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校園的治安秩序,優化教學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流動人口是指:各部門招聘使用的計畫內(外)的臨時工和引進的外來建築隊、維修隊、飲食服務業、承包經營戶以及各種培訓班的人員。
一、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原則
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使用部門管理教育。如因管理不良發生臨時工違法亂紀案件和事故等問題,除對當事人處理外,對用工部門的領導和有關人員,按照規定追究一定的責任。
二、臨時工來校報到的規定
臨時工來校務工報到時,必須攜帶居民身份證和當地公安機關的遵紀守法證明到保衛處進行審查登記,學校留存報到臨時工的身份證影印件、**及****,發臨時出門證。
三、外來流動人口在到達學校後,應在學校保衛處申報登記,辦理《學校出入證》。
四、對建築隊、維修隊、飲食服務業和其他來校工作的承包經營戶的責任人,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書,並按協議書的相關內容履行義務。
五、對相關培訓的規定
各類培訓班由培訓部門負責管理,各辦班部門應提前將人員花名冊、辦班時間交保衛處審查備案,按臨時工的相關程式辦理臨時出入證。
六、非本校人員在學校院內舉辦的各類集會、演講、文化娛樂活動,必須經學校領導批准,同時審查備案後方可開展活動。
七、流動人口在我校應遵紀守法,愛護學校一切公共設施,講究環境衛生,並隨身攜帶好《學校出入證》,以便查驗。
八.外來流動人口沒有辦理、出示相關證件,學校各部門不得聘任其在校從事務工、經商、基建施工。
九、學校對沒有辦理相關證件的流動人員,一經查實,將勸離學校,並不得在校從事任何勞務工作。
十、本辦法於發布之日起實施。
十一、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學校。
2011.03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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