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2021-03-04 06:25:49 字數 4757 閱讀 5724

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學籍管理是學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能對學生的學習資格、學習狀態及結果進行認定,也對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提出具體規範和要求。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期限到學院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學院報到,應向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請假,請假一般不能超過兩周。學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颱風、洪水等不能按期報到,學生可以在該因素消除後及時到學院報到,並向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說明理由,經核實後辦理入學手續。

未請假或或請假後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學生所屬系(部)根據學生的檔案對其政治、思想品德及身體狀況進行複查,學院醫務室負責對新生進行健**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

複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即取消其學籍。

第三條新生在健**查中,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並經學院醫務室複核,不宜在校學習,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可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醫務室複核、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審核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院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須履行暫緩註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院紀律處理。未按學院規定交納學費和其他核定的雜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註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

有關手續後方可註冊。

第二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學生須參加學院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

第六條學生參加課程考核的資格由開課單位確定,教務處審核。畢業班學生的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資格和畢業答辯資格的取得由所屬系(部)確定,教務處審核。

第七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具體方式根據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課程考核辦法和成績管理詳見《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考試管理規定》。

第三章轉專業和轉學

第八條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目前的專業狀況及辦學條件,學生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

一、 物件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一)學生確有擬轉入的某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確認,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學院相關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院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

二、限制條件

(一)一年級新生,可以申請平級轉專業。

(二)二年級學生,可以申請降級轉專業。

(三)在校期間受過紀律處分者不能轉專業。

(四)藝術類專業和非藝術類專業之間不能互轉。

(五)學生轉專業除滿足上述有關條件外,還需同時滿足轉

入系(部)的接收條件(接收條件由轉入系、部確定)。

三、辦理程式

(一)學院轉專業的審批於每學年秋季開學集中辦理審批,時間為秋季開學新生報到入學後的第二週(適用所有學生),其他時間概不受理。

(二)有轉專業意向且符合上述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屬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係和轉入系簽署意見後送教務處審批,教務處審批完畢報學院分管領導批准。

(三)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憑審批《轉專業審批表》到有關係(部)辦理相關手續。

(四)學生轉專業後,對原已修完的課程,按《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考試管理規定》辦理。

(五)學生(含新生)轉專業,學院不保證轉入專業教材的**但可協助辦理教材的徵訂。

第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繼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轉學一般為平級轉學。由招生時所在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批次學校或由低層次錄取學校轉為高層次學校的。

(三)招生時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已辦理退學手續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一條學生轉學,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後,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學生轉學的相關手續按海南省教育廳瓊教高【2005】110號檔案《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有關規定的通知》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二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屬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休養時間佔一學期總學時l/3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或缺課累計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暫時中斷學業的。

(四)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屬系(部)註明休學起止時間,做出意見,並經系(部)主任簽字同意後,報學院教務處批准審批。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院批准可持續休學,休學時間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2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十三條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論在軍隊工作時間多長,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退役後超過一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則不再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休學學生按學院規定的程式辦理休學手續後,應當離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學院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往返路費自理。學院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休學期間不得返回學院上課考試。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學院學習學生的待遇,即不參加獎學金、三好學生的評選、學雜費減免、助學貸款和勤工儉學等待遇。

第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乙個月向所屬系(部)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交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經學院醫務室複查合格者,由系(部)簽署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由系(部)簽署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無論何種原因休學,在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其行為應符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符合要求者才能復學。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予以退學。

(四)為確保學生能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學業,休學學生復學後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當降級無後續專業時,可申請選擇相近專業就讀。

第五章學習年限、學籍預警、留(降)級和退學

第十六條學習年限

學院各專業的培養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三年制學生學制一般為三年,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四年(不含休學時間)。五年一貫制學生學制一般為五年,學習年限不超過六年(不含休學時間)。

超過學習年限者,不予註冊。

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未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者,如尚未受退學處理,可向學院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手續在規定學制屆滿當年的4月份集中辦理。

第十七條學院實行學籍預警制度。學籍預警是指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針對學生在學習中出現的不良情況,及時提示、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並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通過學院、學生和家長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一種資訊溝通和危機預警制度。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學籍預警:

(一)學生累計不及格課程(不含院級選修課,包含補考課程)達到6門課,低於 9 門課者。

(二)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3 門者。

(三)上一學期缺課累計佔總學時的四分之一的。

二、程式:

(一)各系(部)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對所屬系(部)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統計,並向教務處報送本系(部)應予以學籍預警的學生名單。

(二)教務處在第二週內發文下達學籍預警的學生名單並在網上公布,學生所屬系(部)在第三週將《學籍預警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

(三)學生所屬系(部)應主動與學生及其家長溝通,查詢原因,針對不同學生制定相應的措施。

(四)學生應對本人受到學籍預警的原因進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並寫出書面材料報所屬系(部)備案。

第十八條留(降)級

學院實行留(降)級制度。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留(降)級:

(一)學生累計不及格課程(不含院級選修課,包括補考或重修課程)達到9門以上(含9 門)的。

(二)學生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5 門以上(含5 門)的。

二、具體程式:

(一) 留級每學年的秋季開學辦理,降級每學年的春季開學辦理。各系(部)在每學期開學的第一周內審核留(降)級學生名單,並以書面形式(經教學主任簽名、加蓋系、部公章)將留(降)級學生名單以及留(降)級生就讀的班級安排報教務處,教務處在第二週將留(降)級的審批結果公布,返回各系(部),並通知計畫財務處和學生工作處。

(二)各系(部)在第二週內將留(降)級的結果通知到學生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學生應在收到留(降)級通知之日起三天內(含三天)按規定標準繳清學雜費並到新班學習,逾期一周未辦繳費手續並到新班參加正常教學活動者,作退學處理。

(三)留(降)級生的學籍歸入下一年級,各類教學活動納入下一年級統一管理。

(四)留(降)級生在規定時間內按新安排的班級收費標準繳清相應的學雜費。

(五)留(降)級的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專業,如果下一年級沒有相應的班級,可繼續跟原班修讀,其不及格的課程應跟專業性質或所開課程相近的班級修讀,或隨開設同一課程的其他專業(含其它系、部)的班級一起修讀考試,但緩一年辦理畢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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