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標侵權與商標犯罪

2021-03-04 09:36:01 字數 3653 閱讀 3653

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特別是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給企業帶來巨額利潤,其本身也是一種商品,是一種財富。正因為商標能帶來很大的利潤,假冒商標的違法犯罪活動越來越多,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假冒商標案件呈逐年上公升趨勢。特別是近幾年,犯罪分子為牟取巨額利潤,商標犯罪愈演愈烈,而且呈智慧型化、複雜化、隱蔽性強等特點,在實踐中,往往與商標民事侵權行為糾纏不清,容易混淆,有必要依據法律的規定,從理論與實踐上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之規定,凡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分別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根據《商標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犯罪與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

一、從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來界定

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以及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主觀心態都必須出於故意,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觀方面還必須是直接故意。

即這三種罪的行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危害後果而為犯罪行為,而且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還必須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過失,應按一般商標侵權行為論處。如何理解「明知」是關係到商標犯罪罪與非罪的問題。

對假冒註冊商標罪,實踐中只要行為人有擅自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事實存在,就應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了「明知」的要素;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實踐中行為人只要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具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這一事實具有明確的認識,即行為人明知銷售的是假貨就行。但明知不等於「確知」,即使不確知所假冒的註冊商標屬於何人以及假冒的情況,只要已經認識到該批商品可能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沒有任何根據在心理上加以否定,那就屬於明知範疇。對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行為人只要知道自己不具備承印註冊商標標識的合法條件而仍印製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事實就應認定為明知。

只有確定了行為人確係「明知」,且符合商標犯罪的其他構成要件,才能確定其為商標犯罪,否則只能以正當行為或一般商標侵權行為論處。

二、從行為的物件來區分

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假冒商標標識罪的犯罪物件分別是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他人已經註冊商標的商品和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標識,前兩種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商品商標,服務商標不是前兩種罪的犯罪物件。因為《刑法》第213條明文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源於假冒註冊商標罪,所以此兩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商品商標。《刑法》篇215條未將註冊商標標識限定於商品商標,而且偽造、擅自製造服務商標標識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針對服務商標標識而實施的偽造、擅自製造或加以銷售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樣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論處。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使用的是他人未經註冊的商標或已過有效期的商標則是一種正當行為;如果假冒的或銷售的是他人的服務商標,則構成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不以犯罪論處。

三、從註冊商標的使用形式和範圍來區別

假冒註冊商標犯罪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不僅是假冒他人已註冊的相同商標,而且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將其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如果行為人已經註冊商標人許可,屬正當行為。如何理解「相同的商標」和「同一種商品」是區分商標犯罪與商標侵權的關鍵。

相同的商標是指音、意、形均相同的商標。在實踐中,只要音、意、形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就屬刑法上的」相同的商標「。同一商品,是指商品的效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

根據國家頒布的《商品分類(組別)表》中,對所有的商品按類、組、種三個等級進行了分類。在實踐中,我們只要看申請人申請註冊時指定並經商標局核准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即可。如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的商標,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均屬民事上的商標侵權行為,這類行為均依照《商標法》第39條規定處理。

四、從行為的情節來界定

根據《刑法》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必須「銷售數額達到較大」的才構成犯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商標標識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何為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

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12月8日發布的《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情節嚴重」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額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情節嚴重:

(1)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假冒他人已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3)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何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銷售數額較大」?參照《規定》,銷售數額較大的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

何為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罪的「情節嚴重」?參照《規定》是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2萬件(套)以上的。

因此,上述三種行為,如果行為的情節與數額未達犯罪的程度,就應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標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日益增多,有關不正當競爭、反向假冒等行為是否能構成犯罪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我國2023年9月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列舉了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這三種行為侵犯的是商號與商品的裝潢,商品的商號和裝潢與商標是有區別的,商標犯罪必須是侵犯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因此上述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構成商標犯罪,而只能以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論處。

當然,當乙個企業將其商號註冊為商標後,如假冒這種商號即為假冒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在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保護名牌產品的信譽,將實際起到商標作用的裝潢作為商標註冊。如國家工商管理局根據企業的要求,將13種名酒瓶貼中起到商標作用的部分,也

作為商標予以註冊,使有關企業對這些瓶貼享有專用權。那麼,假冒這些瓶貼就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反向假冒商標」是指通過收購他人在市場上銷售的有合法註冊商標的商品,將該註冊商標換下自己同類商品的商標後再行**的行為。對「反向假冒商標」的行為,我國《商標法》無明文規定,但這種行為違背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欺騙了消費者,破壞了市場平等競爭的秩序。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因此,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違法行為,被反向假冒者可向反向假冒者主張權利,反向假冒者同時還應受到行政處罰。那麼,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時能否構成犯罪呢?從「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侵犯的客體來看主要是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競爭秩序,不符合商標犯罪的客體特徵即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不構成商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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