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業務知識

2023-01-17 14:57:05 字數 4786 閱讀 3716

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一項根本措施。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下面,我結合實際,就辦案工作講幾點體會,供大家參考。

一、案件檢查的目的和任務

①查明案件事實。

②收集確鑿、充分的證據。

③使違紀者受到應有的懲處。

④保護沒有違紀的人不受追究。

⑤教育紀檢監察物件遵紀守法。

⑥嚴肅執紀。

二、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和形式

基本要求是「二十四個字」,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案件檢查的形式一般分為:自辦、協辦、交辦。

三、案件檢查的基本程式和方法

一般經過受理、初步核實、立案、調查、移送審理五個階段。

(一)案件受理

1、紀檢機關的受理範圍。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②屬上級黨委管理的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③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④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⑤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2、行政監察機關的受理範圍。根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具體有四項:①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②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③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④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3、受理線索**及形式。受理線索**主要有:①黨員、幹部、群眾或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②領導交辦;③有關機關移送,如司法移送;④違紀者自述;⑤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等。

其受理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錄音錄影形式等。

(二)初步核實

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立案之前按照規定對受理的紀檢監察物件的違法違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實、證實的活動。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1、初步核實的要求。對反映涉嫌違紀且線索具體的問題,必須進行初步核實。對署真實姓名的舉報材料,應優先辦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初步核實要求迅速、及時、隱密。

2、初步核實的程式。①辦理初步核實手續。即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報分管領導批准,鄉鎮部門紀檢組織要及時將《初步核實呈批表》報送我室;②確定初步核實人員。

即根據需要核實的內容、所涉及的專業範圍等,由紀檢監察機關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組成調查組。③制定初步核實方案。即調查組應在認真分析線索和熟悉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初核方案,以明確步驟、選擇重點、分工負責。

④實施初步核實。主要包括初步核實的宣布、向知情人或機關單位調查核實、形成初步核實情況報告並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

3、初步核實結果的處理。經初步核實,對有違紀事實,需追究紀律責任的,應及時辦理立案手續;對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按有關規定提出組織處理或其他處理建議;對反映問題失實的,應按規定予以說明或澄清;對誣告、陷害他人的,應依紀依法嚴肅查處。

初步核實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乙個月,重大複雜問題,經批准後可再延長。

(三)立案

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其管轄許可權,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紀檢監察物件違法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法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決定進行深入調查,並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一種程式性活動。

1、立案條件。一是確存在違法違紀事實。二是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違紀有三個基本特徵:①違紀是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內政策,或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行為,具有錯誤性;②違紀行為為必須是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對黨和社會具有一定危害性;③違紀是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和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具有應受處罰性。

2、立案程式。①審查立案材料(初步核實的材料)。②呈報,填寫《立案審批表》。

③審查批准立案。對違紀問題的立案,應由集體研究決定。審批機關及其負責人收到《立案審批表》後,要抓緊時間安排召開會議,討論研究立案事項。

鄉鎮部門紀檢組織要及時將《初步核實呈批表》報送我室;④立案決定的通知與通報。立案後,應將對違法違紀者的立案決定通知、通報被立案人員和有關單位。

(四)調查

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及其辦案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式運用規定的辦法、手段和措施,對已經立案的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的活動。

1、調查前的準備

(1)組織調查組。注意選好主辦人(或指定一人負責),調查組人數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但不得少於2人。凡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係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應迴避。

(2)熟悉案件。調查組成員應認真分析初步核實的材料,對有關線索及涉及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研究。

(3)擬定調查方案。包括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調查步驟、方法;預定完成任務的時間;辦案人員的組成和領導關係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4)違紀案件調查的時限一般為3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

2、調查實施

(1)宣布立案決定。一般情況下在調查開始時,調查組應會同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行政機關負責人與調查物件談話,宣布立案決定,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提出紀律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援和協助辦案工作。

(2)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紀檢監察證據,是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人員依照規定程式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主要包括:

①物證。②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包括符號、圖畫),如有關發票、賬冊、信函、會議記錄等,影印時應蓋章簽名。

③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④受害人的陳述。

⑤被調查人員的陳述。指被調查人就案件事實作的交待、申辯和同案人員的檢舉。⑥視聽材料。

⑦現場筆錄。指調查人員對案件(非刑事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筆錄。⑧鑑定結論。

主要有筆跡、技術、財務鑑定等。⑨勘驗、檢查筆錄。指公安、司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及其他證據材料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筆錄。

紀檢監察證據運用的基本原則。①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嚴禁刑訊逼供;②一切證據必須經過審核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③案件的每乙個事實,每乙個情況都應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在運用證據認定案件時,應遵守的具體規則:①只有被調查人的交代,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被調查人違紀;被調查人拒不承認而證據確鑿、充分的,可以認定被調查人違紀;②認定主要錯誤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之間有矛盾,這些矛盾不能被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釋,不得認定被調查人有錯;③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結論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認定被調查人有錯;④孤證不能定案;⑤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證據必須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在沒有物證、書證的情況下,僅憑言詞證據認定錯誤事實時,必須有2個(含2個)以上直接證據,才能認定。

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利用間接證據認定錯誤事實時,要求:①所有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②每個證據與案件事實都有客觀聯絡;③證據必須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明體系,並且這個證明體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3、案件檢查措施

是指針對案件檢查中遇到的各種情況,為保證案件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獲取有效證據,而採取的具有嚴肅性和一定約束力的處理辦法。分為組織措施和調查措施。

(1)組織措施。包括停職檢查和暫停其公務活動。

(2)調查措施。包括:

①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②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它必要情況。

③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④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專門機關協助調查。

⑤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部門作出鑑定結論。鑑定人員在結論上簽名,鑑定單位加蓋公章。

⑥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⑦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⑧監察機關在調查**、賄賂、挪用**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

⑨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⑩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指「兩規」),或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指「兩指」),但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變相拘禁。

這裡要強調兩點:一是在案件初步核實階段不得採用上述的③和⑧這兩種調查方法。二是鄉鎮紀委、市機關各部門紀檢組織不得使用兩規(兩指)措施。

縣(市、區)紀委如確需使用的,需報上級(衢州市紀委)批准後才能實施。

4、調查取證的基本要求

調查取證時,必須2人以上並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有關辦案證明檔案。調查取證既要收集能夠證明被調查人有違紀行為的證據,也要收集能夠證明被調查人無違紀行為的證據,特別要注意收集物證、書證、視聽材料等客觀性強的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5、其他一般性要求

(1)收集證人證言應個別進行,不得採取開座談會的形式,不能搞對質,也不能讓乙個證人寫證明材料,其他證人簽名。證人作證後,應為其保密。

(2)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寫,也可由調查人作筆錄,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註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由證人簽字、押手印,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或全部變更時,應重新作證並註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

(3)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證人、受侵害人談話時,應精心製作《談話筆錄》、《調查筆錄》。

調查筆錄是查辦案件取證的重要手段,是調查人員依法向違紀人、見證人、知情人調查核實問題,了解違紀活動,弄清違紀情節所做的文字記錄,調查筆錄製作的好壞,不但影響辦案效率,而且關係到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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