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公司人員定位系統管理規定

2021-03-04 05:45:08 字數 4464 閱讀 9785

關於印發《河南永錦能源****人員

定位系統使用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

各礦井、各部室,棗園煤業、富山煤業,各整合礦井:

現將《河南永錦能源****人員定位系統使用管理制度(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

河南永錦能源****人員定位系統使用

管理制定(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管理和使用煤礦井下作業人員定位管理系統(下稱人員定位系統),充分發揮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定員管理和安全保障功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和《永煤集團關於成立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永煤控股[2011]156號)要求,各礦井應建設完善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第三條各礦井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範》(aq1048-2007)的要求,加強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做好系統維護和公升級改造工作,保障安全可靠執行。

第四條人員定位系統管理職責。公司層面由技術資訊中心負責安裝、調校、技術培訓,排程室負責日常使用、維護和管理,物資部負責備品備件**,安監部負責督察讀卡器違規使用及使用人員定位系統進行安全監察;礦井層面由排程室負責日常使用、管理,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使用人員定位系統進行考勤管理、讀卡器發放與管理,排程室分管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工作的副職或專職管理人員定位系統的機構負責安裝、調校和維護,安監部門負責督察讀卡器違規使用並使用人員定位系統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章安裝、使用與維護

第五條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裝置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第六條人員定位系統的安裝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定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定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二)排程室應設定人員定位系統顯示終端,實時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資訊。

(三)各整合礦復工復產、其他礦井改(擴)建、技改時要堅持三同時原則,即礦井的人員定位系統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人員定位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四)礦井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定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進、出安全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五)人員出入井口設定的檢測識別卡是檢測人員入、公升井的關健裝置,礦井應通過設定提醒標誌待等方式提示攜卡的入、公升井人員自覺接受檢測。

(六)分站應設定在便於讀卡、觀察、除錯、檢驗、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支架或懸掛在距底板≥300mm位置。

(七)人員定位系統的分站、檢測卡、備用電源等裝置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除錯裝置,並在地面通電執行24小時,合格後方可使用。防爆裝置應經檢驗合格,並貼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八)中心站應雙迴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小時的**式不間斷電源。當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裝置連續工作1小時的,應及時更換。

(九)中心站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十)系統主機應雙機或多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執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

(十一)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配置防火牆等網路安全裝置。

(十二)編制採區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人員定位系統分站的安設地點,訊號電纜、電源電纜的敷設,監測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附詳細布置圖。

第七條人員定位系統的使用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對一般人員按嚴重「三違」處理,礦井副科級(含副科級)以上、副總以下(不含副總)的安全管理人員比照違反礦領導入井帶班規定的處罰標準處理。

1.入井不攜帶人員定位系統識別卡的;

2.一人攜帶多卡,即攜帶他人識別卡入井的;

3.將自己的識別卡交與他人帶入井下的;

4.未經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和排程室備案,兩人私自交換識別卡的。

(二)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通過井口專用檢查卡裝置時要檢查識別卡是否正常,如發現電量不足、卡號錯誤或資訊不全時要及時與維護人員聯絡,換識別卡或更換識別卡電池,並能在換卡的同時進行資訊關聯。

(三)井下工作人員嚴禁更換、隨意拆卸識別卡,若有問題,及時與維護人員聯絡。

(四)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對下井人員是否攜帶識別卡進行檢查。

(五)礦井要建立《外來人員下井資訊記錄》,登記清楚其姓名、單位、日期、班次及外來人員識別卡編號等內容。

第八條人員定位系統的維護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礦井要配備專職維護人員,每班對人員定位監測裝置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二)井下人員的工作單位(崗位)如有變動,原單位要及時向排程室上報人員減少資訊、現單位要及時向排程室上報人員增加資訊,排程室和系統管理部門接到資訊後及時通知維護人員要在24小時內調整識別卡資訊,並做好人員調整變更記錄。

(三)系統維護人員要及時維修或更換有問題的識別卡,不得因識別卡問題影響監測資料的準確性。

(四)分站和讀卡器嚴禁隨意移動,影響巷道施工時必須經排程室同意後方可由專業維護人員移動。

(五)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效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井下崗位人員的總數多10%,不固定專人使用的識別卡,效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每班下井人數多10%。

(六)人員定位系統初裝期間識別卡數量不足的,應優先給安全管理人員及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配備。

第三章執行管理

第九條礦井應配備足夠的操作、維護人員。操作、維護人員應了解系統的基本原理並能熟練地操作使用系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條公司安監部、排程室、技術資訊中心、機電部要按照業務分工和業務系統職能做好對人員定位系統運**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礦井必須編制人員定位系統發現問題的應急處置預案,每年按應急處置預案進行一次演練。

第十一條人員定位系統執行管理程式:

(一)中心站實行每天24小時有專人值班,與生產排程值班員聯合值守,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資訊,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執行狀態,填寫執行日誌,列印監測日(班)報表,報礦長或值班礦領導審閱。

(二)接到系統報警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生產排程及值班領導,生產排程及值班領導應立即採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三)人員定位系應與礦井電子考勤系統及其他考勤方法並用,相互印證,作為人員入井考勤的參考依據。

(四)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通過人員定位系統終端了解礦井生產人員組織等相關情況,分析、研究系統的各類資料,掌握裝置運**況及人員活動規律,以提高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能力。

(五)系統應設定密碼,查詢人員入井等相關資訊必須經主管理領導授權。

第十二條人員定位系統異常情況處理程式:

(一)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出現故障或斷線,造成訊號採集、顯示及資訊反饋中斷,不能及時傳輸資料資訊,人員隨身攜帶的識別卡不能在地面基站顯示為異常情況。

(二)井下識別分站出現無法識別定位卡、資料中斷、出現無法讀取識別卡、超時、欠時等系統異常報警,要立即向排程室或值班領導匯報,由系統管理部門組織人員對異常分站進行搶修,並將異常原因記錄在案,及時匯報處理結果。

(三)識別卡異常,當系統無故顯示定位卡超時、欠時等異常報警時,立即通知持該卡人員公升井檢查故障原因。識別卡電源損壞、機械損傷出現故障或該識別卡不能正常顯示,立即通知持該卡人員公升井檢查故障原因,原識別卡進行維修或更換。

(四)發生異常時必須對故障及時檢查分析,並填寫《系統維修記錄表》,對故障積極組織搶修,確保在8小時內恢復正常。

第十三條礦井要建立人員定位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技術資料要定期儲存。

(一)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

1.裝置、儀表台賬;

2.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執行日誌;

6.監測日(班)報表;

7.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二)礦井應繪製裝置布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裝置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進行修改,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三)中心站每3個月對資料進行備份,備份資料應儲存1年以上。

(四)圖紙、技術資料應儲存1年以上。

第四章報廢管理

第十四條人員定位系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一)裝置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通過修理雖能恢復效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經過核算經濟上不划算,經過報批同意報廢的。

(三)失爆不能修復的;

(四)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五)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

(六)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各礦井應建立健全有關人員定位系統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嚴格責任追究,對故意破壞系統裝置、傳輸線路或修改系統資料庫的,一經發現給予開除。

第十七條本制度適用於永錦公司各礦井及所管轄的煤業公司。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期起執行。

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規定

系統管理人員必須熟悉人員定位系統業務操作並按 規程 的要求,認真執行。管理系統主機嚴禁用作其他和不用,嚴格實行24小時開機制度。系統管理人員必須嚴密保守 操作許可權密碼 嚴禁越權對系統進行配置和操作。煤礦kj321礦用人員管理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一 系統管理人員必須熟悉人員定位系統業務操作並按 規程 ...

人員定位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管理,確保該系統正常執行,充分發揮該系統在安全生產管理上的作用,公司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系統管理職責劃分 日常檢查維護 新巷安裝及材料計畫由通風部門負責,負責確保系統正常執行,建立健全檢查 維護相關記錄 安全管理由安監部門負責,各礦安監部門是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

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人員定位系統監控員崗位責任制 1 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操作員工必須認真學習領會國家及地方局關於人員定位系統管理的檔案精神,嚴格按要求操作和執行系統。2 對當班人員定位系統的安全執行負全面管理責任,精通業務,堅守崗位,精心作業系統。3 負責人員定位資訊的真實 及時傳達,並及時向礦排程匯報運 況和存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