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能力建設標準

2021-03-04 07:23:46 字數 4570 閱讀 6846

icsc db22

吉林省地方標準

db 22/t ××××—2010

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指南

2010發布

2010實施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包括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提公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治本之策。

本標準由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的術語和定義、建設要求和驗收等。

本標準適用於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小學、中學、大學、職業教育學校及各類專業培訓學校。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註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db22/t ××××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指南

db22/t ××××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4 建設要求

4.1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4.1.1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內設部門負責人應每週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4.1.2 學校及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情況;

b)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c) 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e) 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設定及完好情況;

f) 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g) 集體宿舍是否設定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h)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裝置運**況及相關記錄;

i) 化學試劑、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j) 消防水源情況,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幫浦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k) 食堂、灶間煙道季度清洗情況;

l) 員工本崗位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m)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n)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3 學校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其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單位)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應不少於2次,教室、實驗室、圖書館、校醫院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4.1.4 學校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學生集體宿舍及公寓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c)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d)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情況;

e) 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4.1.5 教職員工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範措施,每天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本崗位火災隱患。

消防志願者可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工作。

4.1.6 崗位防火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a)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c)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情況;

d) 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4.1.7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門和責任人,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4.1.8 火災隱患整改部門和責任人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並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確保消防安全。

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4.1.9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4.2 撲救初**災能力

4.2.1 學校應針對白天、晚上等不同時段情況分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高等院校應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積極參加消防訓練。

4.2.2 學校實驗室應針對不同類別、不同性質的危險化學品制定相應的滅火處置預案並張貼在實驗室。

實驗室應將預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等報學校消防管理歸口部門備案。

4.2.3 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並撥打「119」**報警,**部位現場人員應在1 min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a) **或火災報警按鈕附近的人員立即摁下按鈕或**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

b) 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人員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c) 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引導學生疏散。

4.2.4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測器報警訊號後,立即通知現場最近的工作人員、巡查人員前去確認,同時通過**監控裝置進行確認。

現場人員確認火災後,向控制室報告,並立即形成第一滅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滅火器等滅火。

4.2.5 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 min內形成第二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a) 通訊聯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b) 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c) 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學生疏散;

d) 安全救護組負責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e) 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4.3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4.3.1 學校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有學生參加的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3.2 學校應明確一定數量的疏散引導員,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發生火災時,正在授課的教師應組織學生疏散逃生。

4.3.3 發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

a) 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b) 首層發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c) 地下室發生火災,應先通知地下各層及首層;

4.3.4 火災無法控制時,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4.4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4.4.1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a) 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b) 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4.4.2 學校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4.4.3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b) 結合不同型別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 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d) 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疏散逃生、自防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4.4.4 中小學校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採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路、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4.4.5 高等學校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路、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知識、火災自救逃生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4.4.6 學校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4.4.7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職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規;

b) 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c) 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會查改火災隱患;

f) 會報警、會撲救初**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4.4.8 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學校應保證消防控制室持證操作人員數量不少於6人;每班持證操作人員不少於2人。

4.4.9學校應在主要出入口應設定「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並應按照db22/t ××××附錄a設定消防安全標誌。

5 驗收

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的驗收應按照db22/t ××××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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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有安全疏散出口 樓梯前室的防火門張貼標識,標明常閉式防火門應處於關閉狀態 建議尺寸 長60x寬20cm,橫向 二 所有室內消火栓有明顯標識,同時在消火栓門的正面張貼管理人員,使用方法等標識 建議尺寸 長40x寬30cm,豎向 三 主要出入口張貼消防宣傳標識 掛圖 重點內容是 三提示 和 一暢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