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業務流程

2021-03-03 20:30:20 字數 5003 閱讀 1788

一 、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第五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六)《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七)《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裝置規則》

(八)《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裝置規則》

(九)《經2023年議定書修訂的202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二十一條

二 、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許可的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臺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資訊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許可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範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承運人或其**人提交的材料:

①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一式三份);

②船舶適裝證書影印件;

③(國際)防止油汙證書影印件;

④定期申報還應提交定期申報申請、證明在固定航線上運輸固定危險貨物的有關資料;

⑤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過意外情況的,應當在《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申報單》備註欄內扼要註明所發生的意外情況的原因,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實際情況,並於抵港後送交詳細報告;

⑥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國際航行船舶的《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影印件;

⑦列明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或艙單或積載圖;

⑧擬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泊位,具備相應資質,並且符合安全、防

汙染及保安要求的證明材料;

⑨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委託時)。

(2)貨物所有人或其**人提交的材料:

①危險貨物適運申報單(一式三份);

②對於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感染性、汙染危害性等危險品,附具相應的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作業注意事項、人員防護。應急急救和洩漏處置措施等資料;

③裝運下列危險貨物出港提供的資料:

●使用貨櫃裝運危險貨物的,需提供貨櫃檢查員簽名確認的《貨櫃裝箱證明書》;

●裝載包裝危險貨物的,需提供包裝或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合格證明書或壓力容器檢驗合格證明書;

●使用可移動罐櫃裝運危險貨物的,應提交罐櫃檢驗合格證明書;

●裝載放射性物品的,應提交放射性劑量證明;

●貨物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提交新增的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溫度要求、有效期及超過有效期時應採取的措施;

●裝運限量危險貨物的,應提交《限量危險貨物證明》;

●託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際危規》中未列明的危險貨物,應提交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部門出具的「危險貨物鑑定表」;

●託運marpol73/78公約附則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裝液體化學品,應提交液態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包括其編號、類別或性質、汙染危害性類別等。不能確定的,應由海事管理機構會同船檢機構明確船舶裝運要求;

④按規定尚需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進出口國家的主管機關同意後方能載運進、出口的

貨物,應持有辦理完有關手續的證明。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無法當場辦結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受理情況要進行登記。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影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影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上「主管機關簽證欄」裡簽注審批意見和日期,並加蓋危險貨物管理專用章;定期申報的,應註明批准的期限。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製作加蓋危險貨物管理專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已簽注意見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或《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同意的,受理人應並及時將相關資訊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進行登記。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已簽注意見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單》、申請材料、《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附本或影印件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準

(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單》內容填寫完整、規範。

(二)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許可時,應概括審核貨物適運、船舶適裝和碼頭適靠三個方面:

1、貨物適運審查要點:

(1)危險貨物適運申報單(出港適用)

①申請人是否在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如為船舶自行申報不需要)、是否在申報單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②申報事項是否填寫齊全準確並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

(2)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如適用);

①內容是否全面,能作為安全作業和事故應急的參考指南;

②格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3)貨櫃裝箱證明書(如適用)

①簽發《貨櫃裝箱證明書》的裝箱現場檢查員是否在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並在貨櫃裝箱證明書上簽名確認;

②貨櫃裝箱證明書上顯示所裝的危險貨物是否與申請人申報的內容一致。

(4)包裝或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合格證明書或壓力容器檢驗合格證明書(如適用)

①出具檢驗證書的檢驗單位符合規定的資質要求;

②檢驗證書上顯示的包裝是否符合《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或《國際危規》的要求;

③《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鑑定結果單》是否在檢驗有效內;

④應在檢驗證書上及時核銷已使用的包裝數量,包裝數量使用完的,應及時收回檢驗證書原件。

(5)罐櫃檢驗合格證明書

①罐櫃檢驗合格證明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②罐櫃檢驗合格證明書中顯示的罐櫃型別是否滿足申報的危險貨物運輸要求。

(6)新增劑證明

①船舶載運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貨物,應備有新增劑製造廠提供的證書,並在航行期間儲存在船上;

②核實證書上是否註明加入新增劑的名稱和數量、該新增劑是否依賴氧氣、新增劑放入貨品的日期及其有效期、在新增劑有效期的任何溫度界限內和航程超過新增劑有效期時應採取的措施。

2、船舶適裝審查要點:

(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

①申請人是否在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如為船舶自行申報不需要)、是否在申報單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②申報事項是否填寫齊全準確並符合規定的要求;

③緊急聯絡人姓名和****是否填寫;

④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如在運輸途中發生過意外情況的,是否在備註欄內扼要註明所發生的意外情況的原因,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實際情況。

(2)船舶適裝證書影印件

①載運包裝或固體散裝危險貨物的船舶適裝證書是否在證書註明的有效期內,是否列明該船的各個裝貨部位可允許裝載危險貨物的類別或貨名;

②應注意個別危險貨物的特殊要求,海運危險貨物的種類很多,其個體性質也不盡相同。「危險貨物適裝證書」中也只是按照公約對危險貨物的分類作了大致規定,實際檢查中,應隨時查閱《國際危規》和《散裝固體貨物安全操作規則》中對個別貨物的有關特殊要求;

③對於載運散裝液體化學品和液化氣的船舶適裝證書(cof證書)檢查時,應重點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並核查船舶所載運的危險貨物貨名是否在適裝證書上列明,無cof證書的檢查《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汙染證書》(nls證書);

④油輪沒有的適裝證書,國內航行油輪應在適航證書中核查適裝油品的閃點範圍;國際航行油輪應在iopp中核查其適裝油品的種類。

(3)《(國際)防止油汙證書》影印件

①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國際)防止油汙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證書是否附有附件;

②對於國際航線的單殼油輪,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國際防止油汙證書(iopp)的附件(格式b),cas檢驗報告(如適用),所載運油品名稱以及15℃時密度、50℃時流動粘度(燃油)等資料,對不符合我國淘汰單殼油輪政策的,不予審批。

(4)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clc證書)

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國際航行船舶應持有clc證書,檢查其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5)危險貨物清單或艙單或積載圖

①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列明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或艙單或積載圖,按照不同種類的危險貨物積載、隔離要求或者計算機輔助軟體等,抽查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積載隔離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②在判定危險貨物的隔離要求時,可按如下步驟進行判定:

③查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積載與隔離」欄(第16欄),看是否有特殊隔離要求,如有特殊隔離要求,應按特殊隔離要求進行隔離;

④查危險貨物一覽表「副危險」欄(第4欄),看是否有副危險標誌,如有副危險標誌且副危險性標誌的危險性比主危險性標誌的危險性要求更嚴時,則應按副危險性標誌的隔離要求進行隔離;

⑤如既無特殊隔離要求,也無副危險性標誌,此時,可按一般隔離要求進行隔離,即查「隔離表」;根據海上運輸形式的不同,查不同的隔離表來判定危險貨物隔離要求的不同含義,確定危險貨物的具體隔離要求;

⑥對照列明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或艙單或積載圖,檢查實際裝載情況是否符合積載隔離要求。

(6)定期申報申請書

①定期申報應提交定期申報申請,核實是否在固定的航線上運輸固定的危險貨物;

②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乙個月。

3、碼頭適靠審查要點:

(1)擬靠泊作業碼頭或泊位應取得《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裝卸作業的危險貨物在認可作業的範圍內;

(2)擬靠泊作業碼頭或泊位應符合安全與防汙染作業條件,對新、改擴建碼頭和新增

貨物品種,海事管理機構可組織專家審查確定碼頭或泊位是否符合安全與防汙染作業條件。

(三)審核要求:

1、船舶是否適裝,提交的證書、文書與資料是否齊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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