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酒師職業技能鑑定所考場設定標準

2021-03-03 22:13:35 字數 1593 閱讀 1417

一、編制說明

為使職業技能鑑定所(考場)認定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根據原勞動部頒布的《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職業資格證書規定》(勞部發[1994]98號)及《調酒師國家職業標準》制定本標準。以下配置按30人/批的鑑定能力設定。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認定本職業(工種)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階(**)、技師(二級)、高階技師(一級)等級別的職業技能鑑定所(考場)。

三、人員配置

(一)所長

負責鑑定所(考場)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專業中等技術職務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熟悉職業技能鑑定有關政策和培訓考核工作。

(二)副所長

協助所長管理鑑定所(考場)的日常工作。具有本專業中等技術職務或高階以上職業資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熟悉職業技能鑑定有關政策和培訓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員

1.辦公室人員:協助所長管理鑑定所(考場)的日常事務,承擔職業技能鑑定考場的具體工作。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工作。

2.考評人員:自有考評員不得少於3人。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考評員資格證書。

3.考務人員:能熟練進行計算機操作,負責鑑定人員的報名、資格審查、考場安排、裝置材料準備、輔**評員和監考員工作、考務檔案管理和**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4.裝置維修、材料管理人員:負責技能鑑定所的裝置、儀器儀表維修及材料管理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裝置原理及使用,並持有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

5.財務管理人員:按財務管理規定配備。負責鑑定收費和日常賬務管理工作。必須持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四、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制度

(二)鑑定工作規程(報名、收費、鑑定、**)

(三)崗位職責

(四)檔案管理制度

(五)各種裝置安全操作規程

(六)考評員、考務員工作守則、考場規則

(七)安全、保衛制度

(八)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九)其它

五、鑑定資料

(一)國家職業標準

(二)考核大綱

(三)鑑定規程

(四)相關管理檔案和資料

六、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簡況、經費**、固定資產、規模)

七、場地

(一)辦公用房不少於30平公尺,桌椅、檔案檔案櫃、保險櫃、電腦、印表機、**等辦公裝置齊全。

(二)理論鑑定場地:標準教室1間(每間不少於50平方公尺),考場內配置至少30套課桌椅,講台、黑板等設施齊備,並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條件。

(三)實操鑑定場地:有滿足操作技能鑑定需要的場地,符合環境保護、勞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項要求。其中初、中級技能實訓場地的裝置臺、組數須同時滿足30人,面積不少於40平方公尺;高階工、技師、高階技師操作技能實訓和鑑定場地的裝置臺、組數須同時滿足20人,面積不少於40平方公尺。

八、裝置、原料的配置要求

評分規則:

本次標準對初級、中級、高階、技師、高階技師的技能要求依次遞進,部分裝置高階別包括低階別的要求。

(一)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

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

(二)國家職業資格**(高階)

(三)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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