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執行流程圖

2021-03-04 09:48:43 字數 4742 閱讀 9886

前言:本流程圖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本流程圖所稱的「辦案機構」,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設負有監督檢查職責的業務科(處)以及派出機構的經濟檢查支隊、大隊和工商所。

「局長」包括副職。核審機構指法規處(科)。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參照本流程圖操作。

本流程圖不含簡易程式內容。

案件**核查申報決定立案決定不予立案告知存檔

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案件核審領導審批

提出其他處理建議)

先行登記儲存強制措施其他處理行政處罰告知

屬於撤銷立案告知被調查人等立卷歸檔

當事人提出複核聽證領導審批

當事人未提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送達執行立卷歸檔

監督重審

1、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承辦機構應當指派人員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

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

2、核查申報:承辦人員核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申報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上報辦案機構負責人。

3、決定立案: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查,報局長審批,決定立案的,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2人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

不予立案: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查,報局長審批,決定不予立案。告知: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局長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由承辦人員做好《行政處理告知記錄》,必要時予以書面告知。 書面告知應當製作《送達回證》。

4、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調查取證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2)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3)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並出示行政執法證。

(4)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製作詢問(調查)筆錄、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資料;進行鑑定,取得鑑定結論;進行現場檢查、勘驗,製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先行登記儲存證據:(1)審批: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儲存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由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提出採取或者解除該措施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報局長審批。(2)實施:

先行登記儲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乙份,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儲存證據通知書》。(3)先行登記儲存證據超過7日自行解除;在7日內解除的,經局機關負責人批准,根據清單予以發還;轉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程式處理。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和解除:(1)審批: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由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提出採取或者解除該措施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報局長審批。依法可以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辦案人員可以不經審批先行採取,但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審批手續。

(2)實施: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乙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3)解除:

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5、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案件調查終結,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辦案人員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填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查同意,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

按照杭州市工商局規定,對於擬處罰沒財物5萬元以上或者辦案機構負責人認為有必要集體討論的疑難複雜案件,辦案機構負責人應當召集有關人員進行集體討論。進行集體討論的,應當製作《案件討論記錄》,參加討論的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

注:立案調查沒有確切的期限規定。但根據「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的規定,辦案機構立案調查的期限一般為80日,超過80日的原則上要申報延期。

80日期限不包括公告和鑑定等時間。

提出其他處理意見:案件調查終結,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由辦案人員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填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報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6、案件核審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後,應當予以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核審的期限為自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審由核審機構承辦人員負責初審,提出書面核審意見和建議,報核審機構負責人審查。

經核審機構負責人同意,以核審機構的名義提出核審意見和建議。

(1)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告知當事人;

(2)對定性不准、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3)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4)對程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5)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

(6)對違法事實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7)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8)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7、局長審查

核審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局長審查決定。

(1)局長同意辦案機構行政處罰建議,或者局長否決核審機構修改、補正等建議,並批准辦案機構行政處罰建議的,由辦案機構按程式予以告知;

(2)局長同意核審機構修改、補正建議的,辦案機構應當按照要求修改、補正,並重新送交核審機構核審;

(3)局長同意核審機構其他建議的,由辦案機構按照相應程式辦理。

8、行政處罰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範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口頭告知: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者受委託的機關承辦人員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書面告知:由辦案人員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製作送達回證。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9、複核聽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後,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採納。

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應當由辦案機構負責辦理。辦案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及時進行複核,提出複核意見。經核審機構核審的案件,應當送交核審機構重新核審。

核審機構再次提出核審意見。報局長審查決定決定或者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符合聽證要求,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由核審機構組織聽證。聽證程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則》執行。聽證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寫出聽證報告,報送局長審查決定或者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10、行政處罰決定

局長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市局本級機關對罰沒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等重大、複雜案件,由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決定予以行政處罰的,由辦案機構擬制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審機構負責核稿,報局長簽發。

決定改變原告知內容的,辦案機構應當以辦案機關的名義重新告知當事人。重新告知不影響當事人再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作出銷案等其他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程式處理。

對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承辦人員應當做好《行政處理告知記錄》,必要時予以書面告知。 書面告知應當製作《送達回證》。

11、送達執行

(1)送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條的規定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由辦案人員負責。先直接送達;直接送達不能,予以委託、郵寄送達;仍然不能,公告送達。除公告送達外,其他方式送達均需製作送達回證。

(2)執行。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辦案人員應當負責罰沒款的收繳入庫。

依法當場收繳的,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除當場收繳外,應當送達當事人書面通知,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罰沒的非貨幣財物,應當按規定收繳處理。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一般程式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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