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考題評析

2021-03-04 07:07:04 字數 5328 閱讀 7288

全國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合同法試題解析

本次試題總體評析

一、從不同能力層次要求的試題分值來看,達到應用水平要求的題目分值佔30%左右,比較合理;其餘大部分題目屬於識記題,即可以在教材原文中找到完全一致的表述,在這一點上,領會水平要求的題目分值偏低。

二、從考查知識點的分布情況來看,合同總論部分試題的分值達到93分,相對於合同分論而言,總論部分佔了絕對比重。

在合同總論部分,第三章「合同的成立」與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各考查了七次,為考查重點;其餘考點平均分布於第一章「合同與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轉讓」、第九章「合同的解除」、第十章「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第十一章「違約責任」中;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只考查了誠實信用原則乙個知識點,第四章「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未有明顯考點。

總體來看,考查的重點、次重點、非重點還是比較清楚的。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乙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填寫在題後的括號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l.無名合同是指( )

a.無名稱合同 b.法律無明文規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c.無內容合同 d.無形式合同

解析考查知識點:「合同的分類」之「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教材第5頁,注:教材指《合同法》,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編,王利明、崔建遠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以下同)。

原文:「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正確選項b的表述與原文基本一致,考生依識記即可答題。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這一規定體現的是( )

a.適當履行原則 b.協作履行原則

c.經濟合理原則 d.情勢變更原則

解析考查知識點:「合同履行的原則」(教材第125-129頁)。教材中所列原則

一、適當履行原則,強調合同履行的主體適當、履行標的適當、履行期限適當、履行地點適當、履行方式適當;

二、協作履行原則,強調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權人應當配合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雙方相互協助的義務;

三、經濟合理原則,強調在履行合同時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事變更原則,強調因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繼續維持合同效力顯失公平,因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本題題幹中所列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關於「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的規定,強調如果因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及時通知雙方,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就該擴大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出題者的意圖應當是將該法條所描述的情形與教材第126頁「協作履行原則」中的「(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相對應。這就對考生提出了相對較高的要求,既需要對於合同履行的各個原則的內容作細化識記,也需要對於合同法第118條作正確理解,並將二者相聯絡。

考生很可能出現理解偏差,選擇其他選項。

3.上海某公司與寧波某公司訂立一加工承攬合同,由寧波公司承攬加工3萬件牛仔褲,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點,依合同法規定,該合同履行地應在(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寧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點 d.寧波某公司指定的地點

解析考查知識點:「合同履行的規則」之「履行地點」(教材第132頁)。實際也就是直接考察《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考生能夠識別出題幹中的承攬合同的主要交付標的物屬於「其他標的」、寧波公司是履行義務的一方就可以答題。

4.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且無先後履行順序之約定,當事人一方可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這被稱為( )

a.先履行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解析考查知識點:「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定義(教材第134頁)。教材原文「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基本照搬了《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考生對概念有所識記即可答題。

5.情勢變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後,作為該合同基礎的事由發生了合同訂立時不能預料的變化,而這種變化的原因是( )

a.由於主體不合格 b.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

c.由於違法 d.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

解析考查知識點:「情事變更原則」的定義(教材第127頁)。教材原文: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屬於簡單識記題。這也是「合同履行的原則」知識點在本次考試中的第二次出現。

6.合同解除針對的標的是( )

a.無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銷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解析考查知識點:「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徵」(教材第174頁)。教材原文:「第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屬於簡單識記題。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 )

a.繼續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滅 d.中止

解析考查知識點:「行使解除權的程式」(教材第184頁)。教材原文: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簡單識記題。

8.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其依據是( )

a.誠實信用原則 b.自願原則

c.公平原則 d.平等原則

解析考查知識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表現(教材第27頁)。教材原文:

「在合同關係終止以後,儘管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承擔某些必要的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等義務。這種義務屬於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後合同義務。」屬於簡單識記題。

9.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稱之為( )

a.清償 b.清償抵充

c.代為清償 d.抵銷

解析考查知識點:「清償抵充」的概念(教材第197頁)。簡單識記題。

10.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稱為抵銷權。該權利屬於( )

a.請求權 b.抗辯權

c.形成權 d.變更權

解析考查知識點:「抵銷概述」(教材第198頁),原文:「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屬於形成權。」簡單識記題。

11.下列有關提存關係的表述,正確的是( )

a.提存僅具有私法關係的因素

b.提存僅具有公法關係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關係的因素,也具有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的因素

d.提存人與債權人的關係是公法關係

解析考查知識點:「提存概述」(教材第204頁),原文:「提存具有私法關係的因素……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的因素」。

簡單識記題。知識點稍微有些偏,考生備考時可能不大關注這個小知識點,但如果對提存中的法律關係有比較全面的了解,仍可以憑分析解題。

12.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守約方的正確適用方式是( )

a.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b.適用違約金條款

c.適用定金條款 d.違約金和定金條款一併適用

解析考查知識點:「定金與違約金」(教材第242頁)。即《合同法》第116條「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簡單識記題,也是本門課程歷年考查熱點之一。

13.在無權**的合同中,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進行追認,行使追認的時間為( )

a.一年 b.六個月

c.三個月 d.乙個月

解析考查知識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之「表見**以外的欠缺**權而**訂立的合同」之「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回權」(教材第89頁)。即《合同法》第48條第二款「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

」簡單識記題。

14.可撤銷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可撤銷合同則轉變為( )

a.無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解析考查知識點:「撤銷權的行使」(教材第119頁)。原文:

「如果超過1年不行使權利,或者在知道具有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則可撤銷合同成為有效合同。」簡單識記題。

l5.採取合同保全措施應當在( )

a.合同生效後至合同履行完畢前進行 b.合同被解除後進行

c.合同被撤銷後進行 d.合同被宣告無效後進行

解析考查知識點:「合同保全概述」(教材第143頁)。原文:「合同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考生只要理解a選項中的表述符合「合同有效成立期間」即可答題。

l6.下列債務人的債權可以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是( )

a.基於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報酬請求權 b.基於人身傷害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

c.基於買賣合同而產生的貨款請求權 d.基於人壽保險而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

解析考查知識點:「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教材第147頁)。原文: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將』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解釋為: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屬於「代位權」方面的傳統熱門考點,簡單識記題,採排除法即可答題。

l7.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形式( )

a.只能向債務人提出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c.既可以向債務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d.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解析考查知識點:「撤銷權的概念」(教材第150頁)。原文:

「行使撤銷權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合同法》第74條也規定「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簡單識記題。

18.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清償義務( )

a.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

b.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再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

c.由人民法院確定

d.既可以向債務人履行,也可以向債權人履行

解析考查知識點:「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教材第149頁)。原文:

「代位權訴訟的成立將使債權人獲得來自次債務人的清償。」實際上題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原文。簡單識記題。

這是「代位權」相關知識點在本次考試中第二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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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bbbbd 6 10bcabc 11 15cadba 16 20cbacb 21 25bbcdb 26 30cbadb 1ace 2ac 3abc 4abc 5abcd 1 3 都選abd 1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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