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和村消防安全「能力」建設標準

2021-04-18 00:04:34 字數 2745 閱讀 3741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提高首都社會面火災防控能力,全面推動社群和村消防建設,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現行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北京市社群和村內的居(村)民住宅區。

第三條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要聯合設定消防工作室,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配備設施、器材和裝備。

第四條居(村)民委員會要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為消防工作室和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的負責人,負責組織轄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社群和村應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即: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章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六條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員每日應對居(村)民住宅區進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無損壞、失效、遮擋、埋壓、圈占情況;

(二)消防安全標誌、消防宣傳標語和標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四)老幼病殘孕等弱勢群體是否登記造冊,救助措施是否落實;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七條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員負責督促社群管理單位對社群內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對公用的建築消防設施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第八條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組織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加強安全防範,確保消防安全。

第九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

第三章撲救初**災能力

第十條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第十一條社群和村應在適當位置設定消防器材箱,配備滅火器、水帶、水槍、消防斧、救生繩、應急照明、消火栓扳手、消防水桶、鐵鍬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條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員和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成員應熟悉下列內容:

(一)社群和村內消防設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報火警、初**災處置程式;

(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悉本社群和村的滅火力量以及撲救初**災的組織指揮程式。

第十四條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立即呼救並撥打「119」**報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員和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成員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迎接指引消防車到場,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傳達火場指揮員指令;

(二)使用社群和村內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呼叫、組織、引導火災現場居民疏散;

(四)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和老幼病殘孕等弱勢群體;

(五)組織火場警戒,組織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條社群和村應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成員、居(村)民人員參加的疏散逃生演練。

第十六條消防工作室應掌握社群老幼病殘孕等弱勢群體情況,定期上門開展消防安全服務,確定發生火災時實施救助的人員。

第十七條火災發生後,消防工作室人員應立即採取廣播、呼叫等方式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第五章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第十八條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居(村)民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向居(村)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根據季節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社群和村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設施的效能、使用方法;

(三)報火警、撲救初**災、疏散逃生知識。

第二十條消防工作室應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約,居(村)民防火公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用火、用電、用氣;

(二)不損壞、挪用、圈占社群公共消防設施;

(三)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四)安全燃放煙花爆竹,自覺清理可燃物;

(五)發現火災立即報火警;

(六)積極參加消防演練、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社群和村內應設定固定宣傳標牌、設施:

(一)在社群和村內顯著位置設定公益消防宣傳牌、宣傳欄、安全警示牌,張貼居(村)民防火公約;

(二)在每棟住宅樓的單元門口設定「安全防火」提示牌;

(三)利用社群和村內文化活動站、**、公告欄等文化活動設施,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

第六章達標驗收

第二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每年對社群和村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進行驗收。

第二十三條社群和村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社群進行檢查;

(二)提問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員、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成員至少5人,檢查消防器材使用、報火警知識;

(三)檢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練、消防宣傳教育情況;

(四)檢查社群防火公約、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標誌設定情況。

第二十四條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社群和村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被提問人員不熟練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報火警等消防安全知識,人數低於被提問人數80%的;

(二)消防設施存在嚴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車通道不暢通,影響消防車通行的;

(四)標誌設定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

(五)沒有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的。

第二十五條經驗收達標的社群和村,公安派出所頒發「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達標社群和村」證書。

第二十六條檢查發現驗收達標的社群和村不再符合達標條件的,發證單位應收回達標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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