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灌注樁質量檢驗及工程驗收標準

2021-03-04 09:53:26 字數 4219 閱讀 6313

12.1原材料的檢測及驗收

12.1.1混凝土的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定,拌製所用混凝土原材料的品種及規格,必須符合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規定。

12.1.2 水泥進場時,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水泥應符合現行水泥標準的規定要求,必須有製造廠的試驗報告單、質量檢驗單、出廠證等證明檔案。

並應對其品種、標號、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檢查驗收。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為乙個月)時,應複查試驗,並按其試驗結果使用。

12.1.3 散裝水泥用量尺法檢驗,或用軌道衡計量,汽車稱重時採用地中衡稱量,也可以採用電子秤稱重。

12.1.4 每批進場的石料必須附有包括下列內容的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

a、 生產廠名和產地;

b、 合格證編號和簽發日期;

c、 產品的批號和數量;

d、 運輸條件;

e、 產品的顆粒級配,針、片狀顆粒含量和含泥量檢驗結果;

f、 注意產品的強度指標(岩石立方體強度或壓碎指標值)。

石料進場前,應檢查產品質量是否合乎要求,而且至少應取樣進行顆粒級配,針、片狀顆粒含量和含泥量檢驗。在發現產品質量顯著變化時,應按其變化情況隨時進行取樣檢驗,符合要求時方可進場。其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必須符合jgj53一79的規定。

12.1.5 入場後的碎石或卵石應按產地、種類和規格分別堆放、堆放時,堆料高度不宜超過5m,但對於單粒級或最大粒徑不超過20mm的連續粒級,堆料高度允許增加到10m。

12.1.6 每批進場的砂必須附有包括下列內容的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

a、 生產廠名和產地;

b、 合格證編號和簽發日期;

c、 產品的批號和數量;

d、 運輸條件;

e、 產品的種類(按產源和細度模數),顆粒級配及其所屬級配區;

f、 產品中顆粒小於0.080mm的塵屑、淤泥和粘土的總含量;

g、 如為海砂,應註明氯鹽含量。

砂進場前,至少應取樣進行顆粒級配和含泥量檢驗,如為海砂,還應檢驗其氯鹽含量。在發現產品質量有顯著變化時,應按其變化情況,隨時進行取樣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場。其質量標準的檢驗方法必須符合jgj52一79的規定。

12.1.7 夏季或雨後灌注混凝土前必須對砂石料含水量進行檢測,並及時調整實配混凝土的加水量。

12.1.8 鋼筋進場須附有質量證明書或檢驗報告單,每捆(盤)鋼筋均應有標牌。

進場時應按爐罐(批)號及直徑分批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查對標牌、外觀檢查,並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樣作機械效能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對質量有懷疑時應取樣做材質檢驗,以及拉力、焊接試驗。

12.1.9 焊條的規格型號、外加劑的質量均符合要求。

12.2單樁檢驗及驗收

12.2.1 單樁質量檢驗及驗收主要包括樁位、標高是否準確,成孔、清孔、鋼筋的製作安放、混凝土的配製和灌注等各工序施工質量,原始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清晰。

12.2.2 樁位的確定必須進行測量和複測。鑽機就位後須進行樁孔對位誤差檢測和鑽機水平檢查,要求安裝水平、穩固,底座大樑必須墊實,不得有懸空現象。

12.2.3 鑽孔完工後,須檢查和校正孔深,樁孔深度應不小於設計深度;孔徑偏差經測井儀檢測或鑽頭外徑測量應符合規定。

12.2.4 清孔結束後,在進孔泥漿的比重不大於1.15時,出口泥漿比重不大於1.25。

12.2.5 鋼筋籠吊放前必須重新丈量每節鋼筋籠的直徑和長度,焊接質量及筋距偏差,吊筋長度等,並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吊放好的鋼筋籠盡量與鑽孔軸線同心。

12.2.6 在攪拌和灌注混凝土過程中,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

a、 檢查混凝土的組成材料的質量和用量,每條樁不少於兩次;

b、 檢查混凝土在拌制地點和灌注地點的坍落度,每條樁至少兩次;

c、 如混凝土配合比由於外界影響而有變動時,應及時檢測;

d、 混凝土的拌制時間應隨時檢測。

12.2.7 冬季施工時,還應每兩小時檢查一次下列內容:

a、 檢查外加劑的加量;

b、 測量水(包括外加劑溶液)和骨料的加熱溫度以及加入攪拌時的溫度;

c、 測量混凝土自攪拌機中卸出的溫度和灌注的溫度。

檢查結果應及時填入「混凝土配製記錄」。

12.2.8 高溫期間施工時尚應檢測下列內容:

a、 外加劑溶液的質量和加量,每條樁不少於兩次;

b、 混凝土出機溫度和灌注前的溫度,每兩小時一次。

12.2.9 混凝土灌注頂面高度應符合10.5.13的規定。

12.2.10 混凝土的灌注充盈係數不小於1;沉管成孔灌注樁任意一段平均直徑與設計直徑之比不小於1。

12.2.11 單樁施工完畢後應提交下列資料:

a、 鑽孔樁樁孔鑽進記錄;

b、 鋼筋籠吊裝記錄;

c、 混凝土配製(含試塊搗制)記錄;

d、 混凝土灌注記錄;

e、 事故處理記錄。

12.3全部工程質量檢驗與驗收

12.3.1 樁位偏差,按總樁數抽查10%,但不少於3根。

12.3.2 灌注樁用的原材料和混凝土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及施工規範的規定。混凝土強度的評定須按gbj301一88《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12.3.3 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的計量、攪拌、養護和試塊留制必須符合規範的要求。

注:①檢查混凝土抗壓強度應以邊長150mm的立方體試塊,在溫度為20±3℃和相對濕度為90%以上潮濕環境或水中的標準條件下,經28天養護後試壓確定,其壓試結果作為樁體混凝土是否能夠達到設計強度等級的依據。

作為評定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的試塊,應在灌注地點製作。

12.3.4 標準養護的試塊組數,應按每條樁不少於一組留制。

每組(三塊)試塊應在同盤混凝土中取樣製作,其強度代表值按下述規定確定:

a、 取三個試塊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組試塊強度代表值,其基本單位為pa;

b、 當三個試塊中的過大或過小的強度值,與中間值相比超過15%時,以中間值代表該組的混凝土試塊的強度。

注:試塊外形與試驗方法不符合試驗要求時,其試驗結果不應採用。

12.3.5 樁身質量須經下列檢測:

a、 靜壓試樁數量一級為樁數的1%,但不少於2根,允許承載力滿足設計要求;

b、 鑽探抽心驗樁的抽檢數量,一般端承樁為樁數的10%,磨擦樁為5~15%;混凝土密實連續,強度和孔底沉渣滿足設計要求;

c、 動測、超聲等無損檢測比例一般為樁數的20~50%;判析樁身混凝土連續、質量合格,樁徑符合要求。

12.3.6 分項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12.3.7 分部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12.3.8 工程竣工提交以下資料:

a、 樁位測量放線平面圖;

b、 材料檢驗、試塊試壓記錄;

c、 樁的工藝試驗記錄;

d、 樁和承臺的施工記錄或施工記錄彙總表;

e、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f、 設計變列通知書、事故處理記錄及有關檔案;

g、 樁基竣工平面圖;

h、 竣工報告。

12.3.9 如實際的地質資料與設計不符,或在施工時對樁身質量和承載力有疑問時

可採用荷載試驗或其他檢驗手段進行檢查,其數量由設計、施工及其他有關單位共同研究決定。

12.4特種工程質量檢驗與驗收

12.4.1特種工程的施工程式應符合本規程規定。

12.4.2特種工程所使用的機具和設施應符合本規程規定。

12.4.3特種工程採用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12.4.4特種工程施工的原始資料應應能反映實際情況和存檔要求。

12.5原始資料整理歸檔

12.5.1 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應及時收集有關經濟技術檔案資料,整理交卷,經主任工程師審查後歸檔。

12.5.2 鑽孔灌注樁工程歸檔資料應包括以下檔案:

a、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預決算單;

b、 施工設計圖;

c、 施工組織設計;

d、 開工報告、基樁工程開工驗收單、樁施工軸線移交驗簽單;

e、 單樁施工原始記錄、工程聯絡單、工序驗收資料和隱蔽工程驗收單等反映施工實際情況的技術資料;

f、 竣工後向甲方所提交的全部技術資料及技術總結;

g、 反映特種工程施工和質量驗收的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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