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均勻性評價高大釗

2021-03-03 22:15:04 字數 1494 閱讀 5048

高大釗1. 在8.2.1條第2款「地基均勻性」評價是強制性條文,說明在勘察報告中必須評價地基的均勻性。

2. 但8.2.

4條並不是強制性條文,這條是如何評價均勻性的方法,規範做了概括,但並不是非用這些方法不可,用其他方法是不是就不行了呢?不是的,在這本規範之前,岩土工程師早就會評價地基均勻性了,而且各個地方也有不同的經驗,是否可以呢?當然是可以的。

3. 條文說:「對判定為不均勻的地基,應進行沉降、差異沉降、傾斜等特徵的分析評價,並提出相應建議。

」怎樣理解這一條?有人說,根據這一條就應該在勘察報告中計算差異沉降。但我實在看不出來,規範是講分析評價,例如是岩土組合地基,那即使是體形非常簡單的建築物,荷載非常均勻的建築物,還是會有不均勻沉降,而且肯定土基方向沉降大,那麼採取什麼措施呢?

在巖基段採用褥墊是一種可以建議的工程措施。如果要你把差異沉降給計算出來,那可沒有辦法計算。

4. 從上面這條規定不能得到相反的結論,說如果評價為均勻地基,就不需要建議設計驗算沉降了。因為引起建築物不均勻沉降的原因很多,除了不均勻地基的因素之外,還有其他很多的因素,例如,建築物的層數或高度有比較大的差異,荷載的分布不均勻,荷載的重心與基礎形心不重合等結構的因素都會產生不均勻沉降。

因此,勘察報告的重點是要從地基角度發現不均勻性,建議設計採取工程措施,而不在於強調地基的均勻性,最多是說從地基角度來看,沒有發現對建築物變形產生不利影響的不均勻性。

5. 這一條的第一款,是從地貌和地質單元的角度分析是否是不均勻地基,這主要根據工程師的知識和經驗來判斷。

6. 第二款是從土層的厚度是否變化過大來判斷,其中,第1點,持力層底面標高的坡度比較明確,但相鄰基礎底面標高之說在勘察階段一般都是沒有最後確定的,實在難以判斷的。但第2點是用基礎寬度表示,以0.

05b為限制,實際上就是厚度的變化不大於5%,這裡並不需要和基礎寬度聯絡起來,勘察階段一般寬度也沒有最後確定,同時這個規定與第1點的10%也是有些矛盾的,兩種計算結果可能會不一致的。

7. 第三款就比較玄乎了,規範在條文說明中也認為是「定性評價地基不均勻性的定量方法」。首先,均勻性評價是定性的,為什麼是定性的呢?

因為無法準確定量,如果能定量那何必稱為定性呢?既然如此,那麼這種定量計算的結果究竟有多少的把握呢?因為這裡涉及許多不定的因素,例如計算模量當量值時,應力面積a如何計算,從沉降計算公式可以知道,應力面積與基底附近應力的大小有關,應力的擴散與基礎寬度有關,現在基礎寬度、基底壓力、埋置深度都不能確定,怎麼計算應力面積呢?

再說變形計算深度範圍也不能確定,即使用最簡單的經驗公式,也需要基礎的寬度多大。當然,對於與結構設計關係密切的勘察單位,可以得到比較確切的資料,但不是都能得到的,如果沒有資料而胡亂計算,判斷錯了,那不耽誤事情嗎?因此如果岩土工程師發現土層的模量變化比較大,那就提醒設計注意計算差異沉降不就得了。

8. 均勻性評價實際是乙個定性的經驗判斷,主要依靠工程師的經驗,特別是地方經驗。離開了具體地質條件的特點,希望用一種計算的方法來規範化,主觀願望是好的,但地質條件千變萬化,無法抽象到完全理性的程度。

把某些地方的經驗推廣到全國,應該慎之又慎,何況現在動不動就要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更應該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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