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2021-03-04 09:15:15 字數 2834 閱讀 3893

第一條總則

校企合作是職業學校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學校辦學實力的重要途徑。為踐行科學發展觀、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充分發揮學校辦學優勢,密切關注企業需求,找準與企業的合作切入點,與企業開展全方位、深層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資源互補,按需組合,相互支援,共同發展,實現「雙贏」的發展模式,推動校企合作取得實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合作原則

(一)服務企業原則。為企業服務是學校的宗旨,也是開啟校企合作大門的前提和基礎,決定著合作成敗和成功率的高低。學校要主動深入企業調研,了解企業人才需要狀況、用人標準、參與企業技術研發,積極為企業開展培訓,急企業之所急。

(二)校企互利原則。校企合作雙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礎。企業有權優先選拔留用學生,有權根據學生能力對學生就業進行部分淘汰。

(三)統一管理原則。校企合作是雙項活動,校企雙方的利益與責任必須高度統一,實施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管理、統一檢查考評。

(四)校企互動原則。「以教學為中心,以企業為重點」,以服務換服務,雙方共贏。企業參與學校人才需求調研、專業開發和培養目標設計、培養方案設計、專業課與實踐課教學。

第三條組織機構

一、學校成立校企合作領導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確立校企合作的指導思想、方式及步驟;

(二)領導、組織校企合作的實施工作,審批重大校企合作專案;

(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關制度、機制,加大宣傳力度。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導處,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學校與企業、社會的聯絡,拓寬和企業的合作渠道與途徑,鞏固、拓展、提公升校企合作、工學交替專案內涵並組織開展校企合作與生產性基地建設專案的調查與研究;

(二)根據國家科技、教育、經濟發展方向和學校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培養培訓需要,負責制定中長期校企合作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和管理學校產教結合、校企合作工作;

(三)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產教結合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策劃並提出各種開展校企合作與交流的意見、建議,推動、協調教學各系與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形成校級、省級、國家級校企合作專案,推進校企合作專案向深度和廣度發展,負責對各工作小組校企合作專案的指導、協調和考核;

(五)每年定期舉辦校企合作工作洽談會,組織學校各系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和實訓基地共建協議;

(六)負責校外實訓基地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做好校企合作專案質量資訊反饋,定期形成演示文稿,做好校企合作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三、各專業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組,確定專人具體負責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充分發揮廣大教職員工積極性,努力挖掘人力資源優勢,聯絡更多更好的企業來學校開展校企合作。原則上要求每個專業要有1—2個實質性工學結合專案,學生較集中的專業可開設多個專案。

(二)對合作企業的信譽與實力做詳細的調研並將調研報告送交教務處和實訓處審核,必要時赴企業進行實地考察論證,提出立項申請,提交校企合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通過後,由分管校長代表學校簽署後方有效。

(三)明確約定校企合作協議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承諾超過學校規定的條件。

(四)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絡,利用學校資源開展技術服務和社會培訓工作。

第四條技術管理

(一)學校與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是學校的一項長期工作,合作方式由各工作小組商定,並報學校校企合作領導小組同意備案後實施。技術研發專案也可以是以學校名師工作室名義參與企業或其它科研專案,也可以由工作小組單獨或綜合參與,凡是參與的專案成果作為教師個人工作實績,記入個人業務檔案。

(二)對於各種參與科研和校企共同開發的產品,學校有能力批量生產的,學校將由專業部組織生產。不具備生產的由研發方指定第三方生產(要經需方認定的第三方),學校享有產品利益回報,或者將收取一次性技術轉讓費,歸還學校。

(三)對於科學研發過程性資料,學校和個人為了保證校企雙方合作利益,一般不能脫離科研合作雙方,單獨向不相關的第三方提供研發資訊和資料,否則將作為違約記錄,並將附帶違約經濟責任。

(四)學校對個人非職務成果資源料享有成果宣傳引用的權力,學校對個人職務成果資源料享有處置推廣的權力,並將科技資源共享料歸學校檔案室儲存(根據材料重要性決定),一般資料將作每年的成果彙總(按專業部和學校級別)存檔。

第五條資產管理

校企合作專案實施期間,合作雙方應明確合同(協議)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的權屬,並明列儀器裝置清單。屬合作企業承諾或書面約定贈予學校的儀器裝置,應辦理入帳手續。

第六條日常管理

校內合作單位每學期向校企合作領導小組上報校企合作工作總結,及時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問題。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簽訂的協議應及時交學校檔案室備案登記。

第七條年度效益評價和週期評估工作

校企合作專案應堅持年度效益評價和週期性評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專案的年度效益評價

校內合作單位應對合作專案的利弊考量、人才培養、服務收入、功能利用等情況進行年度效益評價,並按照合同(協議)規定檢查合同履**況,於當年12月30前報校企合作領導小組。

(二)校企合作專案的週期性評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專案,合作中期應由校內合作單位申請,校企合作領導小組組織週期評估工作,全面審查合同履**況。

第八條獎勵及懲罰

(一)獎勵

校企合作領導小組每年召開總結會,對當年的校企合作工作進行總結,對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

(二)懲罰

任何個人不得擅自以學校名義私下與企業進行合作,否則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對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辦事,部門或個人,由學校通報批評;對由於工作不負責任,以權謀私,給學校造成損失的部門或個人,學校給予相應處分或進行經濟處罰。

第九條附則。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學校各專業部、處室與國(境)內的企業在人才培養、實踐教學、就業、招生、科研、技術服務、培訓、專業文化建設等環節或領域開展的合作。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在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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