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系統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8:17 字數 4977 閱讀 8982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1章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

一、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

二、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監測監控系統各配套裝置應與安全標誌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三、甲烷、饋電、裝置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感測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執行。

四、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感測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資料準確可靠。

五、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後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裝置的電源,並保持閉鎖狀態。

六、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排程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七、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引數進行實時監測。

第2章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監測監控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執行。接入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的各類感測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於15天。

三、監測監控維修工負責井下監測裝置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各採掘工作面、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裝置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監測監控維修工負責日常維護。

五、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進行罰款。移設感測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感測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感測器誤報警,對相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進行相應罰款。

六、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裝置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感測器等損壞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造成感測器等監測裝置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

七、各生產單位在編制採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感測器的種類、數量、位置、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裝置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八、在應安設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

九、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裝置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除錯、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十、監測感測器出現故障時(資料誤差、通訊不正常、感測器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十一、監測系統必須定期進行除錯、校正。每七天必須對監測系統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十二、保證網路機房資訊保安、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執行正常。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資訊網路系統是一封閉專用內部網路,嚴禁和其它網路相接。

十三、監測系統專用計算機不得執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式,嚴禁打字、上網、玩遊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十四、監控系統主機必須配備防病毒伺服器及指定網路版防病毒系統,各應用伺服器、網路工作站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體,確保系統正常執行。

十五、監控系統機房要定期用本機硬碟或行動硬碟備份監測資料庫資訊。

十六、機房監控系統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執行操作人員和使用者設定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使用者按照各自的許可權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第3章監測監控系統除錯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二、甲烷感測器的除錯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感測器的除錯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除錯。

除錯人員不得隨意更改除錯程式。未按要求對各類感測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元罰款;未按要求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的給予每人每次10元罰款。

三、除錯感測器時必須與地面微機室聯絡,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除錯方可結束。對於除錯不準確、除錯無法完成的和感測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四、每次除錯感測器完畢後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除錯記錄,記錄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五、感測器投入使用前必須聯機執行48小時以上,執行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六、更換的感測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感測器的備用量。

第4章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監控分站處應設定安全監控分站說明牌,監控分站要指定人員管理,保證裝置正常運轉。各地點使用的感測器必須明確隊組、人員管理、吊掛和移動,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二、安全監測監控維修工對分站等監控裝置每月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七天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每七天進行一次測試。

三、安全監控維修工要經常對井下監測監控裝置進行巡檢、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裝置完好、可靠執行。

四、安全監測監控維修工應做好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五、地面中心站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監視器要專用監控,不得亂動、亂調,隨便加入無關資訊和做無關工作。由此造成損壞或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

六、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系統運**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資訊情況。發現報警、斷電、分站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排程室、及科室值班人員匯報以。

七、監測技術員要及時繪製補充安全監控系統圖和示意圖,填寫修改安全監控管理牌闆內容。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工操作規程

1、負責管轄範圍內礦井通風安全檢測系統裝置的監測工作。負責監測繫流圖的繪製、修改工作。

2、負責監測報表的列印、簽字、送審等工作。

3、安全檢測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作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4、熟悉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要求,了解系統的主要指標,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處理方法。

5、熟練操作監控裝置,認真做好瓦斯異常變化及其他有害氣體變化異常的詳細記錄,每隔30分鐘檢查儀器、儀表的指標,機房溫度、機身溫度、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6、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列印成報表送通風主管領導審查簽字。

7、停機操作順序:主機、顯示器、印表機及外用裝置、不間斷電源、配電櫃電源開機操作順序:配電櫃電源、不間斷電源、印表機及外用裝置、顯示器、主機。

8、與井下維修工配合,按規定做好瓦斯感測器、斷電儀的調校工作,詳細做好調校記錄。

第6章監測、監控系統故障處理期間的安全措施

1、 總則

第1條:為確保我礦監測、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執行,加強監測、監控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適用本礦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

第3條:本礦監測、監控系統由六大系統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必須保證監控系統正常執行、實時監控,保證網路裝置的安全穩定,傳輸真實有效的安全資料。

第4條:監測、監控系統軟體系統(kj95 系統)由天地科技常州自動化公司提供。

2、系統裝置及執行管理

第5條:監測、監控系統是用於對全礦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機開停、風速等引數監測的多級監管的專用裝置,必須保證網路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執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定和引數,更不得挪作它用。

第6條:礦監測、監控系統必須設定專職機構及監測監控技術人員及專門隊伍對監控系統進行管理、維護、檢修及更新。

第7條:建立健全監測、監控系統執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規範等管理制度,認真填寫執行日誌,並定期進行檢查。

第8條:井下用各類感測器、報警儀等裝置要按照規定定時、定量的由專業人員調校、鑑定。

第九條:保證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資訊保安、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供電電源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執行正常。

3、系統安全管理

第10條:監測、監控系統是一套成系統的封閉專用內部網路,嚴禁和其它網路相接。

第11條:監測、監控系統專用計算機不得執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式,嚴禁打字、上網際網路、玩遊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第12條: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計算機必須有相當的防火牆裝置或有其他策略進行安全設定,最大限度的保證系統的安全性,不受病毒感染。

第13條:監控系統機房要定期用本機硬碟或活動硬碟備份監測資料庫資訊。

第14條:監測、監控系統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中心站執行操作人員和使用者設定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使用者按照各自的許可權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第15條:井下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必須有專人管理、檢修任何人員不得對監測裝置的位置、線路進行更改和隨意破壞,更不允許隨意調高、降低裝置的精度和各種資料。

四、故障處理

第十六條:監測、監控系統軟體及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維修,如仍不能修好的要盡快與裝置**商取得聯絡,積極配合專業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第十七條: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相關負責人及部門報告,其接到報告後要按照規定立即採取措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並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五、機構和培訓

第十八條:監測、監控系統要配備操作和維護人員(每班至少一名值班人員和一名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應由具備煤礦專業和計算機專業基本知識人員擔任, 並要求相對保持監管系統操作人員的穩定性。

第十九條:監測、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系統執行技能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監測、監控系統要配備熟悉計算機和煤礦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進行 24 小時值班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檢修電工要按時的進行裝置維修學習培訓,達到每人都能熟悉以至維修井下監測、監控所用電器裝置。

6、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監測、監控系統及監控分站、感測器等監控裝置無「四證一標誌」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的追究裝置包機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配足監控值班人員,或監控值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追究相關部門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測、監控系統監控室無人值班、值班人員脫崗或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發現、認真處理、按規定上報的;重大隱患重複出現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追究監控室值班人員責任。

六大系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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