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及事故期限

2021-03-04 09:35:24 字數 1386 閱讀 4097

一、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式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立即打「122」**報警,聽候處理。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後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鑑定。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後,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後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9、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1、申請事故調解的時間制:。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10日。2、檢驗鑑定的時間限制: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屍體、車速等檢驗鑑定的。應在勘驗現場結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鑑定部門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時間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准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准。

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鑑定結果後,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鑑定並告之公安交通部門3、屍體處理的時間限制:檢驗鑑定結束後應通知死者家屬,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無名屍體,10日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4、出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限制: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事故發生後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10日內作出。

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對需要檢驗鑑定的從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5、管轄權爭議的提出時間限制:事故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部門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各方事後報警證據提交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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