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終稿

2021-03-04 09:24:16 字數 4516 閱讀 8554

分公司(電廠)對承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承包單位管理部門擁有「三證」:施工(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委託書,其資格和簽約許可權應與所承包的工程相適應;

(二)承包單位應具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具及經勞動部門和有關技術部門檢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三)承包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種人員持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操作證書;

(四)承包單位必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動力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轉讓給第三方(如進行轉包和分包,應經分公司(電廠)審查同意);

(五)能正確理解和執行電廠安全工作規程和制度,編制安全措施,有負責施工安全的組織機構;

(六)有施工簡歷,且有與所承包的工程類似的施工業績,在業績中要註明三年內是否發生死亡及一次重傷三人以上的人身事故的記錄。

第九條各分公司(電廠)要建立外包工程隊伍的資質檔案,實施計算機管理,登入相關的資料、資審結論及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安全業績,作為動態考核的依據。

第十條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不得有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內容。合同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專案名稱、數量與質量、時限、承包方式、金額與違約責任等。

第十一條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無效合同不得開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合同修改內容必須以書面形式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有權代表簽字後生效。

第十二條分公司(電廠)必須預留或預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證金,並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辦法。此項費用在工程完成時,由分公司(電廠)安監部門簽注考核意見後,方可結算。個人違章罰款與單位罰款應分別結算。

第十三條為確保電廠安全生產,進入分公司(電廠)的工程承包單位必須進行登記。分公司(電廠)有權督促承包方,要求全體作業人員執行分公司(電廠)制訂的有關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的規定,並按分公司(電廠)考核辦法對承包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分公司(電廠)安全監督機構必須監督外包工程中本單位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的貫徹執行,監督裝置(設施)的安全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設施狀況,監督安全工器具、裝置的管理,監督「兩措」的落實。

第十五條如發生不安全事件,應立即報告電廠安監部門和有關領導,並認真組織調查分析,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各分公司(電廠)應遵照《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承擔發包方應負的安全責任,包括:作好資質審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統隔離、安全措施、協調實施、安全監護、安全監督及合同規定的應由分公司(電廠)負責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符合各項安全要求;

(二)提供和解釋有關電力安全管理規程和本單位文明施工規定,監督承包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必要時進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准許進入現場;

(三)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交底的書面記錄應經承包方簽字確認;

(四)實施必要的系統隔離,保證其正確無誤;

(五)在電力生產特殊作業區作業或進行的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引起生產裝置停電、停運的不安全隱患時,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後監督實施,並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六)遇有不同單位空間交叉作業或工序間有交叉配合作業的情況,發包方應協調有關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分工落實;

(七)電廠提供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安全規定,並須經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八)按規定對承包單位的現場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九)落實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十)根據「誰施工誰負責安全並相互協助」的原則,承包方應按安全協議規定、安全交底內容、作業要求及工作環境狀況提出安全技術措施,經分公司(電廠)審查同意後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按安全協議的規定,由分公司(電廠)或承包方落實,各負其責。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安全施工負責人。

第十八條承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開工前組織全體施工人員按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並向分公司(電廠)安監部門備案;

(二)開工前必須自上而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施工人員均應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三)複雜性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定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後貫徹實施;

(四)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分公司(電廠)頒發的安全、文明生產(施工)的有關規定。開工前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上述規程、規定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行作業;

(五)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並不超過檢驗週期,同時向發包方提供有效的檢驗證明。承包單位的施工人員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正確使用負責;

(六)嚴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

(七)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有效證件需提交分公司(電廠)安監部門審查並登記備案;

(八)承包單位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生人身、裝置、火災等事故或危及生產執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處理,並會同電廠安全監督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九)承包單位的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發包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檢修電力生產裝置,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負責人的同意,不得擴大工作範圍和進行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二十條外包工程按規定需要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動火工作票》、《電氣一,二種工作票》或《熱工工作票》的工作,應按規程要求辦理開工,終結,延期等手續。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監護人與工作班成員(含動火執行人)各負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監護人的設定及安全職責詳見《外包工程工作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處罰規定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發包方安全職責不清、以包代管而發生人身**、火災或裝置損壞時,要追究分公司(電廠)的責任,並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電力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安全生產職責規定》、《電力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試行)和公司《發電廠安全生產獎勵辦法》的規定按責論處。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力,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單位,分公司(電廠)應責令其糾正,停工整頓或辭退。造成損失者,分公司(電廠)有權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電廠要根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況修訂外包工作票管理考核辦法,以適應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便於考核的需要。修訂的外包工作票管理考核辦法要報公司備案。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電廠)要制定外包工程考核處罰規定,規定安全保證金的扣罰條件、違約罰款、清退條件,一併在開工前明確通知承包方,以利貫徹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分公司(電廠)應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外包工程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中應有:外包工程申請、資質審查、合同管理、安全協議、施工安全措施、質量安全監督驗收、竣工結算、有關獎罰條款等全過程規範化管理的規定,負責部門及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分工等有關規定,並報公司安全及生產部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文字解答由公司安全及生產部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於年月第一次發布施行,於年月第一次修訂,於年月第次修訂,於2023年6月最後一次修訂。此前公布的有關本辦法的歷次版本相應廢止。

附件一:《外包工程安全協議規範》

附件一華能國際電力股份****

外包工程安全協議規範

發包方(分公司或電廠、甲方)與承包方(施工隊等、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事宜制定協議,其內容應包括以下有關事項:

一、人身安全管理:

(一)施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防礙工作的疾病。參加粉塵等有害工種工作人員,必須提供健康證明,長期接塵工作人員必須定期輪換;

(二)參加施工的電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機動車司機、潛水作業人員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證書後方能上崗。乙方要如實報告特種作業工作人員的資格狀況;

(三)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老弱病殘人員,更換人員要辦理手續。

二、施工機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

(一) 施工單位自帶施工機具,需經過安全檢查、檢驗合格。施工用大型電動、氣動機具、壓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裝置必須向電廠登記備案;

(二) 施工單位向甲方借用的施工機具,借方必須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使用時負責機具的安全效能,還時保證機具完好;

(三) 施工單位要求甲方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裝置),在雙方確認的安全措施中,應寫明各方的安全職責;

(四) 施工現場所搭腳手架,實行掛牌制度。使用腳手架作業時,作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安全責任自負。

三、 作業壞境安全管理:

(一)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安全的作業壞境。如工作現場附近存在帶電、轉動、移動裝置或有毒有害物質,甲方應向乙方做好技術安全交底,並同乙方一起做好隔離工作。在發電裝置上施工,甲方在做好斷電、斷水、斷汽、防止機械轉動、防止有害物質洩漏等安全隔離措施,並向乙方交底。

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設施安全的,甲方應將地下設施情況向乙方交底;

附2外包工程管理辦法

外包施工附件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外包工程的管理工作,確保工程的質量和工期,根據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規定和國網新源控股 關於規範抽水蓄能電站生產管理的意見 國網新源控股 運營電站外包工程管理辦法 國網新源控股 違章記分手冊 試行 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外包工程是指公司所屬裝置 設施的檢修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一 主題內容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關事項。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二 管理內容 2.1管理責任與要求 2.1.1外包單位係指進入我公司生產區域及我公司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2.1.2公司內部生產性 基建性外包工程由經營部負責統一發包,房地產外包工程由房...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標準

2015 07 發布2015 07 實施 黃陵礦業煤矸石發電 為規範黃陵礦業煤矸石發電 發 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 安全生產法 等國家法律法規和黃陵礦業集團公司和發電公司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等規章制度,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內容 管理目標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