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智財權及保密協議

2021-03-03 21:48:47 字數 4490 閱讀 4465

甲方:北京優公尺特科技****

(蓋章)

乙方性別移動**: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擔保人**:

鑑於乙方受聘於甲方,乙方在受聘期間將在其職務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開發結果,並將因業務需要接觸到甲方或與甲方有業務聯絡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商、合作夥伴、客戶,以下簡稱「第三方」)擁有的各項研究、開發結果以及有關技術、市場、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各種商業秘密,這些研究、開發結果以及有關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都是歸屬甲方或第三方(以下所稱「甲方」,包括甲方和第三方)所有,對甲方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屬於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智財權,確定乙方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責任,同時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相關的智財權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章定義

第一條智財權

本協議所稱智財權是指(包括但不限於)歸屬於甲方所有的:

1、職務性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2、註冊商標、字型大小及其他標記的專用權;

3、專有技術及其他不為公眾所知的、能為甲方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經營管理資訊等商業秘密的專有權利;

4、職務作品(包括但不限於**、報告、圖書、教材、圖冊、地圖、攝影、聲像、文字、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等)、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

5、按照法律規定,甲方對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二條商業秘密

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是指歸屬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間了解到的、或者開發出來的,與甲方業務有關的具有商業價值的,非公知的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型別:

1、關於技術開發的資訊。包括:甲方現有的、以及正在開發或者構想之中的產品設計、工具模具、製造方法、工藝過程、材料配方、經驗公式、實驗資料、計算機軟體及公司所有產品包括不侷限於其演算法、設計等方面的資訊、資料和圖紙,以及模型、樣品、源程式、目標程式、手冊、文件等實物,甲方的產品計畫、產品開發計畫等;

2、關於市場營銷的資訊。包括:甲方的營銷計畫,銷售方法,定價方法等業務活動方法,**商、經銷商和客戶名單,客戶的專門需求,未公開的銷售、服務網路以及公司現有的、正在開發或者構想之中的經營專案等的資訊;

3、關於經營管理的資訊。包括:甲方的各類工作計畫,質量管理方法甲方的生產規模、組織結構、人事、財務、工資福利等情況,甲方現有的或者正在開發之中的內部業務規程與管理體系以及各種重要管理檔案等;

4、關於甲方法律關係的資訊。如甲方合同履**況,智財權許可、轉讓情況,商標註冊情況,訴訟情況等;

5、按照法律和協議,甲方對第三方負有保密責任的第三方商業秘密;

6、甲方要求職工保密的、同甲方有關的其它資訊。

第三條職務開發結果

本協議所稱職務開發結果是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及商業秘密在甲方的業務範圍內,為履行自己的職務所完成的或者所構想的所有研究開發結果,包括(但不限於):

1)商標標識設計、外觀特定裝潢設計、標識設計、產品設計、廣告、教材、文書;

2)工模具設計、製造方法、工藝過程、材料配方、經驗公式、實驗資料;

3)計算機軟體及其演算法、設計等。

以及雖不屬於自己職務範圍但屬於甲方業務範圍的所有上述研究、開發結果,以及對甲方現有研究、開發結果的改進。

2、員工在離開甲方(不論何種原因)一年內所得的與其在甲方工作時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研究、開發結果。

3、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或員工與甲方簽署的《勞動合同》和本協議中約定的應歸甲方享有的其他智力勞動成果。

第二章智財權的歸屬

第四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自己做出的所有職務開發結果將立即首先向甲方報告。

第五條乙方任何職務開發結果的所有智財權歸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於)把發明或設計在國內和國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對計算機軟體、商標設計和標識設計、計算機軟體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權,對商業秘密的權利、專有技術所有權及對商品名稱和商標的專用權。甲方在其業務範圍可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進行生產、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採取甲方認為取得和保持上述職務開發結果智財權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並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檔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認甲方對上述職務開發結果的智財權。

第六條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得研究、開發結果的智財權歸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開發結果不是執行在甲方的本職工作的結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時間,同時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或商業秘密,則該成果的智財權歸乙方所有。但以下情況除外:

1、該研究、開發結果同甲方的業務具有競爭性;

2、實際上或者可以論證該研究、開發是搶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開發結果;

3、該研究開發是在乙方的職務開發結果的基礎上形成的。

第七條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務所得的研究、開發結果,乙方如主張由其本人對該研究、開發結果享有智財權,若該研究、開發結果與甲方業務密切相關,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開發結果,由乙方享有智財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研究、開發結果。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該研究、開發結果為職務開發結果,甲方可以利用該研究、開發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該研究、開發結果實際為非職務開發結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乙方申明後,甲方對該研究、開發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乙方如果為新調入人員,其所攜帶的成果的智財權,經甲方同意後,可以轉讓給甲方,甲方應支付合理的費用,但乙方必須寫出書面保證,以保證其擁有該成果的智財權,如因此而造成侵權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如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乙方應予以提供。

第八條乙方在離開甲方(不論何種原因)一年內所得的與其在甲方工作時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研究、開發結果,該結果的智財權歸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費用。乙方在離開甲方後,欲繼續提高或改進其在甲方工作時獲得的智財權歸甲方所有的技術成果,必須得到甲方的許可。

第九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或離開甲方時,均不得侵占甲方的智財權。

第三章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十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種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第十一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接觸到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應按照甲方要求的範圍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將實物、資料等擅自帶離工作崗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隨意進行複製、交流或轉移含有甲方商業秘密的資料,不得在學術會議、產品訂貨會、技術鑑定會等會議或活動以及報刊、雜誌、資訊網路等媒介上批露甲方商業秘密。

乙方決不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業秘密為甲方的競爭企業工作或通過任何途徑洩漏給第三方(包括不應知悉該商業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

第十二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經商業秘密擁有者的書面允許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擔保密義務的外單位的商業秘密,更不得洩漏此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離開甲方,應將接觸到的所有甲方商業秘密的文件、記錄、筆記、資料、源程式清單、提綱、模型、軟磁碟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資料如數交回甲方,尤其對軟體開發資料(包括源程式、文件、目標產品等)應作專項移交。

第十四條乙方在離開甲方後(無論以何種原因),應替甲方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將其洩漏給任何第三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業秘密進行生產和經營,或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直到這些資訊在本行業中成為公知性資訊為止。

第十五條當發現甲方智財權受到侵害或商業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洩漏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並採取合理措施協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擴大或商業秘密的進一步散失。

第十六條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決不直接或間接從事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的業務,決不同時接受甲方競爭對手的聘用,決不對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諮詢性、顧問性服務,決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職工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職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離開甲方前搶奪甲方的客戶以及引誘其他職員離職。

第十七條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決不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商業秘密,也不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財權的行為。如因違反該承諾而導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時,乙方應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

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確要求或為了完成甲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而必然導致侵犯他人智財權的情況除外。

第四章禁業限制

第十八條禁業限制的人員包括:

1、高階管理人員:是指部門經理(含副經理、經理助理)及其以上級別的管理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是指系統工程師、方案工程師、sqa、專案經理及其以上級別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客戶)經理、秘書人員、薪酬管理人員、參與公司平台技術研究的人員、參與合同標的額超過500萬人民幣級專案開發的人員。

第十九條禁業限制是指以上人員在離職之後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上述禁業限制行為包括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兼職、顧問。

智財權及保密協議

協議編號 hr2013 甲方 x 乙方簽訂日期 甲方 聘用方 x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位址 郵政編碼 乙方 受聘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絡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將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業務資源和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特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甲 乙雙方經平等協...

智財權及保密協議

第八條乙方入職時所攜帶成果的智財權,在入職後用於乙方的職務行為或在職務行為基礎上進行的非職務行為的,其開發成果的智財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分割該智財權。第九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或離開甲方後,均不得侵占甲方的智財權。第二章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十條本協議所指商業秘密是指甲方擁有的 不為公眾所知的...

智財權保密協議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鑑於乙方受聘於甲方及對甲方應承擔的責任,為保護甲方的智財權,確定乙方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責任,同時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 法規的內容規定,結合本行業慣例,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第一章智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