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盤點制度

2021-05-12 19:43:05 字數 3142 閱讀 6881

第1條目的

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使盤點工作處理有章遵循,並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盤點範圍

(一) 存貨盤點:係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輔料、工程材料、零件保養材料等。

(二) 財務盤點:係指現金、票據、有價**。

(三) 財產盤點:係指固定資產、代保管資產、低值易耗品等的盤點。

1. 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生產器具等。

2. 代保管資產:系由供貨商提供,使用後結帳的物品。

3. 低值易耗品:購入的價值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第3條盤點方式

(1) 年中、年終盤點

1. 存貨:由各管理部門、採購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 財務:由財務部會計人員盤點。

3. 財產:由各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清點。

(2) 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各部門及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

第4條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 總盤人:由總經理任命,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二) 主盤人:由各部門經理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三) 盤點人:由各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四) 監盤人:由總經辦派人擔任。

(五) 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負責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資料工作。

(六) 協盤人:由各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七) 特定專案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定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第5條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 盤點編組:由財務部於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專案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交總經理審定後,公布實施。

(二) 各部門將應用於盤點的工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由財務部門準備。

1. 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

2. 現金、有價**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3. 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 各項財務賬冊應於盤點前登記完畢,並將有關單據如:入庫單、領料單、退料單、固定資產轉移單等裝訂成冊。(一月一本)

(三) 盤點期間已收到物資而未辦妥入賬手續的,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第6條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一) 財務部門應於上報總經理批准後,簽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擬訂盤點計畫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二) 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

(三) 年中、年終盤點,應採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報總經理核准後,才能改變方式進行。

(四) 盤點應盡量採用精確的計量,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於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五) 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於「盤點統計表」,並每項應核對一次,無誤後在該錶上簽字確認,如有出入,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7條不定期抽點

(一) 由總經辦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也可由財務部門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二) 盤點日期及專案,以不預先通知各部門為原則。

(三) 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8條盤點報告

(一) 各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並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後,送交財務部門彙總轉總經理審定後,第一聯送各部門,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調帳的依據,第三聯轉送總經辦。

(二) 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審定。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於盤點後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總經理審定。

(三) 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待處理科目,年終時才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9條現金、票據及有價**盤點

(一) 現金、銀行存款、票據、有價**等專案,除年中、年終盤點時,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 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班未開展業務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後辦理。

(三) 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並於核對帳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出納人員共同盤點。

(四) 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細編制 「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兩聯經雙方簽認後確認。

(五) 有價**等應核對認定後,由盤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細編制 「有價**盤點報告表」。

第10條存貨盤點

(一) 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 存貨盤點,原則上採用全面盤點。

第11條注意事項

(一) 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於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二) 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並須按時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原因而需他人**應事先經核准,否則以曠工處理。

(三) 所有盤點工作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

(四) 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若遇修改處,均須盤點人員簽認才能生效,否則應追究其責任。

(五) 所有盤點資料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想資料、偽造資料記錄之。

(六) 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七) 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始得離開崗位。

第12條盤點工作獎懲

(一) 盤點工作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由主盤人報各部門經理,按獎罰條例規定給以相應獎勵。

(二) 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主盤人報各部門經理處理。

第13條帳載錯誤處理

(一) 帳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以相應處分。

(二) 帳載數字如有塗改未蓋章、簽章、簽證或有虛構數字等情況,一律由部門經理報總經理處理。

第14條賠償處理

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報總經理,並賠償相同的金額:

(一) 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 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批准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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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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