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工程標準合同

2021-03-04 05:32:41 字數 4532 閱讀 6517

合同編號

工程名稱

發包人承包人

年月日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方(全稱):陸軍總院

承包方(全稱):甘肅洮河園林綠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大寫元

小寫元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含義相同。

七、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八、發包方向承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發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委託**人:

****: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合同檔案

1.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1. 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承包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 當合同檔案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作出解釋。

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1.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 適用標準、規範

本合同檔案適用《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dg/tj08-701-2000)、《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05)。

若上述標準、規範有調整或修訂,適用最新版本。

若雙方認為,合同檔案還需適用其它的國家標準、規範,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後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分擔,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 圖紙

3.1. 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2.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3. 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方及相關部門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 工程監理和發包方代表

4.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總監理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

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方批准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徵得發包方批准。

4.3.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4. 發包方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方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 發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 發包方代表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2. 發包方代表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除發包方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5.3. 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須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發包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

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5.4. 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發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5.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亦可更換發包方代表。如需更換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 專案經理

6.1. 專案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2. 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6.3. 專案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交報告。

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6.4. 承包方如需要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並徵得發包方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5. 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7. 發包方工作

7.1. 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的障礙物,使施工場地具備全面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夜間施工(如有時)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進行現場交驗;

(7) 協調承包方與工地其它施工單位的關係。

(8) 組織承包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10) 發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2. 發包方可以將7.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方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7.3. 發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 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發包方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使用,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 向發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畫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承包工程範圍內的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工程範圍內的安全保衛;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方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園林綠化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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