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航空航天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處

2021-03-04 07:05:29 字數 4547 閱讀 26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院發〔2006〕178號文的基礎上結合我校教學實際情況,修訂了《瀋陽航空航天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在籍的全日制各類學生。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新生入學

1.凡我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

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2.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3.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4.新生經體檢覆查發現患有疾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後到校醫院換取診斷證明,確實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校醫院複查合格後,符合入學體檢要求,應於下一年級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教務處提出入學申請報告,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籍註冊與行政註冊

每學年開始時學生進行學籍註冊,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持本人學生證(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應繳納的費用,到財務處辦理繳費後,持繳費收據到學院(部)辦理學籍註冊和入學手續;雙學期開始學生進行行政註冊,註冊方式採取學生本人持學生證到學院(部)簽到並由學院(部)在《學生證》註冊欄加蓋註冊章。學生證在加蓋註冊章後,由學院(部)統一將註冊學生名單報教務處,辦理學籍註冊。無故逾期不辦理註冊的學生,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1、逾期一周內未辦理註冊的,由輔導員或班主任督促學生及時註冊。

2、逾期兩周內未辦理註冊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部)核實情況,並報學生處,由學生處會同教務處對其做出學籍預警;

3、逾期兩周未辦理註冊的,由學生處核實情況後,通知學生本人必須在一周內辦理好註冊手續。再逾期不辦理者,提出處理意見。

4、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在辦理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手續後方可註冊的,由學院(部)開具證明,學生處審核,到教務處辦理延期註冊手續。

5、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宿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

6、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當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以上未註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7、轉入其他學校者,從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終止學籍。

第五條發現註冊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應註冊而未註冊或漏註冊的,應及時補註冊;不應註冊而註冊的,視為無效註冊。 未註冊的學生,其所修課程和教學環節的考核成績無效。

第三章學制、學分與課程

第六條本科標準學制為四年,專科為三年。本科生實行學分制,專科生實行學年制。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凡提前完成培養計畫規定的所有教學環節並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者,經本人申請報學院(部)批准允許提前畢業。

『第七條在標準學制年限內由於未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和課程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長修業年限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後可延長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可按學期計算)。但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含休學、停學、留降級)累計不得超過其標準學制兩年。延長修業年限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交費,並隨聽課年級註冊就讀。

第八條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部分課外活動,下同)在培養計畫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必須修滿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才能畢業。

第九條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體育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及各實踐教學環節的具體學分詳見專業培養計畫。每門課程經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相應的學分。

第十條學生按照專業培養計畫要求攻讀的課程(包括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選修課包含校級選修課、學院(部)級選修課)。

1.必修課是本專業必須攻讀的課程(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專業課和實踐環節);

2.學院(部)級選修課是在本專業限定的課程群中選修的課程,選修課是按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學科專業發展的需要,從若干門課程或若干實踐教學環節中選一定數量的課程、課程組或實踐教學環節。

3.校級選修課包括人文社科類、藝術體育類、經管類、通用科技類等。

第四章選課、免修與免聽

第十一條選課原則

1.學生應按本專業培養計畫和選課程式進行選課。學習成績優秀或某學科成績突出者,經學院(部)主管領導批准,允許跨院、跨專業、跨年級選課。

2.允許選修高於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於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3.學生原則上不得選修與本班正常授課時間衝突的課程。

4.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部分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二條選修程式

1.培養計畫中規定的必修課,一般不需辦理選課手續。凡是選修課、高於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的同一門課、跨學校、跨學院、跨專業、跨年級選課等,都必須事先辦理選修手續。

2.每學期各學院(部)在收到學校下達的下學期教學任務後,在教師指導下組織學生選修學期的選修課程。

3.選修不足15人的課程,原則上停開該課程,並通知學生另選課程。

4.凡經批准選修的課程,一般不能退選。要求退選或改選其它課程者,必須在上課後一周內到教務處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改選。

第十三條課程免修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向學院(部)申請免修,經學院(部)主管領導批准,參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予以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免修課程成績記入在成績庫中。

2.實踐性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等)不得申請免修。

3.學生申請某門課程免修,應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期末考試兩周前向所在學院(部)提出課程免修申請,並提交證明已經自學的有關材料,經開課的學院(部)審查,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4.學生由於身體原因,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後到校醫院換取診斷證明,確實不宜參加軍訓、早操等劇烈運動的可以適當減免,體育課不能免修,必須選修**課以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十四條課程免聽

1.學生已學習過該門課程,可申請免聽該課程,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參加實驗等實踐教學環節,並隨班參加考試。

2.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需要辦理免聽手續,要在開學一周內提出課程免聽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教務處審核備案後,方可免聽。

3.社科類課程、考查類課程、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修。

4.未辦理免聽手續而又不隨班聽課者,作曠課處理。

第五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學生必須參加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為課程,並含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和畢業設計等)的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60分以上為合格)或五級計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成績及學分記入學生成績庫中,學生本人可以在網上查詢。

第十六條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核不及格的課程進行補考,補考不及格的實行重修,補考通過的成績為60分,重修成績由學校記載在學生成績庫中,最高一次及格考試成績記入學生成績總表。未註冊、未選課學生的成績不予記載。

學生成績總表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各學院(部)應當及時向學生公布考核成績,學生亦可在網上查詢。

第十七條績點是反映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並作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指標。考核成績與績點的關係見下表:

注:二級制不計算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將某門課的學分乘以該課程所得的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以學生所修全部學位課取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應修讀全部學位課程所獲得的學分數總和,即該生學位課平均學分績點。

學位課平均學分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每學期考試結束的一周內,各學院(部)將學生的考核成績錄入在教務處的成績庫中。

第十九條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在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二十條未經批准選修的課程,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擅自參加者不記載該課程成績。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但必須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任課教師允許及所在的學院(部)主管領導批准,教務處審定。緩考者一般參加最臨近補考或低年級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學生申請緩考未獲批准,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試,或考試遲到20分鐘以上者,均作曠考處理,成績記為0分並取消補考資格,參加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並按《瀋陽航空航天大學考試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隨機點名三次不到課者)或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實驗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本門課程的考核,其課程成績記為零分,該課程須重修。

第二十五條考試、考查成績一經提交,原則上不得更改。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或意見,應在成績公布三日內向本人所在的學院(部)教學辦公室申請,經同意後報考試中心,由考試中心安排指定教師代為查閱,查閱結果由考試中心通知給學生本人。

第二十六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畫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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