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及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7:52:34 字數 4634 閱讀 4900

1範圍為保證人身、裝置和生產安全,對從事公司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術語和定義

2.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空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和《高空作業票》等並執行其相關規定。

4.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

2規定執行。

4.1.4凡處於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15%。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4.1.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4.1.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1.14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裝置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戴專用勞保護品,在本單位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裝置上,安裝檢修完畢後,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煤氣、蒸汽、水、壓縮氣和塗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

如遇不合格處,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4.1.16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後,再進行工作。如無能力排除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4.1.17各使用液化氣和氧氣的單位要定期安排本單位的有關人員,每週對流經單位和本單位使用的液化氣、氧氣管道、容器,進行防洩漏檢查一次。

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並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4.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2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保衛部門兼職消防隊員到現場監護。

4.2.3 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2 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m。

5.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6 職責要求

6.1動火作業負責人

6.1.1負責到安全生產部辦理《動火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6.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1.3應在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6.2動火人

6.2.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2.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6.2.3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6.3監護人

6.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6.3.2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3.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6.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

6.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6.4.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6.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5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檢查,如違反有關規定,由安全生產部按考核細則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身裝置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6.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6.6.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動火證》的管理

7.1**人須按《動火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7.2辦理好《動火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7.3《動火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7.4《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查,動火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乙份動火證對動火作業單位罰款50元;《動火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7.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安全的副總或裝置專責、生產廠長審批,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生產部長、車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8考核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9禁火區分類

特殊禁火區:

1、煤氣車間、煤氣站內所有裝置及距該車間5公尺內的場所。

2、儲油罐內及距罐5公尺內的場所。

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4、物資庫房、乙炔氣庫、成品庫、氧氣庫及距庫5公尺內的場所,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電容器室、控制室、電纜溝。

5、在煤氣管道上部需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左右5公尺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範圍內動火作業。

一級禁火區:

1、距煤氣站5公尺之外至15公尺之內的場所。

2、距儲油罐5公尺之外至15公尺之內的場所。

3、物資庫房、液化氣庫、乙炔氣庫5公尺以外、10公尺之內的場所。

4、配料車間料倉,廠區電纜橋架。

二級禁火區:

1、物資庫房、氧氣庫、成品庫、乙炔庫5公尺外10公尺內的場所。

2、變電站、各車間配電室。

第一條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管理範圍為各部門正式執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第四條臨時用電審批程式

(一) 在執行的生產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

(二)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電工作業操作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第六條臨時用電管理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1年。

第七條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八條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明確臨時用電範圍 職責 程式 安全要求,避免人身觸電 火災 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類臨時用電的管理,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本公司臨時用電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3 職責與分工 3.1 安環部 3.1.1負責制定 修改 貫徹臨...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 火災 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企業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本企業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第二章臨時用電管理 第三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式 一 在生產裝置 罐區和具有火災 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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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屬各單位 為保證公司臨時用電的有效執行,使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避免 杜絕用電安全事故,有效降低公司運營風險,經公司決定對公司的臨時用電進行規範化,現將臨時用電管理規定和臨時用電申請表下發,請認真組織學習,並貫徹落實。附 1 臨時用電管理規定 2 臨時用電申請表 3 臨時用電管理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