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GMP第十條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2021-03-04 09:58:12 字數 1039 閱讀 7027

(一)制定生產工藝,系統地回顧並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

(二)生產工藝及其重大變更均經過驗證;

(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具有適當的資質並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裝置和維修保障;

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籤;

5.經批准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6.適當的貯運條件。

(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制定操作規程;

(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程正確

(六)生產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並記錄

(七)批記錄和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溯批產品的完整歷史,並妥善儲存、便於查閱;

(八)降低藥品發運過程中的質量風險;

(九)建立藥品召回系統,確保能夠召回任何一批已發運銷售的產品;

(十)調查導致藥品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並採取措施,防止類似質量缺陷再次發生。

條文注釋

本條款為新增條款

本條明確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活動具體要求。具體規定在本規範其他各章細化。

第一款是對生產工藝的要求,要求證明生產工藝能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

第二款明確了驗證對生產工藝及重大變更的重要性。

第三款明確了所需配備的資源。

第四款和第五款明確了對操作規程的要求。

第六款和第七款明確了對記錄管理的要求。

第八款至第十款明確了藥品進入市場及售後服務的要求。

檢查時需注意:

——企業為生產所配備的資源(硬體設施裝置、物料保證、人員培訓及技能、檔案系統等)是否滿足產品工藝要求。

——是否對各種偏差進行記錄,是否對重大、主要偏差進行調查處理。

——企業是否建立變更控制管理規程,是否對各類變更進行評估,確定變更類別,確定需要進行的驗證、研究內容,現場檢查中注意已發生的變故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式執行。影響藥品質量的變更研究課參照國家藥品審評中心制定的《已有國家標準化學藥品變更研究指導原則》來執行。

——企業是否建立風險管理規程,是否依據產品工藝特性定不同劑型或產品的生產全過程風險評估、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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