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

2021-03-04 09:41:56 字數 1372 閱讀 6159

問題五:《婚姻登記辦法》規定,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收回《離婚證》。由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復婚時,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收回法院的判決書?

答:規定復婚登記時收回《離婚證》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復婚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收回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如當事人堅持要求自己儲存,婚姻登記機關可在辦理復婚登記時,在原離婚判決書上註明當事人已於何時在何處辦理復婚登記並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印章。

問題六: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需要什麼手續?

答:婚姻當事人在丟失婚姻證件以後,因出國、繼承財產等原因,需要證明夫妻關係或已解除夫妻關係,應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理由註明於《婚姻狀況證明》的「備註」欄內),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此辦理過婚姻登記,應將當事人申請及核查婚姻登記檔案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問題七:申請與我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其所在國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其婚姻狀況證明如何出具?

答:與我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的公民要求與我國公民結婚,其婚姻狀況證明須經與我國和當事人所屬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的***或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認證。

問題八:有的港澳同胞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取不到原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婚姻登記機關如何受理?

答:《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要求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需持有此項證明的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如當事人從小就隨父輩去港澳定居或出生在港澳、從未回過內地,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可免交此項證明。

不屬這個範圍的,按原規定執行。

問題九:婚姻當事人因《結婚證》陳舊或《結婚證》遺失,要求更換《結婚證》或補發《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可以受理?

答:不論當事人《結婚證》如何陳舊,仍為有效法律證件。更換《結婚證》會引起發證時間的變動,從而影響到該證件的法律效力。

因此,不能更換。對於因《結婚證》遺失而要求補發《結婚證》以證明其夫妻關係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婚姻登記檔案依法向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不能補發《結婚證》。

問題十:港澳同胞雙方原在內地辦理過結婚登記,現要求原婚姻登記機關為其辦理自願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受理?

答: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當事人確在該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現雙方確係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原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如婚姻登記機關查不到婚姻登記檔案,當事人的《結婚證》也已遺失,可著當事人到辦理婚姻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其原在該地居住過的戶籍證明、當事人雙方出具確在該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宣告書及由內地兩名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當事人的宣告書和親友保證書均須經過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具備上述條件後,婚姻登記機關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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