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權轉讓問題的分析

2021-03-04 09:45:21 字數 991 閱讀 1546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

債總管-深圳清債公司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

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係:一是原合同法律關係,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係。其中的轉讓合同儘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於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徵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並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繼續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基本採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

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債總管-深圳要債公司認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後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於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並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

因此債權轉讓通知並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說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後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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