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例會制度

2021-03-04 09:33:57 字數 1433 閱讀 1964

工地例會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解決本工程施工進展中的問題,確保本工程建設各項目標的順利實現,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工程管理制度和相關合同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參與本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代表)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會議基本規定

第三條:監理及安全例會每兩周召開一次。會議由與業主由委託合同關係的專案監理部根據業主授權的範圍組織、主持。

第四條:會議召開的時間應根據業主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確定的時間按時召開。

第五條:召開的地點除特殊情況外均在現場會議室召開

第六條會議參加人員

1、 監理專案部全體人員

2、 施工總包單位的專案經理、專案技術總負責人(必要時可擴大到專案專業技術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資料員。

3、 建設單位在施工合同中指定的代表

4、 與本專案部建設有關且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合同關係的專案負責人。

5、 業主臨時指定的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會議實行簽到記錄,不得代簽

第八條:施工單位專案部須提前一天將匯報資料簡明扼要的以書面形式,報監理部和業主代表各乙份

第三章:會議內容

第九條:會議開始後,首先由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匯報一周來的工程施工計畫目標完成情況,並對未完成目標專案,做出客觀分析

第十條:技術總負責人匯報發生的具體技術問題的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下週目標計畫情況匯報,對上週沒有完成的目標專案採取如何彌補措施

第十二條:監理專案部匯報上一周監理工作情況,對施工單位總體匯報做出客觀評述並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業主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匯報做出客觀評述並提出要求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出具體制約工程計畫目標完成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業主協調解決的問題

第十五條: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的問題進行會議討論,業主拿出最後意見並形成會議紀要下發執行。此紀要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監理及安全例會由監理專案部整理會議紀要,經各參見會議單位負責人會簽後發至各參加會議單位,並遵照執行和備查

第四章會議紀律

第十七條:所有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參加不得遲到和早退

第十八條:所有參加會議人員在會議期間必須將手機打在振動上或者關機

第十九條:所有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服從主持人的指揮和安排

第二十條:對客觀真實的紀要,各單位負責人不得在會議欄上拒簽和拒收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例會的必須提前請假。由特殊情況早退的必須徵的主持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違反紀律者,按相關公約進行罰款

第五章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徵得建設單位得同意後發至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望遵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歸監理專案部

******x****

***x目部

2023年 2 月 1 日

工地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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