

2、參謀作用。代表審理部門審理成果的審理報告,是紀委常委會議和監察機關局長辦公會議討論處理案件的基礎和依據之一。案件審理部門通過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進行補充調查,對手續不全的要求補辦手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調查案件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失誤、疏忽和差錯,並提出審理部門對案件的定性處理意見,供領導討論決策參考,為紀檢監察機關及時、正確地處理案件,創造良好的條件。

審理部門還可以從審理的角度,提出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工作重點、方法、制度方面的參考性意見,當好全面工作的參謀。

3、保障作用。保障黨員和監察物件的民主權利,是案件審理工作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案件審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責。如果說案件調查部門更多地是從黨員監察物件有錯或錯大方面來考慮問題,那麼審理部門則更多地是從無錯和錯小方面來思考問題,這樣更有利於澄清問題,對問題的處理建立在準確的基礎上。

審理部門還通過對申訴案件的審理,糾正已經生效的錯誤決定或結論,使受到不公正處理的人得到解脫。所以說審理工作對保障受審查的賞黨員和監察物件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起著重要作用。

4、教育作用。通過對違紀案件的處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處分者本人及其周圍的人員,幫助他們分清是非,汲取教訓,改正錯誤。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提供典型案件,或公開處理案件,起到處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5、促進作用。通過正確審查處理各類違紀案件,使違紀違法者受到應的處理,對於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的內容就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一)事實清楚

1、事實清楚的含義。事實就是事情的真實情況,不是虛假、半真半假。我們所關心的事實是指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認定的違紀事實,必須真實、具體、準確。

它包含三個層次的內容:a、所認定的事實必須符合客觀實際,必須能真實、客觀地再現事物的本來面貌;b、所依據的事實必須能夠反映違紀事實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包括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主客觀原因,造成的後果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等;c、所依據的事實必須能夠準確地概括出違紀人員究竟犯了哪些錯誤,而每一條錯誤究竟錯在什麼地方。

2、事實清楚的作用。事實清楚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基礎,在審理各類違紀案件時,審理人員不能根據個人的主觀意志,靠推測、想象去分析、判斷問題,只能依據違紀人員所犯錯誤的違紀事實去分析錯誤性質,判斷應負的責任,並提出處理意見。如果事實不清楚,特別是對於作為處分依據的主要違紀事實不清楚 ,即使是乙個具體情節不清楚 ,都可能造成對案件性質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得出錯誤的結論,導致錯誤的處理。

(二)證據確鑿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確鑿,就是指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違紀事實,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認定。證據確鑿包含四個層次的內容:

①證據必須真實。所取得的證據要能夠經得起現實和歷史的檢驗;②證據必須與案件有記憶體的聯絡,使要被證實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減少;③證據必須充分,必須能將案件所認定的違紀事實證明清楚,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④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的排除。

要使證據確鑿,就要對證據進行審查。

1、要審查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通過正常的途徑、採取正確的手段和方法進行收集。不是通過合法的途徑收集到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加以使用。

例如,收集證據時候,紀檢監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收集證據過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誘供等違法違紀手段等等。另外還要審理證據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證人證言是否有本人的簽字,收集到的證據是否一人一證等等。

2、審查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否有聯絡。只有與案件有記憶體聯絡的事實,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

3、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對影印的證據要小心,影印應是辦案人員自己拿原件進行影印,其他人提供的影印件就可能造假。對於筆錄中添字加字也要認真審查,新增字處要有被問話人的手印。

4、審查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有矛盾就要排除矛盾,解決矛盾,矛盾不能解決,就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

把證據搞確鑿是為了什麼?是為了使用證據,用證據來證明違紀事實的存在和其他有關的事實。使用證據我們應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要正確處理本人交待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只有受審查本人的交待,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案;被審查人拒不交待,其他證據確鑿充分,仍可定案。

認定事實的證據還必須具有充分性,即在數量上有一定的要求,黨紀條規規定:「在沒有物證、書證的情況下,僅憑言詞證據定案時,必須有兩個以上(含兩個)證據,才能定案」。證據充分還有兩個條件,一是證據齊全,案件中所認定的事實和情節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每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又都有旁證加以佐證,無懈可擊;二是結論的唯一性。

即據以定案的證據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得出唯一的結論,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定性準確

定性是判斷違紀錯誤的性質,也就是給違紀人的錯誤行為安個名字,這個名字可不是隨便安。第一,要根據證據證明的違紀事實安;第二,要在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和及黨紀處分條規上找名稱;第三,認定錯誤性質應符合該錯誤的各種要件。定性準確,是正確處理違紀案件的關鍵。

定性是辦案人員對案件中具體違紀行為的本質屬性或主要特徵進行高度概括和歸納的過程,是判斷是與非、正確與錯誤界限的過程,對案件的正確處理起著關鍵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會導致對案件的錯誤的處理。

(四)處理恰當

處理恰當,是根據違紀事實和性質 ,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條規,給予違紀人員恰當的處理。

處理恰當包括三個方面:①在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的基礎上,對犯錯誤的人員的處理應當與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應負的責任相適應。②同一性質、情節相近的錯誤,應當給予輕重相近的處理。

③數個違紀錯誤應當合併處理。考慮因素依次有:錯誤性質、違紀金額、侵害後果、行為人的目的與動機、侵害物件。

只有恰當的處理,才能體現正確執紀,才能有效地懲治違紀行為,挽救犯錯誤人員,教育廣大黨員幹部。處理中處分檔次的選擇上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

(五)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手續完備,是指對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時,要按照違紀案件程式法規所規定的方法和步驟辦理。手續完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查部門要按程式性條規的規定辦案,沒有履行相關程式的,審理部門要監督完善;二是審理部門在辦理違紀案件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審理,並且辦好各種手續。

如果說手續完備更多的是從紀檢違紀案件的角度講的,那麼程式合法則更多地是從監察的角度講的,對黨員的處分處理現在還不受司法的監督,但行政方面除行政處分外,其他如對行政監察物件的財產的處理、辦案期限等,都是司法監督的物件。我們要依法行政,就要依法辦事,不依法辦事、下決定,就有可能被撤銷、進而造成被動,喪失威信。

三、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

(一)黨紀處分的許可權。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是指哪一級黨委和紀委可以批准給予什麼人或黨組織以什麼樣的處分或處理。這實際上是對我們的組織資源進行合理分工。

分工的依據是黨員的隸屬關係(上下級)、黨員的職務(級別)、所應受到的處分等因素。

按照隸屬管理,普通黨員的黨紀處分由所在黨支部決定,所在基層黨的委員會批准,但如果要開除黨籍,則必須由所在基層委員會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委、紀委批准。對於黨員幹部,除按隸屬關係由所在支部作出處分決定外,還要按批准許可權,報管理這一級幹部的黨委或同級紀委批准。對於座落單位,如果黨政關係全在上級主管部門,則按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批准,但首先應徵求該單位所在地方黨組織的意見。

如果黨組織關係在地方,則由地方黨委批准,但事先應徵求該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的意見,協商一致後處理。對於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紀,在黨組織調查之前調到新單位工作,以及由於原單位撤銷、合併到新單位工作的黨員原則上由犯錯誤黨員新調入單位的黨組織負責處理其違紀問題。各級直屬機關工委和紀工委,對所屬各部門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有批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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