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盤點制度

2021-03-04 09:54:08 字數 3717 閱讀 4888

財務盤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加強管理人員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盤點範圍

1. 存貨盤點:係指原料、材料、物料、燃料、包裝物、在製品、產成品等。

2. 財務盤點:係指現金、票據、有價**、租賃契約、往來帳款等。

3. 財產盤點:係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

(1) 固定資產:包括建(構)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生產工具等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

(2) 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裝置;

(3) 保管品: 以費用購置的資產。

第三條盤點方式

1. 年中、年終盤點

(1) 存貨:由資產部門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 財務:由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盤點;

(3) 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 月份檢查

由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作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1. 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2. 主盤人:由各有關部門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實施。

3. 覆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有關部門的領導,負責盤點的監督。

4. 盤點人:由各有關部門指派,負責計點數量。

5. 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其他部門支援),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共同核對、確實資料工作。

6. 協點人:由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7. 特定專案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定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8. 監點人;由總經理辦公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盤點前準備事項

1. 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門主管於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專案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後,公布實施。

2. 經管部門將應盤點的財物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由財務部準備。

(1) 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並置標示牌。

(2) 現金、有價**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3) 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 各項財務帳冊應於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後,第二聯由財務部門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門。

3. 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第六條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1. 財務部呈報總經理,經核准後,簽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有關單位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後,擬訂盤點計畫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2. 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採取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方式進行。

3. 盤點應盡量採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於確定後,再繼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4. 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於「盤點統計表」,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不定期抽點

1. 由總經理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由財務部填具「財物抽點通知單」呈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2. 抽點日期及專案,以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為原則。

3. 不定期抽點,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盤點報告

1. 財務部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後,送回財務部彙總轉呈總經理核簽,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第二聯送財務部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

2. 不定期盤點,於盤點一周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於財務部門於盤點後兩周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3. 盤點盈虧金額,由總經理批准後,進入帳務處理。

第九條現金、票據、有價**及往來帳款盤點

1. 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租賃契約等專案,除年中、年終盤點時,財務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 現金及票據的盤點,當日下午結帳後辦理。

3. 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並於核對帳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 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後呈核,第一聯經管人員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

5. 有價**及各項所有權狀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後呈核。第一聯存經管人員,第二聯存財務部門,第三聯送總經理,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6. 往來帳款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至少一年與往來單位盤點核對一次,並詳實填列「往來帳款核對報告表」。對於應收帳款(含其他應收款),採用備抵法,按帳齡分析計提壞帳準備。即一年以內提取5%,1—2年提取10%,2—3年提取30%,3—4年提取50%,4-5年提取80%,5年以上提取100%。

第十條存貨盤點

1. 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進行為原則。

2. 存貨,原則上採用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3. 由於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類別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提取存貨跌價準備。

4. 存貨中產成品按實際成本核算,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按計畫成本核算。

第十一條其他專案盤點

1. 銷貨退回的成品,應於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帳。

2. 經管部門將新增加房屋的所有權的影印本,送財務部核查。

第十二條注意事項

1. 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於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2. 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並需依時間提前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委託**人,應經事先報備核准,否則以曠工論處。

3. 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

4. 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5. 所有盤點資料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定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資料、偽造資料記錄。

6. 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可報加班或經主管核准,可以輪流安排補休。

7. 盤點工作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8. 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方可離開崗位。

第十三條盤點工作獎懲

1. 盤點工作事務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主盤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2. 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事部門議處。

3. 帳載數字如有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四條賠償處理

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員有下列情況者,應報送總經理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 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換掉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2. 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准而擅自轉移、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3.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十五條本辦法制定後,呈董事會通過後於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財務盤點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並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準確性,明確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盤點範圍 1 存貨盤點。包括原料 物料 在製品 商品 零件保養材料 外協加工料品 下腳步料的盤點。2 財務盤點。包括現金 票據 有價 租賃契約的盤點。3 財產盤點。1 固定資產。包括土地 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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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盤點條例 一 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並加強管理人 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二 盤點範圍 1 存貨盤點 係指原料 物料 在製品 製成品 商品 零件保養材料 外協加工料品 下腳品。2 財務盤點 係指現金 票據 有價 租賃契約。3 財產盤點 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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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目的 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使盤點工作處理有章遵循,並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第2條盤點範圍 一 存貨盤點 係指原料 物料 商品 餐輔料 工程材料 零件保養材料等。二 財務盤點 係指現金 票據 有價 三 財產盤點 係指固定資產 代保管資產 低值易耗品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