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龍灘電廠裝置可靠性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21-03-04 09:24:16 字數 3446 閱讀 2799

附件1:

(試行)

1 總則

為進一步促進百龍灘電廠發電裝置可靠性管理,確保裝置的安全、經濟、穩定執行,加強裝置可靠性統計、分析和應用,提高裝置的可靠性水平,使之能真正起到指導生產的作用,根據國家電力可靠性中心《發電裝置可靠性評價規程》、《輸變電設施可靠性評價規程》及廣西區電力公司有關檔案的精神要求,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2 管理職責

2.1 生產技術部可靠性工作內容和要求

2.1.1 貫徹執行可靠性管理中心、廣西區電力公司頒布的各項可靠性管理規定,制定本廠可靠性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2.1.2 用可靠性管理技術合理安排檢修計畫,並以檢修後的可靠性指標評估檢修質量。

2.1.3 負責編制發電、輸電設施可靠性計畫指標,並分解下達指標到各部門。

2.1.4 負責採集、統計、報送各項可靠性指標資料資訊,全面客觀地反映裝置的真實情況,做到資料準確、及時、完整。

對異常事件生產技術部相應技術專職必須出具詳細的原因說明,不能確定的事件原因必須經主管領導裁定。

2.1.5 定期和不定期組織規程的學習和可靠性管理、統計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提高可靠性管理、統計人員的業務水平,確保基層人員準確判斷設施的執行狀態,正確填寫可靠性報表記錄。

2.1.6 定期進行可靠性統計分析,提供分析報告,為全廠裝置安全、可靠執行提供必要的資料和依據。

2.1.7 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2 發電部的工作內容和要求

2.2.1 負責全廠發電及輸變電裝置的安全可靠執行,合理安排裝置的執行方式。

2.2.2 嚴格按停電計畫控制停電作業,儘量減少非計畫停運次數。

2.2.3 負責裝置的維護工作,不斷減少裝置的停運時間。

2.2.4 負責每月3日前,根據執行日誌、mis系統中裝置執行事件記錄、工作票受理登記向生產技術部報送全廠發電裝置、輸變電裝置的運**況統計表月報表;填報全廠220kv的#2013、#2051、#2052、#2053的4條線路在執行及帶電作業的事件,並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2.4 加強裝置的執行巡檢工作,提高判斷裝置缺陷的能力,確保無強迫停運事件。

2.2.5 根據廠部可靠性實施計畫編制本部門的執行計畫,並認真執行確保達到年初計畫目標。

2.2.6 定期對裝置進行可靠性分析,並有記錄,年終上交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

3. 人員要求

3.1 廠屬各有關部門的可靠性兼職人員應事業心強,對工作認真負責,努力學習電力業務知識,熟悉可靠性管理技術。

3.2 可靠性管理兼職人員應盡可能多地了解有關生產和經營活動,提高分析應用水平,提出提高裝置可靠性措施,及時提供可靠性狀況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 統計方法

4.1 統計範圍

本廠所轄範圍內的主裝置、220kv及以上輸變電設施(包括:變壓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避雷器、耦合電容器、阻波器、母線)。

4.2 狀態定義及分類(見部頒評價規程)

4.3 註冊資料統計有關要求

4.3.1 基礎註冊資料統計工作以生產技術部當年資料為基礎,每年一季度由發電部負責進行書面核對,並交生技部可靠專職修改統計報區電力公司。

4.3.2 當發電裝置、線路變動時,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管轄範圍的基礎註冊資料情況填報裝置及線路變動情況表,註冊變動資料按月上報生技部。

(裝置變動係指裝置型號或引數變化、裝置增減、退出,容量、數量增減等)

5 附則

5.1 為保證細則的落實,各單位應設定專人負責可靠性管理工作,生技部負責監督檢查。

5.2 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可隨時向可靠性管理領導小組反映。

5.3 本細則自二○○二年四月十日起執行。

說明: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1 發電裝置可靠性,是指裝置在規定條件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規定的功能的能力。

1.1 在使用(act)——指裝置處於要進行統計評價的狀態。在使用分為可用和不可用。

1.1.1 可用(a)——指裝置處於能夠執行預定功能的狀態,而不論其是否在執行,也不論其能夠提供多少出力。可用狀態包含執行和備用。

1.1.2 執行(s)——對於機組,指發電機或調相機在電氣上處於聯接到電力系統工作(包括試執行)的狀態,可以是全出力執行,計畫或非計畫降低出力執行 。

1.1.3 備用(r)——指裝置處於可用,但不在執行狀態。對於機組又有全出力備用、計畫內及各類非計畫降低出力備用之區分。

1.2 不可用(u)——指裝置不論其由於什麼原因處於不能執行或備用的狀態。不可用狀態分為計畫停運和非計畫停運。

1.2.1 計畫停運(po)——指機組或輔助裝置處於計畫檢修期內的狀態。

對於機組計畫停運分為大修(po1)、小修(po2)、節日檢修和公用系統計畫檢修(po3)三種。

1.2.2 非計畫停運(uo)——指裝置處於不可用(u)而又不是計畫停運(po)的狀態。

對於機組,根據停運的緊迫程度分為以下5類:

——第1類非計畫停運(u01)—指機組需立即停運或被迫不能按規定立即投入執行的狀態(如啟動失敗)。

——第2類非計畫停運(u02)—指機組雖不需立即停運,但需在6小時以內停運狀態。

——第3類非計畫停運(u03)—指機組可延遲至6小時以後,但需在72小時以內停運的狀態。

——第4類非計畫停運(u04)—指機組可延遲至72小時以後,但需在下次計畫內停運前停運的狀態。

——第5類非計畫停運(u05)—指計畫停運的機組因故障超過計畫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狀態。

上述第1、2、3類非計畫停運狀態稱為強迫停運(fo)。

*輸變電設施可靠性定義:

1.3 設施投產後,作為統計狀態進入使用狀態,使用狀態分為可用狀態和不可用狀態。

1.3.1 可用狀態分為執行和備用兩種情況,執行狀態是設施與電網相連線並處於帶電的狀態。

備用狀態:是指設施可用,但不在執行的狀態,分排程停運備用和受累停運備用。

1.3.2 受累備用是指裝置本身可用,但因相關的設施不可用而受連累被迫退出執行的狀態。

1.3.3 排程備用是指出於系統執行方式改變的需要,由排程命令備用的情況。

1.4 裝置不論何種原因(受其他裝置連累的除外)不能完成預定功能的狀態,為不可用狀態。不可用分計畫停運和非計畫停運。

1.4.1 計畫停運是指設施由於檢修、試驗和維修、改造施工等需要而計畫安排的停運分檢修、試驗、清掃、改造施工四種狀態。

改造施工的指由於城市建設及電網新建、擴建引起的線路遷移或公升高桿塔、擴容、絕緣改造、變壓器無載改有載等施工改造。

1.4.2 非計畫停運是指設施不可用而又不是計畫停運的狀態,即未經事先預安排的停運狀態,非計畫停運分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非計畫停運四種狀態。

第一類非計畫停運:是指設施立即從可用狀態改變到不可用狀態的情況。對斷路器、隔離開關是指該裝置自身原因不能正常操作或因裝置本身拒動(保護、二次迴路等原因除外)的情況。

第二類非計畫停運:是指設施雖非立即停運,但不能延期24小時以後(從排程申請開始計時)停運的情況(一般是指裝置有重大、危急缺陷)。

第三類非計畫停運:是指能延期24小時以後停運的情況。

第四類非計畫停運:對計畫停運的各類設施,如不能如期恢復其可用狀態,則超過預定計畫停運時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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