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控制度檢查情況的通報

2021-03-04 09:38:41 字數 4683 閱讀 5766

關於對內控制度執**況檢查的通報

為落實分行關於突擊檢查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內控案防工作,切實消除風險隱患,加大對重要風險點的現場檢查力度,2023年11月21日至30日,盟行抽調風險內控管理部、執行管理部、監察室、人力資源部、個人金融業務部和保衛中心等專業人員,組成2個聯合檢查組,開展了對所轄14個支行的內控案防制度執**況進行了檢查,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第一小組負責檢查阿爾山支行、扎旗支行、突泉支行、溫泉街支行、興安支行、興安北路支行;第二小組負責檢查鐵西支行、新城支行、烏蘭大街支行、南路支行、新橋支行、罕山街支行、普惠支行、和平街支行。此次檢查的內容包括內控案防、執行管理、個人金融、安全保衛、人力資源、總分行10個風險點落實情況共28個專題內容。

從本次檢查情況看,各行管理人員及相關崗位人員總體上能夠互相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全面履行了內控、案防管理職責,風險防控能力明顯提公升。在實際工作中,各行把內控案防管理工作作為日常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貫徹落實相關內控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結合本行工作實際具體安排部署內控案防工作,組織員工學習貫徹上級行內控案防規定、工作要求以及專業制度;定期組織召開內控案防工作會議,組織對本網點內控管理狀況、內控制度執**況等進行檢查和評價,查詢問題隱患,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採取整改措施;實施員工行為動態排查和考核,認真執行了查庫制度,按要求進行營業網點安全檢查,按月組織網點櫃員進行安全應急預案演練,提示員工熟練掌握處置緊急情況的操作;對自助裝置、業務許可權卡、空白重要憑證、崗位輪換等重要業務和環節認真監督檢查等,較好地執行了內控案防制度,整體內控制度執行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別是扎旗支行、興安支行、突泉支行對總分行的10個風險點進行了分解落實,對防止操作風險事件的發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通過本次內控制度執行檢查情況看,我行整體內控管理水平較過去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驗證押運人員身份的pos機出現故障無法使用,導致營業網點接送款、調繳款至今未使用pos機對押運人員身份進行確認。涉及的網點有烏蘭大街支行(9月份已將pos機送盟行運管部)、罕山街支行(8月2日停用,裝置在本網點保管)、

2、櫃員許可權卡管理。持卡人暫時離崗10天(含)以上的,未於離崗當日填寫《全功能銀行系統許可權卡簽發及資訊變更申請表》,未由人力資源部將其許可權卡改為「待啟用」狀態。問題網點有:

罕山街支行持卡人(舒俊峰)離崗27天(10月3日臨時借調到盟行,截止檢查日未返崗);普惠支行持卡人(高玉斌)離崗18天(10月31日離崗參加分行比賽11月19日返崗)。

3、客戶經理管理情況。通過現場檢視客戶經理工作日誌,客戶經理(營銷經理)劉冰轉崗到鐵西支行,客戶經理(營銷經理)李春娟轉崗到烏蘭大街支行,均沒有記載工作日誌。新城支行個人客戶經理(史冬梅)不具有任職資格,依據2023年6月2日《興安盟分行關於重新聘任各支行客戶經理的通知》(工銀興發[2011]96號),原大堂經理(史冬梅)未被聘任,仍在履行新城支行大堂經理職責。

抽查普惠支行客戶經理9-11月份電子工作日誌,因沒有裝置,故無記錄內容。

4、抽查帳戶管理檔案資料。普惠支行11月4日辦理變更戶名,同時更換預留印鑑業務(公章、財務章、法人),無法人授權書,無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未重新簽訂「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戶名:內蒙古東部電力****興安電業局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帳號0608041329022601705、0608041329022602057)。

興安南路支行2023年9月28 日,辦理存款戶更換預留印鑑手續不規範,企業變更財務章(0608041229024911088),未出具正式公函,預留印鑑卡片上「法人代表或**人簽名確認啟用印鑑」處未簽字,未填寫《變更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補發(換)開戶許可證申請表》;2023年4月29 日,企業變更財務章(0608041209024901318),未填寫《變更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補發(換)開戶許可證申請表》。

5、興安南路支行「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設定的操作員(白龍)與實際操作人員(萬全)不符。

6、普惠支行未做到每季召開一次內控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內控案防教育學習記錄不全面。

7、和平支行《基層營業機構工作日誌》存在周五剖析會漏記錄現象。

8、新橋中街支行大客戶營業視窗缺少2個自衛工具,需盟行保衛部門給配備。

9、興安南路支行未做到每半年到管轄機構(辦事處或派出所)對員工行為進行排查(無管轄機構蓋章的證明資料)。

10、阿爾山支行7-8召開的案件防範分析會沒有記錄;

11、阿爾山支行《營業網點日常安全檢查登記簿》2023年11月24日晚間營業未終了提前記錄;

12、阿爾山支行、突泉支行、扎旗支行、溫泉街支行、興安支行、興安北路支行「深化內控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開展的不夠完善,與工銀興辦發【2011】152號檔案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13、突泉支行部分個人u盾領取回執未填寫領取日期或日期填寫不全;

14、突泉支行、溫泉街支行、扎旗支行部分對公客戶新開戶未按規定進行盡職調查;

15、溫泉街支行網點負責人2023年10-11月沒有每月4次的網點日間庫、櫃員尾箱的檢查記錄資訊;

16、溫泉街支行臨時帳戶超期未銷戶。溫泉街對公賬戶南通四建集團****阿爾山世界地質文化展覽中心專案部臨時賬戶(0608041539000035943)截止檢查日到期未銷戶。

17、扎旗支行未建立學習教育記錄本,三會」記錄未反應學習規章制度和內控案防教育內容,及傳達落實有關制度、規定等;

18、扎旗支行、興安支行《基層營業機構工作日誌》記錄內容簡單,沒有周五剖析內容,不能全面的反應案防存在的問題,被檢查人未簽字,無法確認被檢查人;

19、扎旗支行、興安支行在督促落實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對無法整改的問題沒有詳細的情況說明,對在整改期限內沒有整改完畢的問題無後續的整改情況說明,問題是否整改最終沒有結果,問題整改流於形式;

20、扎旗支行未定期登入《業務操作指南》電子發布平台、未將《業務操作指南》納入重控物品管理並進行交接;

扎旗支行1109櫃員馬淑娟2023年9月30日請假,但接只檢查日未將其保管的4枚會計印章及時上繳;

21、櫃員庫存不符,扎旗支行1715櫃員國麗偉庫存現金多25元、空白重要憑證通用發票1051923-1051925號當日未進行銷號處理,當班現場負責人鄧雲超未按規定進行複核。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

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督促落實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有待加強,對違規幹部員工未按規定進行處理,沒有落實嚴格問責,沒有有效獎懲措施,導致整改工作不到位,解決問題不徹底,致使一些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

2、個別授權人員(現場負責人)未認真履行業務審核崗位職責,對提交的授權業務審查不認真、不嚴肅,沒有充分發揮監督審查和事中控制的作用。

3、一些業務管理人員對業務學習組織不夠,特別是新規定、新制度、新流程貫徹不到位,制度執行意識不強,沒有按制度和流程要求辦理業務,仍然存在以習慣代替制度的不良做法。

4、由於內控案防工作涉及全行各個部門,基礎資料種類較多。經初步統計,各種登記表、簿、日誌多達21種,有些登記簿和日誌的內容是重複記載,有些工作內容已經能夠在電子日誌或電子登記簿中檢視,各基層網點為了應對各級檢查,仍在延續使用多年前的日誌和登記簿,各行應如實反映情況,盟行有關部門應開展調查研究,減輕基層機構工作量,求真務實,提高工作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針對上述情況,全行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充分認識當前內控案防形勢的複雜性,要對本地區、本行存在的風險事件進行深入剖析,決不能有絲毫麻痺和大意,始終對內控案防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保持高度的警覺。

1、各支行要以今年開展的「深化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為契機,不斷加大內控和案防制度教育工作力度,使全員接受一次內控案防再教育。特別是在我行經營效益和轉型發展都保持良好局面的形勢下,更要繃緊內控案防這根弦,不斷增強抓好內控案防工作主動意識,築牢內部管理的基礎,鞏固「深化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成果。

2、各機構負責人要進一步認真學習相關制度和內控案防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總行《加強營業網點內控管理若干規定》(工銀辦發〔2009〕793號)要求,進一步明確自己在內控管理和案件防範中的履職規範和禁止性規定,知曉自己和別人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以及什麼能幫、什麼堅決不能幫,切實落實好內控案防工作要求。

3、各機構負責人和現場負責人要按規定履行監督授權職責,必須定期對重點業務、重要環節進行監督管理,認真執行檢查制度,並認真記載工作日誌和檢查記錄。

4、要加強對員工異常行為動態排查工作。既要抓員工動態排查,也要抓業務動態排查。通過排查員工異常行為發現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同時也通過跟蹤業務痕跡來發現應重點關注的員工。

對發現的不良行為和業務經常出現差錯的員工及時採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5、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解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問題:指2023年8月25日分行召開的「深化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動員**會議,關於《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風險排查,全面深化和推動內控案防制度執行力建設》重要講話內容,「乙個員工一季度發生三次同樣違規行為,乙個網點乙個季度有三個員工發生同樣違規行為」,將被視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行為,各行要按照員工管理許可權,追究員工、網點負責人直接的違規責任和管理責任。

對違規授權、虛假查庫、虛假對賬、虛假調查等問題要進行嚴肅處理。要通過嚴格的責任追究起到震懾全行的作用,達到查一違規問題、堵塞一片漏洞的效果。

6、明確責任,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各支行對本次檢查發現的問題要認真進行梳理、歸納,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明確整改責任人,逐條、逐項落實整改,按時上報整改報告。盟行檢查組對本次檢查發現的問題要錄入合規檢查監督管理系統,對違規責任人要給予積分處理。

同時,各行負責人要針對本年度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一次徹底梳理、分析,建立「各類檢查發現問題庫」,看哪些是屢查屢犯的,哪些是新出現的,哪些本行能整改,哪些需要上報上級行。從中分析這些問題發生的原因,制定針對性措施,達到徹底整改、徹底消除風險隱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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