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一般程式行政處罰

2021-03-04 09:38:03 字數 4702 閱讀 5354

案件各階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項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一種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的程式,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決定權和執行權的機關(或組織)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方式、方法和順序、步驟。所以行政處罰程式又分為行政處罰決定程式和執行程式兩部分。

行政處罰決定程式包括簡易程式、一般程式、聽證程式。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適用於一些不需要立案調查且影響不大、事實很簡單、在其發現後即可認定並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般程式又稱普通程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式和聽證程式以外,行政處罰通常所用的程式。——也即我們日常口頭提及的行政處罰辦案程式,一般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送達決定幾個大的步驟。聽證程式是在一般程式行政處罰中,基於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的申請而啟動的一種特殊程式。

我們主要詳細說下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案件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項。

立案階段

一.案件** 1.檢查工作中發現。

屬此**的案件應作好現場筆錄和有關人員(證人和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從而要對此案件來由情況有乙個粗淺的交代。2.根據舉報。

應作好舉報人的筆錄、填寫舉報記錄表。3.受害人申訴、投訴、控告。

應作好有關人員的筆錄並收好其所提交的有關材料。 4.上級機關交辦和有關部門移送。

應辦理交接手續並收好轉交的材料 5.違法行為人投案自述。(要求同2.

3)在蒐集整理上述材料同時或之先應當如實填寫《案件**登記表》,對於不願意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的應當在《案件**登記表》中註明。並由受理案件**線索的單位負責人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核查。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對有關材料和線索在七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然後決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

二.填寫《立案審批表》。對於核查後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需要立即填寫《立案審批表》。該錶按國家工商總局製發的統一格式填寫。

1.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應當與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上的一致,其他情況盡量寫清楚,特別是**、郵政編碼和住所一欄。

2.案發地是指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行為開始地、經過地、實施地和危害發生地)——《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所以此點應明確看出辦案機構是否有管轄權。

3.案件**(見第一段)

4.核查情況及立案的理由。簡要寫明對案件**線索經過核查發現(掌握)的當事人有關行為以及涉嫌違反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看出其行為可能要給予行政處罰)——此段不要求詳細,但基本要寫清立案的側重點。

一般情況下可以表述為「x年x月x日,我單位(所、分局、科股)收到舉報(或檢查中發現)……(說明線索**)。經核查,當事人存在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等相關規定,構成了…行為,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建議予以立案調查。

」5.辦案人員應填寫兩個以上。

6.辦案機構負責人意見由案件的承辦機構的負責人簽署。如「建議立案,並由***、***負責調查辦理此案。請局領導批示!」的意見,並加蓋辦案機構的公章。

三.報請立案。 辦案人員填寫好《立案審批表》並經辦案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將《立案審批表》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同意。

此時應附案件**的材料和有關的證據在後面(見第一段)。對特殊情況的案件在局長審批後還要報請上級工商局審批同意。

四.立案階段應注意

1.時效性很重要。發現線索需及時登記,並蒐集整理有關材料,核查後應在最短的時間內上報審批。

因《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誰先立案誰查處的原則,加上有些違法行為存在時間很短等種種原因,如果不及時立案將不利於開展進一步的調查取證,甚至可能會造成最後勞而無功的結果。

2.管轄權決定了能否立案。沒有管轄權就不能立案這是基本原則。

首先要分析案件線索(基本的違法事實)是不是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職權範圍——從職權上看,工商部門有管轄權;其次分析該違法行為發生地是不是在本單位管轄區域範圍——從地域上看,本工商局有管轄權;接著要分析該行為發生大致時間或者該行為有無繼續連續狀態,是不是過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兩年追責期限——從時間上看,能否進行行政處罰;另外還要根據有關法律特別規定以及上下級工商局就某些型別違法行為的職責分工,分析所在工商局能否查處該型別案件——即從級別上看,有無權力進行管轄;最後一點要分析該行為是不是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社會危害後果,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採取其他方式也可達到糾正違法的目的,即分析有沒有不需要立案調查的必要性。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對多個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的同一案件,立案時遇到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在我們之先進行立案查處,應當核查清楚具體情況再做處理。避免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3.立案階段因為對發現的違法線索並沒有做進一步核實調查,也沒有太多的證據證明,故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是誰以及其基本情況不是十分準確、客觀存在的違法事實以及可能違反的法律規定…..都不見得完全就是我們開始看到的和分析的那樣。

所以如果在調查過程當中,發現違法主體(當事人)與立案時不一樣,或者有所遺漏的需要重新立案或者補充立案。對於立案時初始認為其涉嫌違反的法律規定與最後處罰定性不一致的情況——即我們常說的「立案時的初始定性與結案後的最終定性不一致」情況,個人認為沒有必要再重新立案。因為在立案之初,沒有太多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我們無法預料或者推斷當事人的一些具體情況,所以立案與結案時的定性不一致是很正常的現象。

調查取證階段

在行政處罰案件一般程式中,這是乙個最主要的階段也是乙個很難以把握要點的階段。這一階段是基於對立案時的案件**線索情況所作的進一步了解,在這一階段,應充分蒐集證據材料以證明當事人有(或者無)違法行為,為下一步案件定性以及如何根據情節量罰提供事實依據。一般而言,應當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1.當事人的身份;2.立案調查的違法事實是否存在;3.

立案調查的違法事實是否為當事人實施,是否還有其他當事人參與;4.實施違法行為的手段、方式、社會危害後果以及其他情節;5.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違法行為;6.

當事人的責任。比如當事人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主觀上有無違法故意或者屬於疏忽大意等等;7.當事人有無法定應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8.

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其他事實。

我們通常簡單的用「五何」要素來概括我們要證明的違法事實。即何人、何時、何地、何事、何果。——是誰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從事了什麼行為,該行為是如何實施的,並造成了什麼危害後果。

當然有時還需要證明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

一調查取證的基本原則

1.依法取證原則。調查取證要依法進行,應當遵守法定程式,採取法定方式,證據要符合法定形式。

不合法甚至是違法的方式和程式取得的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都不能作為案件定性量罰的依據使用。比如採取暴力、欺詐、脅迫、利誘等不正當方式取證,侵犯當事人和他人隱私或者合法權益方式取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採取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非法搜查侵入公民住宅方式進行取證等等。一般情形下,合法收集證據應當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①案件已經被批准立案調查;對於核查案件線索而在立案前取得的基本證據例外。②辦案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而且是有執法資格的人;③收集證據的人員必須是被指定的辦案人員,其他人員和單位獲取的材料必須經辦案人員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④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有時還需要出具縣級以上工商局的證明檔案。比如介紹信、委託書等等。

2.及時取證的原則。現實中,違法行為千變萬化,證據有時難以固定,當事人出於對自身非法利益的保護而串供、隱瞞、銷毀、偽造證據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現象屢見不鮮,所以及時取證顯得尤為重要。

3.全面取證的原則。全面包括兩層意義,一是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相關的情況需要全面調查取證,包括能夠證明當事人有無從重、減輕、從輕、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甚至是證明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證據。

二是對能夠證明當事人有或者無違法行為的證據需要全面收集,而不能單憑口供結案。應盡量全面收集現場檢查筆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

4.順查和逆查相結合靈活運用的原則。調查取證的順序沒有乙個固定的模式,往往需要因人因事而為。

有時是查詢證據證明已經發現的線索,有時則需要根據案件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的新證據、新線索去證明新的違法行為,有時需要根據推斷(違法當事人可能存在什麼行為、可能會在某些方面留下什麼證據材料、或者可能下步會採取什麼舉動)而有針對性、有重點的開展調查取證。作為乙個經驗成熟的辦案人員,在認真分析已有線索和證據情況下,應當對乙個案件的違法行為可能存在的實施手段、表現形式具有很強的洞察力和預見性,更需要隨時根據案件調查的開展情況適時調整調查取證的重點和順序。經常聽到有人抱怨「當事人不配合拒絕提供證據,案件無法調查下去」,其實很多情況下不見得當事人配合調查是我們能夠順利將案件調查終結的唯一方式。

5.合理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行政訴訟實行「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但對於某些案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提交相關證據的義務,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舉證。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被告在行政程式中依照法定程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二證據的基本要求

真實性、合法性、邏輯性、關聯性是證據的基本要求,幾點缺一不可。1.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的,不能弄虛作假;2.

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在法律上能夠作為證據來認定,這主要針對證據的種類和取得的方法而言;3.證據應當和違法行為有關聯性,能夠證明違法行為構成中某一要素(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比如我們經常需要查詢多個證據從不同的角度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4.

證據的邏輯性即證據之間應該形成互相證明和補充印證的邏輯關係,經得起推敲。而對於互相矛盾的證據需要我們在結案時認真甄別採納。

三.證據的種類以及取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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