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盤點制度

2021-03-04 09:54:08 字數 3622 閱讀 9748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並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準確性,明確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盤點範圍

1.存貨盤點。包括原料、物料、在製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步料的盤點。

2.財務盤點。包括現金、票據、有價**、租賃契約的盤點。

3.財產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各項裝置。

(3)保管品,指以費用購置的資產。

第三條盤點方式

1.年(中)終盤點。年(中)終盤點要核定以下專案。

(1)存貨。由資產部或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部與會計室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月末盤點。每月末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對所有存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

3.月份盤點。由檢核部(總經理室)或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有員及職責

1.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旱災行及異常事項的載決。

2.主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擔任,負責盤點的實際工作。

3.覆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經管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的監督。

4.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5.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人員不足時,由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認資料工和。

6.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7.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準備工作

1.盤點編組。由財務部主管於每次盤點前,依盤點種類、專案填寫《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後,公布實施。

2.經管部將應盤點的財物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並由財務部準備盤點**。

(1) 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並予以標示。

(2) 現金、有價**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3) 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 各項財務賬冊應於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後,第二聯財務部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

3.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入賬手續者,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第六條年中(終)全面盤點

1.財務部經總經理批准,簽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後,擬訂盤點計畫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

3.原則上應採取全面盤點方式,特殊情況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方式。

4.盤點應盡量採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務的數量,盤點後就不得更改。

5. 盤點物品時,會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細填寫《盤點統計表》。核對無誤後於該錶上互相簽名確認,並將應該編列流水號碼,會點人和盤點人各自存一聯備日後查核。核對有出入的,必須重點盤查。

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成《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不定期抽點

1.由總經理室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寫《財物抽點通知單》,呈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2.盤點日期及專案,原則上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

3.盤點前應由會計室利用《結存調整》將賬面數先生調整至盤點的實際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4.不定期抽點完畢後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盤點報告

1.財務部應根據《盤存表》填寫《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送經管部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後,送回財務彙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盤點盈虧報告表》第一聯送經管部;第二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三聯財務部自存,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2.不定期抽點的,應於盤點後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於盤點後兩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

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公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以淨額轉達入本期營業收入的「盤點盈虧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現金、票據及有價**盤點

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租賃契約等專案,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財務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後進行。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於核對賬冊後開啟,由盤點人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盤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細填寫《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主簽名認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5.有價**各項所有權等應核對認定,盤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細填寫《有價**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後呈核。第一聯經營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立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條存貨盤點

1.存貨的盤點,應於每月最後一日進行。

2.存貨盤點原則上採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無需要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其他專案盤點

1.外協加工料品的盤點,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盤點完畢後填寫《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一式三聯,並由代加工商簽字確認。第一聯存經管部,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2.銷貨退回的成品,應於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賬)。

3.經管部應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送交財務部核查。

第十二條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必須深入了解本身的工作職責做好準備工作。

2.盤點當日盤點人員必須依規定時間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本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按排。如有特殊原因而需另找**人,應事先報務核准;否則以曠職論處。

3.所有盤點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故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務的進出及移動。

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有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後才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任。

5.所有盤點資料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定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測想資料、偽造資料登記。

6.盤點人員超時工作,可報加班或經主管核准輪休。

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限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8.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世間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獎懲

1.參與盤點的工作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主盤人簽報給予獎勵。

2.違反本制度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議處。

第十四條賬載錯誤處理

1.賬載數量如因漏賬、記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記賬人員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

2.賬載數字如有塗改、未蓋章、簽章、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的,均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賠償處理

財物管理人員、保管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呈報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的。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調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

3.對所保管的財政物未經報准而擅自移轉、拔借或損壞不報告的。

第十六條本制度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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