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法辭職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2021-03-04 06:22:41 字數 1395 閱讀 7716

● 因申請人申請仲裁前,公司已經補繳了社保,申請人據此解除合同的依據也歸於消滅;

● 公司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

● 公司有時加班,加班費已支付。

仲裁委裁決由某公司支付給蔡某2023年5月份工資1,171.5元,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予以扣除。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理由是:

●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5月份工資的仲裁請求,本委予以支援(但計算有誤,仲裁委對數字進行了調整);

● 申請人要求支付25%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 申請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及補償金沒有事實依據,且被申請人已經支付了加班工資,故該項請求本委不予支援;

● 因為申請人自己提出解除合同,且被申請人已在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前為申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援。

蔡某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 根據蔡某手機簡訊中顯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快遞到達通知,可以認定某公司已於2023年5月30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

● 某公司雖補繳了社保,但不能改變其違法的事實;

● 蔡某主張支付工資及拖欠工資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 蔡某主張解除合同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判決:

1.支付蔡某2023年5月份工資1,171.5元及25%補償金292元,扣除個人承擔社保費871元,尚應支付592元;

2.支付解除合同補償金950元。

一審判決後,某公司不服,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因某公司未在規定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二審法院裁定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

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 履行通知義務是員工合法辭職的前提;公司有過錯時,員工通知仍為必須,但時限並不需要30天;

● 員工辭職若不合法,企業無須給付解除合同補償金;

● 員工合法辭職,企業已支付的對應員工未履行勞動時間的報酬,可以與未支付的工資相抵扣。

本案中,因為用人單位有未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事實在先,使得員工可以不遵守其勞動合同及法律規定的「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只需提前通知便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雖然企業有過失,但員工仍需提前通知。所以,在勞動仲裁階段,在仲裁委不採信蔡某手機簡訊作為解除合同通知已送達企業的證據的前提下,認定員工屬於非法辭職,企業無須支付補償金。

相對應的是,一審法院認定蔡某手機簡訊可以證明其已履行通知義務,所以屬於合法辭職。企業因此需要支付解除合同的補償金;而且企業有扣發5月份工資的行為,法院並依當時法律判決加付25%補償金。

另外,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減工資。但是如果員工對用人單位有債務,則可以與工資抵扣。本案中因為某公司補繳的社保費中有一部分是對應5月份以後的,因此可以從應發的5月份工資中抵扣。

操作提示:

企業對員工辭職是否合法有異議時,要慎重使用以扣減工資的方式維權,否則一旦認定員工辭職合法,企業可能要承擔賠償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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