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永靖法院案件質量評查辦法

2021-03-04 09:48:43 字數 4510 閱讀 1706

案件質量評查辦法(試行)

2010/06/23 甘肅永靖·黃河三峽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執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照上級法院對案件質量的評查標準,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案件質量評查辦,評查辦辦公室設在審判監督庭,其工作對審判委員會負責。

第三條案件質量評查的範圍是:本院審(執)結的所有各類案件。

第四條案件質量評查不重複扣分,不超總分扣分。

第二章評查程式及原則

第五條本院審(執)結的各類案件,法律文書生效後5日內,承辦法官將案件全部卷宗報送評查辦,上訴案件退回卷宗後,承辦法官5日內將卷宗報送評查辦。

第六條評查辦接受卷宗後的15日內將案件評查完畢,卷宗加蓋評查印鑑附案件質量評查表退業務庭。凡未加蓋評查印鑑的,檔案室不予歸檔。

第七條案件質量評查的主要內容是:定性是否準確,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院審判流程管理的期間規定,法律文書是否規範,卷宗裝訂是否符合歸檔要求。

第八條案件質量評查實行主評人負責,作出書面評查意見和每案計分的制度。

業務庭收到評查辦要求補正的意見後,應在7日內補正。

業務庭認為評查意見有出入,應以書面意見建議分管院長要求評查辦複評,對複評結果仍持異議的,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提請審委會研究決定。嚴禁被評查人就評查結果自行與評查辦交涉。

第三章案件質量評分標準

第一節刑事案件質量評分標準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審判人員違反迴避制度的;

(二)依法應公開審理的案件,未公開審理的,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而公開審理的;

(三)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的;

(四)自訴案件的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

(五)超越職權範圍進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書主文與合議庭或審委會決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訴或者再審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訴訟程式的。

第十條案件實體裁判評分標準:案件定性準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的,得滿分40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標準扣分(以下五項扣分不超過40分):

(一)定性錯誤的,扣4分;

(二)認定事實錯誤的,扣8分;

(三)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被發回重審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四)適用法律錯誤、不當的,扣4分;

(五)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正確,但實體處理不當的,扣2分。

第十一條案件程式評分標準:均符合相關程式法、司法解釋和本院《審判流程管理規程》的規定,得滿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標準扣分(以下六項扣分不超過35分):

(一)違反訴訟法有關規定,採取強制措施不當或者手續不全的,扣4分,造成後果的,扣7分;

(二)沒有依法為盲、聾、啞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扣2分;

(三)**審理的案件無**筆錄、**筆錄不完整、無合議庭成員簽名或簽名不全的,扣2分;

(四)雖然進行了公開審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將公告底稿存卷歸檔的,扣1分;

(五) 超過審判流程管理期限的規定審結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過一日再加扣0.5分。報請延長審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批准延長審限的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扣7分;

(六)未按照規定時間將《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資訊表》、卷宗送交立案庭或案件評查辦評查、送檔案室歸檔的,《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資訊表》填寫不完整的,未附法律文書的,各扣1分。

第十二條裁判文書製作方面的評分標準:法律文書製作格式規範、文句流暢、層次分明、說理透徹、無錯漏字,得滿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標準扣分(以下六項扣分不超過10分):

(一)事實認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論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規範的,扣0.5分;

(四)出現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補正的,扣1分;

(五)語言、文字不規範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錯漏,加蓋校對章的,每錯漏一字扣0.2分;沒加蓋校對章的,每錯漏一字扣0.4分。

第十三條卷宗裝訂方面的評分標準:卷宗裝訂材料齊備,順序正確、整齊,符合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要求,得滿分15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標準扣分(以下八項扣分不超過15分):

(一)未按規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證據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裝訂順序錯誤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與內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無目錄或目錄填寫不齊全無頁碼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裝的,扣1分;

(八)卷內材料用原子筆或鉛筆書寫的,扣0.5分。

第二節民事案件質量評分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審判人員違反迴避制度的;

(二)依法應公開審理的案件,未公開審理的,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而公開審理的;

(三)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的;

(四)違反自願合法原則進行調解的;

(五)超越職權範圍進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書主文與合議庭或審委會決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訴或者再審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訴訟程式的。

第十五條案件實體裁判評分標準:案件定性準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的,得滿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標準扣分(以下九項扣分不超過40分):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未審查的,扣4分;

(二)當事人主體資格雖經審查,但證據不充分的,扣2分;

(三)案件認定事實錯誤的,扣8分;

(四)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無充分證據支援的(案件被發回重審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五)案件部分事實不清的,扣4分;

(六)實體處理全部錯誤的,扣10分;

(七)實體處理部分錯誤的,扣5分;

(八)案件事實清楚,但證據有欠缺,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未核對的,扣1分,證據影印件未與原件核對的,每件扣1分;

(九)訴訟費用的收取,未按收費辦法執行的,扣1分,訴訟費用的負擔決定未經合議庭評議的,扣1分,訴訟費用能夠結算而未結算的,扣1分。

第十六條案件程式評分標準:均符合相關程式法、司法解釋和本院《審判流程管理規程》的規定,得滿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標準扣分(以下十八項扣分不超過35分):

(一)違反訴訟法有關規定,採取強制措施不當或者手續不全的,扣2分,造成後果的,扣4分;

(二)雖然進行了公開審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將公告底稿存卷歸檔的,扣1分;

(三)超過審判流程管理期限審結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過一日再加扣0.2分;報請延長審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批准延長審限的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扣2分;

(四)對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不予准許的,應於接到申請書的3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無書面通知或收到書面申請復議而在5日內未作出答覆的,扣1分;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申請符合條件而不予調查的,扣2分;

(五)委託沒有鑑定、審計或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審計、評估的,扣1分;

(六)發回重審的案件未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扣3分;

(七)無立案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的,少一件扣1分;

(八)調查、詢問一人進行的,扣2分;

(九)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扣2分;

(十)**未依法傳喚當事人,通知訴訟**人的,少一人扣1分;

(十一)**審理的案件無**筆錄、**筆錄不完整、無合議庭成員簽名或簽名不全的,扣1分;

(十二)無合議庭筆錄或經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無審委會筆錄的,扣2分;合議庭評議筆錄或審委會討論筆錄簽名不全的,扣1分;

(十三)宣告判決無宣判筆錄的,扣1分;

(十四)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未簽收在送達回證上的,扣1分;送達回證未逐格規範填寫、辯認困難的,每一處扣1分;

(十五)調解書未直接送達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扣2分;

(十六)案件審結、當事人上訴後,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移送二審法院的,扣1分;

(十七)離婚案件未經調解程式的,扣2分;

(十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卷宗送交案件評查辦評查、送檔案室歸檔的,《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資訊表》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十七條裁判文書製作方面的評分標準:法律文書製作格式規範、文句流暢、層次分明、說理透徹、無錯漏字,得滿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標準扣分(以下六項扣分不超過1分):

(一)事實認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論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規範的,扣0.5分;

(四)出現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補正的,扣0.5分;

(五)語言、文字不規範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錯漏,加蓋校對章的,每錯漏一字扣0.2分;沒加蓋校對章的,每錯漏一字扣0.4分;

第十八條卷宗裝訂方面的評分標準:卷宗裝訂材料齊備,順序正確、整齊,符合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要求,得滿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標準扣分(以下八項扣分不超過1分):

(一)未按規定分正、副卷的,扣1分;

(二)主要證據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三)其它材料未入卷的,扣0.5分;

(四)材料裝訂順序錯誤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與內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無目錄或目錄填寫不齊全無頁碼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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