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就業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6:02 字數 4911 閱讀 9075

說明:1、就業推薦表可作為簡歷的一部分放入;

2、就業協議除非能證明遺失,否則學院不接受補辦;

3、就業協議未填寫的情況下自然損壞,違約,可以換發,但必須交回原協議;

4、就業協議填寫好單位以及本人資訊後,學院才簽字蓋章並作登記;最後要返回乙份,學院儲存(協議上有標註學院留存)。

西南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

就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新時期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發展,進一步理順和規範就業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就業管理指畢業生生源資訊核查、就業推薦審核、就業協議書管理、簽約與違約管理、就業派遣方案制定與調整、畢業生檔案和戶口管理、畢業生就業跟蹤調查與統計、畢業生就業能力調查與統計、畢業生就業市場管理等工作的統稱。

第三條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就業管理(下稱就業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家就業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教委的規定,要有利於維護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要體現學校主導、學院主體的思想,堅持規範、可行、有效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招生就業處學生就業指導與服務中心(下稱就業中心)就業管理工作職責:

1、統籌安排全校就業管理工作;

2、指導檢查學院就業管理工作;

3、統一制訂就業管理規範;

4、開展學院就業管理業務培訓;

5、彙總、發布或上報全校就業資料;

6、彙總、上報全校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

7、集中辦理畢業生檔案與戶口轉接手續;

8、集中代辦畢業生人事關係、戶口的託管;

9、全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管理。

第五條學院就業管理工作職責:

1、結合學院實際,按照學校就業管理規範,制訂學院就業管理實施細則。

2、組織畢業生、學院就業工作人員學習掌握學校及學院的就業管理規範。

3、組織學院就業工作人員參加就業管理業務培訓,熟練掌握就業管理操作技能。

4、做好學院畢業生就業管理的如下具體工作:

①學院畢業生的生源資訊核查;

②學院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審核;

③學院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及其它就業證明材料的登記管理;

④學院畢業生的簽約、違約管理;

⑤學院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編制與調整;

⑥學院畢業生檔案和戶口的轉接查詢;

⑦學院畢業生就業能力的跟蹤調查、統計與分析;

⑧學院畢業生就業狀況的跟蹤調查、統計與分析;

⑨學院畢業生就業市場管理。

第三章畢業生生源資訊核查

第六條就業中心從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複製畢業生名冊(含生源資訊)**給學院,學院具體開展畢業生生源資訊核查核對工作,並將核查核對結果彙總到就業中心,由就業中心反饋到學校學籍管理部門。

第七條學院就業工作人員重點核查各專業的畢業生及人數、每個畢業生的培養方式(定向、非定向)等專案,保證人數、姓名、培養方式正確無誤。

第八條學院組織畢業生對本人的各項生源資訊進行核對,不得由其他畢業生代為核對。

第四章畢業生就業推薦審核

第九條學院按照學校統一規定的格式為畢業生製作《畢業生就業推薦表》,作為畢業生資格和基本資訊的證明推薦材料。畢業生求職時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原件或影印件。

第十條學院要對每乙份《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的基本資訊進行嚴格審核,負責每項基本資訊的真實性,事實求是地填寫學院評語和推薦意見,加蓋學院公章,就業中心根據學院意見填寫學校推薦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因遺失、汙損、畢業生基本資訊改變等原因需要更換或補辦的,由學院負責為畢業生重新製作。

第五章就業協議書管理

第十二條就業協議書指教育部制定樣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第十三條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就業簽約的主要檔案,是學院制定畢業生就業方案的重要依據。就業協議書的管理由學院派專人負責,妥善管理,保證管理過程中不遺失、不汙損、不出現發放錯誤。

第十四條就業協議書由就業中心統一印製,畢業生每人一套(一式四份)。就業協議書實行編號管理,每名畢業生只能領取和使用與自己編號對應的就業協議書,否則,學院和就業中心不予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就業協議書堅持「使用才領取,限期交回」的原則。就業中心將就業協議書統一發到學院,畢業生需要時由本人或代領人憑《學生證》或《身份證》領取,學院記錄領取人姓名、領取時間,規定交回期限,到期未交回的,學院要及時追回。

學院不得將就業協議書統一發給畢業生。畢業生領取就業協議書後不管是否使用均要求限期交回。學院提交畢業生派遣方案時要將就業中心發放的全部就業協議書收齊,提交就業中心查驗。

第十六條畢業生交回或由用人單位(甲方)返回的就業協議書由學院登記,並妥善保管。用人單位返回給就業中心的就業協議書由就業中心及時交給學院登記和保管。

第十七條學院就業協議書管理統一使用就業中心印製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簿》,完整填寫各記載項。

第十八條原則上就業中心為每名畢業生只提供一套就業協議書。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補發就業協議書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1、因書寫錯誤、汙損、中止簽約等要求更換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填寫《就業協議書更換或補發申請表》,經學院分管本科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審核同意,簽署「情況屬實,同意更換就業協議書」的意見,並簽字蓋章後,畢業生持原就業協議書和申請表到就業中心更換就業協議書。

2、因用人單位違約要求更換就業協議書的,完成違約手續後,畢業生填寫《就業協議書更換或補發申請表》,經學院分管本科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審核同意,簽署「經調查,用人單位違約屬實,同意更換就業協議書」的意見,並簽字蓋章後,畢業生持原就業協議書和申請表到就業中心更換就業協議書。

3、因畢業生違約要求更換就業協議書的,完成違約手續後,畢業生填寫《就業協議書更換或補發申請表》,經學院分管本科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審核同意,簽署「違約手續完善,同意更換就業協議書」的意見,並簽字蓋章,自簽字日期起一周後,畢業生持原就業協議書和申請表到就業中心更換就業協議書。

4、因就業協議書遺失要求補發的,畢業生填寫《就業協議書更換或補發申請表》,經學院分管本科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認真調查,審核同意,簽署「經調查,擬同意補發就業協議書」的意見,並簽字蓋章,畢業生將申請表交就業中心,就業中心在學校就業資訊網上公示一周,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畢業生於公示期結束後到就業中心領取補發的就業協議書。

第十九條就業中心發給畢業生新的就業協議書時,須更新畢業生的就業協議書編號,並在申請表中註明,畢業生將申請表交回學院,學院在《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簿》上修改編號,記錄領取時間,規定交回期限。

第六章其它就業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條其它就業材料指公升學錄取通知、用人單位接收(或錄用)函、用工合同、出國證明材料、自主創業證明材料、靈活就業證明材料、就業見習證明材料、待就業說明材料、不就業說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條其它就業材料也是學院制訂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每名畢業生畢業前至少應有乙份與自己就業狀況相對應的就業材料。學院要督促每名畢業生提交與自己就業狀況相對應的就業材料,並做好記錄,妥善保管。

用人單位交付給就業中心的材料,由就業中心及時轉交給學院記錄和保管。

第二十二條其它就業材料中的一部分將由就業中心統一規定格式,或統一印製空白**供畢業生使用。

第七章簽約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簽約指用人單位(甲方)與畢業生(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用人和就業意願,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就業合同(或協議)的行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或協議)原則上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特殊情況也可使用其它格式的就業合同(或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畢業生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約的流程為:(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針對協議書條款(含補充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完整填寫協議各條款內容;(2)畢業生簽字;(3)學院審核、簽字蓋章;(4)就業中心根據學院意見簽字蓋章;(5)用人單位簽字蓋章;(6)由用人單位將協議書一式四份按照規定分發報送,或按甲乙雙方協商的其它方式將協議書分發報送。

經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同意,第(3)、(4)兩個步驟可調到第(5)步驟之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不需要學院和就業中心簽字蓋章的可免除第(3)、(4)兩個步驟,簽約流程的其它順序不得調整,否則,如果由此產生糾份,由擅自調整簽約程式的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學院簽字蓋章前要對畢業生的簽約資格認真審核。以下情況不予簽字蓋章:

1、簽約學生不具有畢業生資格;

2、簽約畢業生屬定向培養,要求與非定向單位簽約的;

3、簽約畢業生屬保送研究生而未撤銷保送資格的;

4、簽約畢業生已經簽約而未完成原簽約終止手續的(用人單位惡意的情況除外);

5、簽約畢業生使用與自己的協議書編號不一致的協議書簽約的。

第二十六條畢業生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約的程式中,學院和就業中心的簽字蓋章起到證明畢業生簽約資格、監督就業協議書唯一性的作用,學院和就業中心是否簽字蓋章不影響簽約的生效。

第二十七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訂就業合同(或協議)的,畢業生要及時將所簽訂的就業合同(或協議)的影印件交到學院,學院按簽約的就業性質編制就業派遣方案。

第二十八條由於畢業生就業的特殊性,按照教育部、重慶市教委對就業統計的相關解釋,雖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尚未正式簽訂就業合同(或協議),如果用人單位開具「用人接收(或錄用)函」、「就業見習證明」等材料證明畢業生已就業,該畢業生的就業性質視為簽約。

第二十九條畢業生通過報考公務員、參加國家或地方的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專案落實就業單位的,依據相關單位的通知檔案,該畢業生的就業性質視為簽約。

第三十條就業中心通過就業資訊網向社會公布畢業生的簽約狀況,向用人單位提供畢業生簽約狀況的查詢,保障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就業中心通過就業資訊網向畢業生公布用人單位存在的涉嫌不誠信及其它需要提醒畢業生注意的事項,保障畢業生的知情權。

第八章違約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的違約指簽訂就業合同(或就業協議)的雙方或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業合同(或就業協議)的條款,按雙方約定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完善解約手續,終止就業合同(或就業協議)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違約由簽約雙方按照雙方的約定自行處理,完善違約手續,即:完成違約責任承擔的事項後,由原簽約單位向畢業生出具終止就業合同(或就業協議)的證明材料(須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簽字,並加蓋公章),並將雙方簽約時用人單位所持有的協議書(第

一、四聯)返還給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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