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2021-03-04 09:20:30 字數 4925 閱讀 3452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鐵財[2005]235號

目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範圍和分類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列賬單位

第五章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和折舊

第六章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和減值

第七章固定資產的運用及動態管理

第八章**互換配件的管理

第九章固定資產的清查

第十章固定資產的披露

第十一章附則

附件1 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統一分類目錄

附件2 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率

附件3 各類固定資產登記物件

附件4 固定資產憑證格式及填製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效能,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為運輸生產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鐵路運輸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運輸企業的固定資產是鐵路運輸企業主要的生產資料,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各單位應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實物、技術、核算、清查、審批等各項管理工作。

(一)加強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要建立健全維護保養制度,明確固定資產保管人、使用人的責任,正確操作、使用固定資產,嚴格按照有關技術管理和檢修規程進行維修養護,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和狀態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而遭受損失。

(二)加強固定資產的技術管理。要建立固定資產技術履歷簿和台賬,做好技術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效能和狀態,及時提供固定資產的有關資料。

(三)加強固定資產的核算。要及時辦理有關固定資產的增減動態和使用狀態的變更手續,正確進行會計核算。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的清查和檢查。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合理預計固定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並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五)加強固定資產的授權審批。掌握固定資產的購建、調撥、**、報廢、減值、封存、啟用、出租、投資等動態,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和有關資產變更手續。

第三條固定資產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一)統籌調控,強化監管的原則

鐵道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統籌調控,並加強固定資產監督管理,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二)明確責任,歸口管理的原則

鐵路運輸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對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負責,鐵路運輸企業內部按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職責分工制度,授權批准制度,預算控制制度,驗收控制制度,日常保管控制制度,處置與轉移控制制度,定期盤點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對固定資產進行歸口管理。

(三)合理配置、兼顧效益的原則

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運輸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據鐵道部制定的規劃,合理規劃、調整生產布局和資產結構,正確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貫徹投入產出原則,講求投資效益,避免重複投資。

(四)盤活資產,提高質量的原則

鐵路運輸企業應科學、合理地組織運輸生產,充分挖掘裝置潛力,最大限度地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及時處置閒置資產,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質量。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

第四條在現行管理體制下,鐵道部作為鐵路運輸企業的管理部門,對鐵路運輸企業實施以明確企業法人財產權為基礎,以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為核心,以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為目的的資產管理方式。國家鐵路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物質表現形式,鐵道部根據統籌調控和強化監管的原則,對固定資產管理行使職權。

鐵路運輸企業對其擁有的固定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據相關法規和鐵道部規定行使占有、使用、處置和取得收益的權利,並負有維護出資人權益、保護資產安全完整的責任。

第五條鐵道部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許可權: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監督檢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督促企業對固定資產運用及管理採取改進措施;

(二)根據鐵路發展和調整生產布局、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鐵路固定資產總體配置規劃和部定專案的技術改造規劃,對重要固定資產在全路統籌配置;

(三)按鐵道部規定屬於鐵道部審批範圍的固定資產處置(含報廢、出租、轉讓等);

(四)對鐵路固定資產和使用情況實施有效監督檢查。

第六條鐵道部對固定資產管理承擔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按規定及時辦理規定範圍內固定資產的處置(含報廢、出租、轉讓等)批覆手續;

(三)制定對各鐵路運輸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運用的考核辦法,並進行檢查考核;

(四)對所負責投資的固定資產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

第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許可權:

(一)有權根據運輸生產的需要配置、調配企業內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享有固定資產處置權,即鐵路運輸企業可根據部頒標準,自行決定除鐵道部審批許可權範圍以外的固定資產的報廢、出租和轉讓等;

(三)享有在鐵道部規定的範圍內對固定資產進行投資、抵押、擔保、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支出自主權;

(四)根據運輸生產需要,合理核定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的需用量,對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有效監督檢查。

第八條鐵路運輸企業對固定資產管理承擔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鐵道部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建立適合鐵路運輸企業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及時辦理所屬單位上報的固定資產增減動態及使用狀態的變更批覆手續,對需由鐵道部審批的應及時審核,並報鐵道部審批;

(四)制定固定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明確固定資產的取得與驗收、日常保管、處置與轉移等環節的控制要求,並設定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情況,保證固定資產管理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五)制定對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考核指標,並進行檢查考核;

(六)對所負責投資的固定資產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

第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建立固定資產歸口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的職責許可權,確保固定資產管理權責明晰、責任到人,同時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範圍和分類

第十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過1年,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資產。

第十一條下列資產不論價值大小,均作為固定資產:

(一)永久性房屋、建築物;

(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進賬的土地。

第十二條下列資產不論價值大小,均不作為固定資產:

(一)臨時性房屋建築物,如臨時搭蓋的廁所、工料棚、風雨棚、菜窖、車棚、崗亭、茶水鍋爐房、簡易行人路、圍欄、宣傳廊、光榮榜、慶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損壞、更換頻繁的玻璃器皿等;

(三)防濕篷布、貨車篷布、墊倉板等;

(四)牲畜、圖書、資料、標本、模型、文物、陳列品;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按其作用和用途分為:

(一)生產用固定資產,指直接用於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包括基層站段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管理用固定資產,指鐵路運輸企業機關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非生產用固定資產,指不直接用於運輸生產、經營而用於職工物質文化、科教、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方面的固定資產;

(四)經營性租出固定資產,指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未使用固定資產,指尚未使用的新增、調入尚待安裝、待報廢準備處理以及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六)不需用固定資產,指多餘、不適合本單位使用準備處理的固定資產;

(七)封存的固定資產,指按規定許可權批准辦理了封存手續的固定資產;

(八)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徵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固定資產入賬)。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按其結構和效能分為十六大類,具體專案按本辦法附件1執行。分類目錄以外的固定資產,各鐵路運輸企業可在相近類、項、目、節中反映。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按所有權分為擁有的固定資產和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列賬單位

第十六條下列固定資產的列賬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線路、橋隧、訊號裝置、接觸網由維修單位列賬;

(二)全路運用的貨車(含鐵道部直接購置分配給工務、電務、大修等單位使用的專用貨車)由鐵道部指定有關單位列賬,機械保溫車、貨櫃和其他專用車輛由配屬單位列賬;

(三)單獨計價的土地由使用單位或土地管理部門列賬(由使用單位列賬的,土地管理部門應設立台賬或備查簿進行登記);

(四)人防設施的產權屬於鐵路系統的,由管理人防設施單位列賬;

(五)經營性租出的固定資產列賬單位不變,租出、租入單位應設立備查簿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除第十六條所列固定資產外,其他各項固定資產應由經營使用單位列賬,屬於共用的固定資產由其上級部門指定單位列賬。

第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與其興辦的多元經營企業、集體企業相互占用的固定資產應明確界定為投資或經營租賃關係。屬於投資關係的,列賬單位為接受投資單位;屬於經營租賃關係的,列賬單位為固定資產的租出單位。

第五章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和折舊

第十九條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基本原則是按實際成本入賬。其中,成本包括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增值稅、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其他支出,如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新購機車、車輛的隨機配件,在發票賬單中註明**或另開發票賬單可以單獨計價進行區分。符合**互換配件定義的,納入固定資產的**互換配件中單獨核算;符合存貨定義的,納入存貨核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的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固定資產借款費用、交納的相關稅金以及應分攤的其他間接費用等)作為入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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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鐵路運輸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以下簡稱大修支出 屬於維持簡單再生產性質的開支,大修支出作為鐵路運輸成本費用的乙個組成部分,應符合國家和鐵道部對成本費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第二條鐵路局等部屬運輸企業是大修支出的責任主體,在確保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以適應運輸生產和行車安全為原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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