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範例

2021-03-04 06:35:11 字數 4155 閱讀 1569

關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淮海分公司

採用商業賄賂手段推銷保險的調查終結報告

市局:2023年5月,我們在市場檢查中發現,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海分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淮海分公司)在推銷保險的經營活動中,有假借**手續費的名義向投保單位支付財物的現象,涉嫌給予他人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查清事實,保護我市保險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我中隊於2023年5月20日呈請大隊領導批准正式立案,並指定王朝、馬漢為本案承辦人。

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章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詢問、調查了經營者、厲害關係人、證明人,提取了證明材料、資料;查詢、複製了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檔案等其他材料。至2023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調查終結,現將案件事實、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等情況報如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淮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淮海分公司),經營場所:海馬區沙魚路88號;負責人:馬大哈;經營範圍: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再保險,各類人身保險的諮詢、**,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2023年6月,淮海分公司與第五建股份****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23年7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

4100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23年11月23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32800元。2023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五建集團****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

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23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00000元。

淮海分公司於2023年11月22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5000元。2023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軸承集團****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

2023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300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23年9月21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6500元。

2023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10%為其支付「手續費」。2023年2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別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和團體住院醫療險,共計保險費:

211689元。淮海分公司於2023年6月28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20004.61元。

2023年8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大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23年9月,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

124740元。淮海分公司於2023年6月10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10000元。2023年11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市實驗小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

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23年11月7日,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36800元。

淮海分公司於2023年11月16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2944元。2023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向其支付「手續費」。

2023年2月,該單位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80210元。淮海分公司於2023年3月11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4010.

50元。

經調查核實,淮海大學、淮海市實驗小學、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等單位均無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兼業**許可證」,無合法保險兼業**資格,不得從事保險**業務;第五建拉機股份****、中國五建集團****、淮海軸承集團****、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等單位均為自身購買保險,屬投保單位,並未給淮海分公司**保險。淮海分公司為了更多的銷售保險,在明知以上7家單位沒有「保險兼業**許可證」或者屬於自身購買保險的情況下,為規避監督檢查,在公司帳目中假借給保險**人支付**「手續費」名義,製作「業務批單」,在公司財務憑證上,將該項支出費用以「手續費」的名義下到「手續費支出」這項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帳目處理上假借**手續費的名義提取所謂的「手續費」,使這7家單位在帳目上成為合法的**保險單位,達到違法支付財物的目的。

我們認為,淮海分公司為了銷售保險,假借**手續費的名義給予無合法保險兼業**資格和自身購買保險的單位以財物,增加交易機會。其行為防礙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其他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的競爭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對以上7家單位的違法行為另案處理)。

經核實,淮海分公司在以上業務中收取保費1093439元。關於非法所得的計算,依據國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號《關於保險公司違法經營保險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答覆:「對行為人已交納的稅金和已上繳國庫的法律、法規規定支出的費用,可以從違法所得中扣除,對不屬於上繳國庫的費用,不應從違法所得中扣除」之規定,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因保險費業務收入當中明細專案太多,故部分費用專案按照全部業務收支的平均數值計算(詳見淮海分公司提供的獲利明細表),現扣除以下3項費用:

1、交納稅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賠款支出:600190.55元;

3、實際支付手續費:81259.11元;

合計:1+2+3=759700.15元

違法所得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當事人採用商業賄賂手段推銷保險行為的主要證據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淮海分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1、淮海分公司情況說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託書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託人詢問筆錄1份;

4、淮海分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獲利明細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潤報表及財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財務憑證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險單7份;

9、淮海分公司賠單及調查通知書28份;

10、對方7家單位情況說明7份;

11、對方4家單位營業執照4份;

四、國家對保險行業手續費支出的相關政策及檔案規定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淮海分公司為推銷保險,支付給上述單位手續費的行為,均違反了下列有關規定:

1、財政部於一九九九年頒發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目「公司直銷保險業務不得對外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直銷保險業務是指公司不通過保險**人而直接經營的保險業務 」。

2、中國保監會二○○○年頒布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職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費回扣或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範圍、超標準向保險**人支付佣金或手續費」。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二ooo年頒布實施的《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兼業**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人不得提取**手續費」。

五、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淮海分公司實施商業賄賂的行為,擾亂了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違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論處」的規定。屬於《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及第三款「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費、宣傳、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所指商業賄賂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能夠在檢查中給予積極配合,有悔改意願,我們建議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淮海分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改正其採用商業賄賂的手段推銷保險的違法行為。

2、對其商業賄賂行為處以罰款20000元。

3、沒收其違法所得333738.85元。

承辦人:王朝馬漢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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