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2021-03-04 00:18:50 字數 842 閱讀 6571

以電匯(外埠)方式付款的,匯款時,應註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訴訟費用繳納通知單編號、案號,若代單位或個人交款,應註明所代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及付款內容。農行收款後開出《代收訴訟費收據》。

二、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的一般規定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審審理期限的規定執行。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因當事人、訴訟**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乙個月之內的期間;

(二)公告送達法律文書、鑑定的期間;

(三)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四)因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證據交換時間而延長的舉證期間:

(五)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六)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

(七)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追加訴訟當事人,需要重新送達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期間;

(八)案情重大、疑難,需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案件,自提交審判委員會之日起至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止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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