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徵求意見函

2021-03-04 09:28:17 字數 1115 閱讀 3658

通過對集團各公司往年資料進行分析測算,初步擬定了兩項針對2023年度業務招待費的指標,現將該擬定指標下發,請積極反饋意見。

一、初擬規定

1、擬定兩項2023年度業務招待費指標參考比例: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的比例為0.86%,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的比例為5.79%。

2、年度業務招待費指標以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比例為主,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的比例為輔。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比例的相關計算調整作為輔助指標,在年度考核時使用,業務招待費年度指標以年度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與年度實際營業收入比例為主。

3、如果年度實際發生招待費超過0.86%的指標,則需參考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比例5.79%。

每低於5.79%乙個百分點,則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的比例可上調0.1%。即,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的比例為4.79%時,其與營業收入的比例可上調0.1%,至0.96%;

反之,每高於5.79%乙個百分點,則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的比例可下調0.1%,即,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的比例為6.79%時,其與營業收入的比例可下調0.1%,至0.76%;

注:此項指標做為考核時的參考輔助使用。

二、舉例說明

例1 甲公司如下:

說明: 甲公司實際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比例超過指標規定0.2%(見藍色部分),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比例超過指標2.

89%。如其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比例降到6.68%(降低了2%),則經調整後其年度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比例可在考核時上浮0.

2%達到1.06%(紅色部分)。

業務招待費與淨利潤比例的相關計算調整作為輔助指標,在年度考核時使用,業務招待費年度指標以年度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與年度實際營業收入比例0.86%為主。

例2 乙公司如下:

說明: 乙公司實際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比例在指標規定之內(見藍色部分),與淨利潤比例高於指標2.13%,年度實際完成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比例應低於「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指標」-「高於比例指標」=[0.

86%-2.13%*0.1]=0.

647%(此數值在考核時使用,年度指標的比例是0.86%)。

綜上所述,甲公司年終比例雖超標,但是如果經過降低業務招待費與實際淨利潤比例的調整就可以達到年度指標要求。公司乙調整前後其業務招待費符合指標要求,無需進行調整。業務招待費與營業收入比例可以通過降低業務招待費或提高淨利潤的方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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