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設施保護管理與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協議

2021-03-04 04:00:57 字數 3410 閱讀 2528

鼓樓區市政設施保護管理與安全、文明

施工責任協議

監管單位:南京市鼓樓區市政設施綜合養護管理所

建設單位:南京市鼓樓區住建局

施工單位:

1. 專案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施工佔挖道路或地點:

1.3. 專案占用或挖掘時間:

1.4. 現場安全負責人及****:

2. 雙方職責

1 22.1 監管單位職責

2.1.1 貫徹執行本區有關道路與管線工程施工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施工管理的規定、規範;

2.1.2 在專案行政審批前,牽頭召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設施養護公司對可能涉及到的市政道路、河道、排水設施及綠化設施現狀進行現場檢查及技術交底,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置並辦理交接手續。

2.1.3 對房建專案中與市政設施相關的占用、挖掘、臨時排水及道路與管線工程施工實施專案管理及監督;對可能影響市政設施安全、功能正常發揮和設施完整性的重大工程事項進行審核、認可或備案。

對施工臨時排水可能造成的管網淤塞制定疏通預案,落實疏通費用,確保設施完好移交。

2.1.4 查處、處罰嚴重違反道路與管線工程文明施工規定的行為。

2.1.5 按本責任協議內容對違規行為實施監管,對拒不服從管理或重大違規事項進行經濟處罰。

2.2 建設、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規定和相關責任: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須承諾並按以下規定,完善相關道路、綠地占有、挖掘行政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組織施工,預防各類安全、文明施工事故發生,保護既有市政設施的完好和功能的正常發揮,積極配合監管或相關單位對相關事故進行處置及調查,積極消除不利影響,積極恢復施工受損的市政、綠化設施功能和景觀,承擔相應費用,完善報驗手續。

2.2.1 在市政設施上的挖掘行為,挖掘人負責挖掘工程開工後至溝槽回填驗收前的挖掘現場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設立專職安全員,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

施工期間,在施工現場管理範圍內,發生糾紛、導致人身傷害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主動協調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2.2 基坑挖掘深度超過2.

5公尺(含2.5公尺)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支護方案及應急預案,進行實時監控,發現險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監管單位報告。發生**事故的,挖掘人還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口頭或書面報告。

2.2.3 挖掘人應當在開挖前探明地下管線現狀,(必要時應到相關部門購買地下管網圖紙),與相關部門完善地下管線交底手續,採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施工,不得損壞既有設施。

因施工造成經批准敷設的管線等既有設施損壞的,特別是造成居民樓排汙管、城市雨水管等非承壓管損壞的,挖掘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產權(維護)單位修復或在產權單位監督下修復,並賠償產權(維護)單位的損失。挖掘施工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衝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報現場監管(部門)人員,同時與設施的產權(維護)單位聯絡,共同協商解決。

2.2.4 挖掘工程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與挖掘行政許可手續。

挖掘工程應當封閉施工。並按規範要求做好安全防護、與文明施工工作。

2.2.5 建設施工應按《 南京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做好防塵工作。

挖掘人在進行溝槽開挖作業時應當及時清運廢土,採用密閉車輛運輸,保持現場整潔。必須做到圍檔全封閉,渣土及時清運。挖掘工程施工應當使用低雜訊裝置。

對產生雜訊、振動的施工裝置和機械,採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保證施工雜訊符合環保要求。施工現場排水應符合《南京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應當設定沉澱池,泥漿水經沉澱過濾達標後排放。不得向市政雨水管網排放各類汙水,泥漿應當採用專用泥漿運輸機械外運。

挖掘工程施工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不得在現場攪拌混凝土、二灰砂、石灰土和二灰結石。

2.2.6 施工現場各類材料堆放必須規範和安全並進行圍檔,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

2.2.7 管線施工單位應按行政許可的時間、範圍、線路、施工工藝及文明施工要求進行施工作業。

對於採取備案制度實施的重點基礎工程,應落實備案制度,向建設及監管單位申報,明確管線走向、路徑、埋深,施工工藝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施工現場責任人及交通疏導方案,及沿線影響到的綠化設施狀況和數量等事項,經建設部門牽頭審核後按方案實施,對施工中的重大變更事項應通知建設及道路監管單位在完善相關手續後方能繼續作業。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施工路徑、隨意調整管線敷設深度、超範圍實施挖掘作業。

2.2.8 管線施工視規模及施工單位誠信度實施分段驗收,在修復道路面層前應向道路及排水管理單位報驗,由雨水管線維護單位對施工段雨水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出的問題,在管理單位監督下整改,合格後方可修復路面。

2.2.9 房建施工的特別要求:房建施工等專案除應遵守以上道路挖掘施工要求外,還應做好以下工作確保市政設施的完好。

2.2.9.

1 房建施工中的大基坑施工及井點降水施工中應嚴密監控工地周邊的市政道路設施是否出現結構性的非均勻沉降、啃邊等重大道路病害現象,在積極預防前提下,如有相關病害產生,由建設單位負責在施工結束後予以恢復,承擔相關工程費用。

2.2.9.

2 在進行基坑挖掘土方外運過程中,應事先對運輸線路進行考察,徵求設施管理部門意見,確保符合荷載要求,對施工場地出入口等易損傷區域應事先做好防護措施,防止壓損道路及地下管線,對因施工車輛碾壓受損的道路及地下管網應負責搶修,防止次生事故發生,並於施工完結後按原樣修復,並承擔相關工程費用。

2.2.9.

3 基建施工井點降水或臨時排水應按前2.2.5規定要求做好隔離沉澱,達標排放,並辦理臨時排放手續,對排放點,排放線路進行規定;如做好相關保障措施後仍無法達標排放,應事先對排放管道進行前交接,繳納臨時排放清疏費和安全施工保證金,施工完畢無管道排放淤塞現象,退回保證金,如有淤塞,保證金用於管道清疏,費用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

2.2.9.4 場地內施工應設定清洗臺,渣土清運車輛應清洗後出場。

3 經濟處罰及保障措施。

3.1 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設施保護保證金:監管單位可視專案情況及施工單位信用情況暫收設施保護保證金或其他擔保形式。

乙方在專案佔挖審批預審同時或工程開工前根據工程規模大小按比例向監管單位預交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道路、雨水管網、綠化設施完好保證金。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無違規、違例行為全額退還保證金,如違反規定將按相應條款扣除。

3.2 如有違反以上安全文明施工規定行為,經監管部門告知,能積極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反映的,給予一次警告,同一施工專案經兩次及以上口頭警告的,視違規程度,扣除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的10-50%。可累計,並以保證金全額為限。

3.3 如有違反以上安全文明施工規定行為,出具書面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但未積極採取措施補救,超期未完成,且無正當理由的,視情節輕重扣除安全保證金20-80%,可累計,並以保證金全額為限。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可同時申請行政處罰。

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整改金額或損失額進行賠償或補償。

3.4 如有違規行為,經警告、通知不改,造成不良社會反應或引起相關部門、領導批評或造成安全文明施工事故的可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符合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監管單位同時申請行政處罰。

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整改或損失額進行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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