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培訓材料電子版

2021-03-03 22:17:59 字數 4617 閱讀 7833

紀檢監察審理工作是根據《黨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和《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承擔的案件審理、申訴複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三項工作,以及為完成好這三項主要工作而開展的業務指導、執行紀律、組織協調、監督制約、制度建設、調查研究、教育幫助等工作的總稱。

從以上定義我們能看出審理部門的職責其實是十項,不過為了結合我們鄉鎮紀委的工作實際,我從和我們日常工作聯絡緊密的案件審理、執行紀律兩項職責展開闡述。

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概念。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是指對調查結束的違犯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案件所進行的審核處理工作。這是案件審理工作的概念,注意,它物件主要是兩項,乙個是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另乙個是違反行政紀律的案件。另一方面注意的是審理的案件須是調查結束的案件,只有調查結束,才能進入案件審理的程式。

它既是辦案工作的最後一道關口,也是處分決定的出口,更是反映執紀水平的乙個視窗。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對於正確處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端正黨風政風;對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作用。

二、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案件審理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專門活動之一,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能之一;它是對調查案件的活動及其結論的再審查,是查處案件工作最後一道「工序」,是保證案件質量的必然要求,擔負整個案件查處的把關定向,在整個紀檢監察工作中處於重要位置。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所審案件就必須符合「二十四字」辦案方針的要求,這就是案件審理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的二十四字辦案方針。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前提、是基礎,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是關鍵、是目的,手續完備、程式合法是要求、是保證。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互相聯絡,互為條件,是乙個有機的整體,忽略其中任何乙個環節,都難以保證所辦案件都辦成鐵案,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三、案件(自辦)審理工作的工作程式

審理案件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程式是用紀檢監察條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中共**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式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辦法》、《監察部關於監察機關直接行使行政處分權的程式問題的通知》等紀檢監察條規,對審理違犯黨紀、政紀案件和審理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式、批准程式、執行程式都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審理案件一定要按照這些規定的方法和程式辦理。

(一)受理自辦案件的條件

一是屬於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受理範圍;二是已經調查終結的違紀案件;三是已經構成違紀,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案件;四是案件材料齊全並經過整理;五是經有關領導批示同意移送審理的案件。違紀案件只有具備了受理條件,審理部門才能受理。

(二)受理自辦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受理案件做到「四個必看」,即:看移交審理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看事實是否清楚,來龍去脈是否存在疑點;看證據是否確鑿,證據之間是否能相互印證;看證據是否合法,蒐集證據的要素是否齊全。對材料不全或證據不足的案件,及時退回補充調查,完善手續。

受理時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對待:一是對於手續不完備、材料不齊全的自辦案件,一般應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由案件檢查部門補齊相關手續和材料後再予受理。在時間要求緊急等特殊情況下,審理部門也可先行審核已有案卷材料,檢查部門同時補辦相關手續。

二是案件審理部門已經提前介入的自辦案件,待案件達到移送審理條件時,案件檢查部門仍要將案件移送審理部門,由審理部門履行正式的受理程式。

(三)自辦案件的審核

自辦案件的審核,是指承辦人在確定移送案件符合受理條件後,通過審閱案卷材料、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等方式,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將案件提交集體審議的工作。

1.自辦案件審核的內容

一是對違紀事實的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了解受審查人員的基本情況;處分決定或調查報告認定受審查人員犯有什麼錯誤;行為違反了什麼規定,是否能構成處分依據;違紀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產生違紀行為及後果的主客觀原因等。

如發現事實不清,要提請或協同案件檢查部門補充查證。

二是對證據的審核。在審理工作中,審查證據是否確鑿,應按照中紀委下發的《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鑑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和監察部《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等紀檢監察法規的要求去做。審核證據是否真實,是否和案件有聯絡,**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充分,證據之間的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三是對違紀行為性質的審核。審核案件的定性是否準確,是否符合違紀構成的要件。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公正有效,用語是否準確嚴謹。要做到定性準確,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定性要有依據:①黨章、準則和黨紀、政紀條規。這是我們定性定性的主要依據。②國家的法律、法規。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標準。

(2)所定錯誤性質要符合違紀構成條件。即違紀客體、違紀客觀方面、違紀主體、違紀主觀方面。

四是對處理意見的審核。審核受審查人員是否應該給予處分,是否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的情節,所給的處分是否恰當,如不恰當,要提出處理意見和依據。要做到處理恰當應注意兩個問題:

(1)在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的基礎上,對犯錯誤人員的處理應當與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應負的責任相適應。(2)注重案件處理的綜合效果。在嚴格掌握黨紀條規的處理幅度前提下,要考慮處理的影響以及對比其它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來進行綜合平衡,防止處理結果出現畸輕畸重。

五是對辦案程式和手續的審核。主要是審查調查案件的程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規定的手續,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是否依紀依法等。

2.審核的程式和要求

(1)指定承辦人。收到或移送的案件後,審理部門負責人應及時指定承辦人辦理。情節簡單的案件,可由一人承辦;一般案件應由兩人承辦;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理小組進行審理,並確定一人主辦。

(2)審閱案卷。審閱案卷簡稱閱卷。閱卷是承辦人掌握案情的乙個重要環節,也是從事審理工作的乙個基本功。

其目的是通過審閱案卷材料,審查調查報告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是否能夠認定,情節是否清楚;每一錯誤是否都有證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所認定的錯誤性質是否準確;是否應該給予處分,移送或呈報單位提出的處分是否恰當;是否有政策法律法規依據,適用政策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辦案手續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式等等。承辦人在對違紀案件審理時要通讀案卷材料;要全面審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鑑別證據。

審閱案卷一般有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認真審閱調查報告,對全案有乙個初步的整體認識,弄清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受審查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入黨和參加工作的時間、現任職務、以前是否受過處分,是否屬共同違紀的案件等等。

二是處分所依據的違紀事實。三是每個違紀行為的情節,包括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原因等。四是移送部門對該案定性處理的意見。

第二步:審閱違紀事實見面材料、受審查人的檢查及申辯等能反映被審查人意見的案卷材料,著重弄清以下問題:一是被調查人所提出的意見及其理由。

二是單位或組織對被調查人意見所作的說明是否清楚,是否有依據。

第三步:鑑別使用證據,主要包括:一是作為處分依據的每個違紀事實是否都有證據。

二是每個違紀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能否把問題證明清楚並得出唯一的結論。三是某個證據本身是否矛盾,證據和證據之間是否矛盾,如果矛盾,是否能夠合理排除。

第四步:對全案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必須弄清調查報告、受審查人意見、移送案件的檢查部門意見、相關黨組織意見之間是否矛盾,出現矛盾的原因;定性處理是否有依據,引用法規是否準確恰當。

第五步:製作閱卷筆錄。審閱案件材料,一般應製作閱卷筆錄。

通常記載以下主要內容:一是事實情況;二是責任情況;三是證據情況;四是不予認定某一違紀事實的理由和依據。五是定性情況;六是不同意見;七是疑點難點;八是閱卷意見。

第六步:承辦人根據閱卷的情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承辦人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擬寫審理報告,提交集體審議。

二是承辦人發現手續不完備的,可按程式請移送單位補辦有關手續。三是承辦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向調查人員了解情況,或經審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請移送單位進行補充調查,必要時也可直接進行補充調查。四是承辦人對一些重大問題拿不準的,也可以提請集體審議後再補充調查。

(3)補充調查。補充調查不是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式,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就不需要補充調查;反之則需要補充調查。

補充調查有三種形式,一是向移送或呈報案件的單位提出需要查明的問題或要求,請他們進行補充調查;二是審理部門直接派人進行補充調查;三是審理部門會同移送或呈報案件的單位共同進行補充調查。

(4)審理談話。審理談話是指案件審理主體在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及辦案程式等環節進行全面審核後,在案件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決定前與被調查人核對錯誤事實,就案件定性、案件處理、辦案程式、聽取被調查人意見,並有針對性地對被調查人進行紀律教育的一項重要工作。

實施談話時需要注意:一是談話時一定要表明審理工作人員的身份,告知被調查人權利和義務,可向被調查人提供相關黨紀政紀諮詢。二是要允許被調查人進行申辯,無論他們是承認錯誤還是否認錯誤,承辦人都要認真聽取。

三是要認真對待被調查人的申辯。對確有道理的,要認真採納;對證據不能證明本人的申辯是否合理的,不能輕易下結論,而要進行補充調查加以核實;對於不符合事實的,不予採納,但應用證據來說明;如果談話中發現足以影響定性處理的新問題,應對新問題調查取證。四是對堅持錯誤的被調查人,應進行批評教育。

五是在談話時應做好談話記錄。記錄人不得改變談話人的原意而進行取捨和歸納。談話記錄要求被調查人逐頁簽字,並允許本人進行修改,或另將自己的意見寫成書面材料。

談話記錄要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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