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22-12-16 08:54:04 字數 2979 閱讀 8353

【內容分類】安全監督【文號】交運發(1993)1382號【題注】【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範,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準。

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範的組織實施。第二章運輸基本條件

第五條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裝置。

第六條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

崗位責任制、車輛裝置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第七條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經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專案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符合本規定基本條件的,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危險貨物託運人在辦理託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託運;

2.必須在託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位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牴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託運;

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並在託運單備註欄內註明;5.託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鑑定表》。

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託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託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

1.根據託運人填寫的託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2.承運**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於起運前10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畫,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

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牴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執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菸,停車時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

5.運輸結束後,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汙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

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託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三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懸掛規定的標誌和標誌燈。

第十四條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電單車不准裝運**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還不准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物品;自卸車輛不准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

第十五條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和票據,並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六條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定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向發展。第五章維修管理

第十八條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汙清洗等裝置,劃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在技術合格證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章》,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

第十九條動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汙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採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應及時向當

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並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發生人身**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機關,並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裝置、運輸單證、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範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

第二十五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章的依據,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處理。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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