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執法辦案各環節應把握的時限要求

2021-03-04 09:48:43 字數 3004 閱讀 6752

工商執法辦案各環節應把握的時限要求 (摘自工商之家)

《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以下稱28號令)等法律法規,均對工商機關執法辦案作出了嚴格的時間限制。因此,執法人員把握了辦案時間,往往也就把握了辦案程式。

一、立案環節

發案時間:《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立案時間:28號令第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案情後,「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調查取證環節

調查取證時間:立案後,調查取證。扣留、封存、先行登記儲存時間應在調查取證時間內。

扣留封存時間:⑴實體法有規定的應遵照規定。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依據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⑵實體法無規定的,應遵照《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技術鑑定的期間」之規定。

強制措施先實施後補辦手續時間:⑴一般規定:《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⑵特殊規定:

查封涉嫌傳銷行為和無照經營行為,在交通不便地區或不及時實施強制措施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批准手續,送達當事人。

先行登記儲存時間:28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先行登記儲存證據,應在七日內採取相應措施,逾期視為自動解除。

商品質量案件通告檢測結果時間:《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被監測人,並對不合格商品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當事人申請複檢期限:《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被監測人)對抽查檢驗(檢測)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檢測結果確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檢」。

涉嫌侵權商標的鑑別期限:《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涉嫌冒用他人商標標識的,也可以由被侵權人進行鑑別,被侵權人應當自收到送檢樣品之日起七日內如實出具鑑別報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或者鑑別報告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

執法機關返還抽樣樣品時間:《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鑑定「不屬於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樣品返還經營者」。

解除查扣物資期限:《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查實不屬於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時間:調查取證結束後,辦案機構和辦案人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予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

三、核審環節

案件核審時間: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後應予登記,並指派專人負責核審工作,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

處罰建議審批時間:行政處罰告知書下達之前,根據28號令第五十一條規定,啟動案件審議程式。待案件審議小組集體研究後(要有審議記錄),辦案機構將案卷、處罰建議、核審意見報相關負責人審查決定;相關負責人在《行政處罰建議書》上進行審批;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還要提交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形成會議記錄。

行政處罰告知時間:28號令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相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辦案機構制發《行政處罰告知書》;28號令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擬作出行政處罰屬於聽證範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舉行聽證時間:十八日內舉行聽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對舉行聽證時間作出了規定,工商機關應當自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三日內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五日內確定聽證時間、地點,並於舉行聽證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

四、處罰決定環節

處罰決定審批時間:處罰決定書下達前,根據28號令第五十四條規定,相關負責人經對辦案機構意見、核審意見或聽證報告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審查後,在《處罰決定審批表》上進行審批,簽發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簽發與列印時間應一致。

結案時間:28號令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經負責人批准,可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有關會議集體研究,可繼續延期。

訴權交待時間:適用《產品質量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六十日內復議,三個月內起訴;適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復議前置,六十日內提出;適用《商標法》、《廣告法》、《菸草專賣法》等,六十日內復議,十五日內起訴。

處罰決定書送達時間:28號令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對此作出了規定。處罰決定作出後七日內,將處罰決定書按下列方式送達:

(1)直接送達。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2)郵寄送達。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3)公告送達。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執行時間:28號令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處以20元以下罰款;(2)對公民處以20元至50元,對法人等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3)交通不便地區到銀行繳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間:《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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