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店規章制度

2021-03-04 07:31:27 字數 3641 閱讀 3132

(一)基本理念

第一條本加盟店是依協業與分業的原則,運用近代小組織的連鎖店以實現加盟店的經營合理化,同時真正能做到充分滿足消費者所要求的店鋪為基本理念。

(二)目的

第二條本規章是訂定××加盟店組織活動,經營合格的零售對加盟店本部(以下稱本部)的權利義務,加盟店的營運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與加盟店的權利義務等。

(三)組織

第三條(1)為統轄本事務,在××企業公司內設定「××加盟店本部」,並得設各種委員會,以籌謀業務的發展。

(2)(本部)

「××」商號、商標的登入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組織的維持發展的運營方式、制度、規約,以管理統轄全體加盟店。

(3)(加盟店)

店鋪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實上的商圈內,有獨佔(或優先的)營業的權利,但須在所定的整體經營體制(和店鋪形態)下,遵從本規章負有誠實經營的義務。

(4)(委員會)

關於加盟店的營運諮詢,在本部設定營運委員會,由本部從加盟者中指名擔任委員構成,並遵從另定的委員會規則營運。

(四)加盟資格

第四條加盟店的加入資格,規定如下:

(1)與既加盟的會員主要商圈競爭。

基準在××公尺以上的離間距離(或在買賣關係,人口每×萬人設一店鋪)為原則,至於有無競爭關係則由本部認定的。

(2)要具備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鋪規模。

銷售場所面積及售貨金額的最低標準訂定:

面積:××坪以上;每月營業額××萬元以上。

(3)不得加入與本部實質上有競爭關係的其他連鎖組織。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適任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

(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誠實經營並接受本部的經營指導和援助。

(6)對於本規章要全面贊同,並全面參加本部為加盟店所舉辦的共同活動。

(7)經常要提出經營合理化的意願,且要自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

(五)加盟條件

第五條有前條資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條件如下:

(1)使用「××」的統一商號、商標,在店鋪安裝所訂的招牌、標識。

(2)加盟店應向本部繳納加盟金××萬元,此項加盟金不予退還。

(3)要接受本部的業務培訓。

(4)與本部締結加盟契約,並於契約書上蓋章。

(六)基本權力。

第六條加盟店基本權力如下:

(1)使用「××」的商號商標經營店鋪。

(2)使用「××」的商標作廣告宣傳活動。

(3)經銷本部組織獨自開發的商品。

(4)施以內外包裝的統一,並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5)接受本部的經營技術指導,並按本部的指導要領營業。

(6)接受經挑選的統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給,並使用訂定的訂貨手冊。

(7)參加本部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進銷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動。

(8)接受有關店鋪的新設、改裝的專門技術指導。

(9)參加本部計畫的教育訓練。

(10)接受經營計畫的策定及指導。

(11)接受提供必要的情報。

(七)確保加盟店的利益

第七條為增進加盟店的效益及確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式化的獨有銷售技術。

(八)商品計畫

第八條為確保前條的利益,下列事項由本部統一計畫、指導實施。

(1)商品構成計畫。

(2)商品陳列計畫。

(3)毛利計畫。

(4)銷售**計畫。

(5)廣告宣傳計畫。

(6)進貨補給計畫。

(7)其他關於店鋪管理計畫。

(九)商品供給

第九條商品供給方法訂定如下:

(1)加盟店經銷貨品中,至少有百分之×以上貨品要向本部進貨,以達進貨集中化。

(2)商品的供給,原則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統配給。

第壹拾條有關提成計畫內容如下,提交「商品計畫委員會」統籌研究的。

(1)獨自開發共同商標的商品。

(2)加盟店屯積庫存商品的調配周轉。

(十)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每月1日至月底所進的貨款,於次月5日以前彙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銀行,或將支票寄至本部。

(十一)退貨的處理

第十二條由本部所供給的商品及物品類,原則上不予退貨。但有下列的情形時,調換產品。

(1)本部承認的退貨期限內的特定品,但退貨所需的運費及其他損失,如本部無過失。其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2)本部擬訂銷售計畫指定商品的配額,在本部所承認的一定期間內不能售出時,此時也准用前項協書的規定。

(3)前項退貨商品貨款的支付,應依前條的所定每月份結算。

(十二)本部營運費用的分擔

第十三條加盟店對於本部的營運費用應依下列方法分擔:

(1)會費每月××元。

(2)每月向本部進貨金額的×%。

(十三)特定費用的負擔

第十四條依前條負擔固定的營運費用外,加盟店應依下列基準,逐項分擔為連鎖事項的費用。

(1)共同廣告經費——實費或分擔。

(2)共同特賣經費——實費或分擔。

(3)各項活動經費——實費或分擔。

(4)調查、教育經費——實費或分擔。

(5)店鋪、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實費。

(6)其他特別指導援助的經費——實費。

(十四)保守的機密

第十五條加盟店對於本組織的計畫、營運、活動等的實態及內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別對下列事項保守重要機密,如違反時,其所發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賠償之責。

(1)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採購廠商、**、進貨條件。

(2)加盟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對進貨、銷售、資金的計畫具體內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項。

(十五)禁止事項

第十六條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本部進貨商品,提供給非加盟店。

(2)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同業連鎖店。

(3)毀損本組織的名譽。

(4)將本部所送的檔案、情報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

(十六)契約解除

第十七條有下列各項事由時,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約。

(1)加盟店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前條的規定時。

(2)加盟店的經營虧損,繼續虧損六個月以上,經「紀律委員會」判斷無法改善經營狀態時。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經營者申請破產,或受強制執行或執行保全處分或拒絕往來處分時。

(4)與加盟店的經營者有關的加盟店發生經濟糾紛,因而加盟店的經營會受大影響時。

(5)對本部的債務履行,雖經勸告,仍不履行時。

(十七)除名

第十八條有下列事由時,本部得將該加盟店除名:

(1)對本規定有重大違反時。

(2)明顯妨礙本組織的信用時。

(3)妨礙正常的連鎖營運時。

(十八)退會

第十九條加盟店無論何時,均可退出本連鎖組織,而解除加盟契約,但至少應於三日前,以書面通告本部。

(十九)契約解除後,應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條

(1)遵從本部指示,將店鋪內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稱撤除或抹消。

(2)遵從本部指示,將經售商品目標、**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檔案送還。

(3)本部指定的商標商品應予**,其****應服從本部的查定。

(4)對本部或其他加盟會員的債務要立即償還。

(5)實施上列各項所需一切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6)由於解除契約,發生具體損害時,應予賠償。

(二十)規章的修正

第二十一條本規章的修正,須經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議通過的。

(二十一)附則

第二十二條關於加盟店的營運,本規章或另訂的各種規則無規定時,即依據本部斟酌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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