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標準

2021-03-04 09:21:45 字數 4802 閱讀 1959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的規定

一、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國旅遊業和飯店業發展的需要,提高旅遊涉外飯店的設計、建設、管理和服務水平,保護飯店經營者和旅遊消費者的利益,使之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的依據是《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19972002)國家標準。

第三條飯店星級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層次的需求,標誌著飯店設計、建築、裝潢、設施裝置、服務專案、服務水平與這種消費者不同層次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賓客的滿意消費者的及其認可程度。

二、星級評定的範圍及年限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一年以上的旅遊涉外飯店,均可申請參加星級評定。達到相應星級標準者,可享有該星級及其標誌的五年使用權。五年期滿,飯店須重新申請相應星級。

第五條正式開業不足一年的飯店可以申報預備星級。達到相應星級標準者,可享有該預備星級及其標誌的一年使用權。

三、星級評定的組織和許可權

第六條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最高權力決策機關是國家旅遊局。其職責是指導與監督各級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開展工作。

第七條國家旅遊局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負責領導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開展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全國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全國五星級飯店(含預備五星級,下同)的初評、終審與複核工作,保有對各級星評機構所評四星級以下飯店的否決權。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遊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飯店,

一、二星級飯店的評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三星級飯店評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確認,並負責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推薦

四、五星級飯店。。具體負責本地區四星級(含預備四星級,下同)飯店的評定與複核工作,保有對地、州、市、縣星評機構所評飯店三星級以下飯店的否決權,並負責向國家旅遊局推薦五星級飯店。評定四星級以下飯店的批覆和星級報告書在乙個月內上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

第九條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旅遊局和地(市)級優秀旅遊城市旅遊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三星級(含預備三星級,下同)飯店的評定與複核工作,保有對縣級星評機構所評二星級以下飯店的否決權,並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推薦四星級飯店。評定三星級以下飯店的批覆與星級報告書在乙個月內分別上報國家旅遊局和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備案。

第十條非優秀旅遊城市的地(市)級旅遊局和縣級優秀旅遊城市旅遊局在上級旅遊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二星級(含預備二星級,下同)飯店的評定與複核工作,並向上級旅遊局推薦三星級飯店。二星級以下飯店的的批覆與星級報告書在乙個月以內分別上報國客旅遊局和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備案。

四、星級評定方法

第十一條飯店星級使用如下檔案進行評定:

1.《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19972002)國家標準;

2.《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設施裝置及相關服務專案評分標準

3.《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及清潔衛生評定標準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服務質量評定標準

5.《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服務與管理制度系統

6.《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賓客意見評定標準顧客服務質量感知系統

第十二條申請星級的飯店,如達不到《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19972002)必備專案的要求,或在選擇專案中的達不到相應星級所規定的專案數量最低分數,則不能得到所申請的星級。

第十三條申請星級的飯店,如達不到《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設施裝置及相關服務專案評分標準規定的應得分數、或達不到《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及清潔衛生評定標準、《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服務質量評定標準、《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賓客意見評定標準服務與管理制度系統、顧客服務質量感知系統中任何一項所規定的得分率,則不能得到所申請的星級。

第十四條飯店所取得的星級表明該飯店所有建築物、設施裝置及服務均處於同一水準。如果飯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築水平或設施裝置標準的建築物組成,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按每座建築物的實際標準評定星級,評定星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相同的飯店名稱,否則該飯店的星級無效。

第十五條飯店建築物內的所有區域,包括出租營業區域應該是乙個整體,在星級評定的檢查過程中,不得因為某一區域的財產權、經營權和管理權的分離而區別對待。

第十六條飯店評定星級後,如因改造發生建築標準、設施裝置和服務標準變化,或者如需關閉星級標準所規定的服務設施、裝置,取消或更改星級標準所規定的某些服務專案,導致該飯店達不到星級標準者,必須向原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報,接受複核或重新評定,否則該飯店原評定星級無效。必須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批准,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

第十七條飯店評定星級後,因進行改造發生建築標準變化、設施裝置變化和服務標準變化,必須向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重新評定星級,該飯店原評星級無效。

五、檢查星級評定制度

第十八條飯店星級評定的具體工作由星級標準檢查員承擔,具體管理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檢查員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各飯店星級按以下程式進行申請、評定和批覆。

1. 申請。申請星級的飯店對照標準,應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向相應的星級評定機構遞交飯店星級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至少應包括以下組成部分:飯店申報星級報告、自查自評情況說明以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材料。

2. 評定。接到飯店星級評定的申請報告後,星級評定機構應在乙個月內委派星級標準檢查員前往評定。

對評定未予通過的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加強指導,待接到飯店整改完成並要求重新評定報告後,應於乙個月內委派檢查員再次進行評定。

3. 批覆。對於經評定達到標準的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要及時給予批覆並授予證書和標誌。

六、星級複核及處理制度

第二十條對已經評定星級的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按照《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19972002)及《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及清潔衛生評定標準、《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服務質量評定標準、《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賓客意見評定標準服務與管理制度系統、顧客服務質量感知系統進行複核,至少每一年複核一次。

第二十一條複核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制定計畫並組織實施,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有計畫、有重點地進行複核。國家旅遊局星級評定機構統一領導全國星級飯店複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複核的方法是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訪相結合。複核工作應在企業內部星級標準檢查員自查糾報告的基礎上,由星評機構委派國家級或地方級星級標準檢查員進行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訪。如發現檢查飯店在任何一項標準中達不到要求,檢查員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建議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

第二十三條複核工作結束後,應由檢查員寫出複核報告,並通報飯店的最高管理層。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飯店的複核報告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星級評定機構並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檢查員應向飯店管理層通報複核情況,並向星評機構提交複核報告,各級星評機構在彙總的基礎上逐級上報本地區的複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已取得星級的飯店,如經複核達不到上述相應標準的要求,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 飯店不能達到上述中任何一項標準中的要求,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根據具體情況檢查結果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並在相應範圍內公示處理結果。

2. 除定期複核飯店星級外,各級檢查員根據規定許可權由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委派可隨時對飯店進行不定期的暗訪,如發現檢查飯店在任何一項標準中達不到要求,檢查員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建議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若情況屬實,處理恰當

,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採納檢查員的建議。

3. 飯店接到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的通知後,須認真整改改進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所屬旅遊涉外相應的飯店星級評定機構。

4. 凡在一年內接到警告通知書不超過二次(含二次)或接到一次通報批評的飯店,可繼續保持原星級,凡在一年內接到超過二次三次警告通知書或一次以上通報批評的飯店,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將降低或取消其星級,並向社會公布。

5. 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級的飯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級之日起半一年內,不予恢復原星級。半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評定星級。

第二十五條各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對飯店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飯店星級的處理許可權如下:

1. 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和四星級飯店達不到標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各級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按照飯店星級評定的職責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並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

2. 四、五星級飯店若達不到規定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有權可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並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如降低或取消星級,須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審批核定。

3. 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有權對達不到標準的各星級飯店,根據檢查出的問題可在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後直接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

第二十六條各星級飯店如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影響,各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可在職責範圍內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級(處理許可權同上) 。

第二十七條複核工作要與飯店業優質服務相結合,對既符合星級標準,又能提供優質服務,受到賓客一致表揚的、特別是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及清潔衛生、服務質量和賓客意見得分率很高的飯店,可做為各星級最佳飯店候選。

七、附則

第二十八條飯店星級標誌和證書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統一製作、核發。

第二十九條飯店星級標誌須置於飯店大堂前廳最明顯位置。

第三十條鑑於飯店星級標誌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登記註冊為證明商標,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授權或認可,不得擅自製作、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於200*年*月*日起開始執行,2023年5月1日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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