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期間總結

2021-03-04 09:38:03 字數 1925 閱讀 2420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

關於期限的彙總

一、熱點詞彙:

所屬公安機關;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期限彙總:

1、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2、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3、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4、一般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5、治安管理處罰的被處理人不在場的,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在二日內送達。

6、送達法律文書的順序:

直接送達——>成年家屬、單位負責人、居民委員會代收——>留置送達(拒絕接收、簽名蓋章)——>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7、公告送達的期限不得少於六十日。

8、當場處罰的備案期限:

(1)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於作出決定後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2)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9、對醉酒人的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10、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被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受理,並告知報案人。

11、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12、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13、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14、辨認違法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

15、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後12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

16、扣押期限:扣押期限為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17、對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

18、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

19、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0、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21、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22、追究時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3、辦案期限: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24、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法律交至所屬公安機關;在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至其所屬公安機關。

25、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應當從重處罰。

26、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勞動教養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處罰後六個月內,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重處罰。

27、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期限:24小時內。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24小時內作出決定。

28、收取保證金:保證金應當由銀行代收。在銀行非營業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先行代收,並在受到保證金後的三日記憶體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29、對外國人拘留審查時間,不得超過乙個月;對於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30、對外國人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六個月。

31、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辦理公安行政案件程式內容及要求

重慶鐵路公安處 一 一般材料 1 受案登記表 2 詢問違法嫌疑人筆錄 3 詢問被侵害人筆錄及詢問證人筆錄 4 查獲經過或扭送經過 5 扣押物品清單 先行登記儲存證據清單 6 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7 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 擬作出拘留 罰款2千元以上的,一式二份 二 其他材料 1 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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