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辦法

2021-03-04 07:22:16 字數 3148 閱讀 4318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費用計取及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

89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 5號)、《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標準》(渝建發[2008]169號)等相關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及我市現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其內容包括《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相關標準、《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標準》(渝建發[2008]169號)中所規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費用內容。

第四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定額費用、專項費用、按實計算費用三部分組成(見附表1、2)。

(一)定額費用:是指在建築、裝飾、安裝、市政、仿古建築及園林、房屋修繕工程定額及費用定額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條件下,採用合理施工工藝所發生的常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

(二)專項費用:是指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標準》(渝建發[2008] 169號)的規定和要求,根據本規定附表內容及標準計算的除「定額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內容所發生的費用。

(三)按實計算費用:是指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標準》(渝建發[2008] 169號)的規定和要求所採取的,在工程建設中實際發生的,且符合本規定附表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專案內容,應予按實計算的費用。

第五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除「定額費用」外,「專項費用」及「按實計算費用」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結)算、招標檔案、招標控制價、投標**及簽訂合同價時應單列計算,「專項費用」及「按實計算費用」為非競爭性費用,不得參與浮動。

(一)定額費用:已在相應定額和費用中包括,不再單獨計算。

(二)專項費用:按不同的單位工程根據本規定附表所規定的合格標準計算,實行定額計價的工程在費用總價表稅金前單列;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按照《重慶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的相關規定單列計算。

(三)按實計算費用:應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和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按照招標檔案或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依本規定第四條(三)款的內容進行計算。

(四)工程辦理結算時,工地標準化評定等級為優良的,「專項費用」按相應合格標準增加20%;評定為市級建築安全文明工地者,「專項費用」按相應合格標準增加35%。工地標準化評定等級獲得優良且又評定為市級建築安全文明工地的,按相應高階別費用標準計取,不得重複計算。

第六條工程招標時,招標檔案中必須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關條款,並根據本規定計算原則和標準計算出「專項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以暫定價形式納入招標檔案中。投標人在投標**時,必須按照招標人給出的暫定價填報。簽訂合同時,應將「專項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單列並計入合同總價中。

工程結算時,「專項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按本規定的要求按實調整。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後至工程開工前,應將50%的「專項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餘下「專項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按施工進度支付給施工單位,並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造成事故的,以及未對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確定且實際發生的「按實計算費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專案進行簽證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將已支付50%「專項費用」,未提交的,不得辦理安全報監手續,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實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畫,報監理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並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的,應承擔相應安全監理責任。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專案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向安全監督機構申請安全文明施工階段評價、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收取並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文明生產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法規及技術標準,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管。市、區縣造價和安全監督機構按工程監管許可權分工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支付、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監督。各區縣建委可根據實施情況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沒有提交50%專項費用支付證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畫的工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在新開工的工程中執行,在此之前已發出招標檔案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規定執行。原《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取及使用管理規定》(渝建發[2006]177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組成

2.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用標準。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組成

附表2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用標準

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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