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名稱管理規定

2021-05-31 16:32:37 字數 867 閱讀 8047

(試行)

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名稱的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分為:創始合夥人、高階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一、「創始合夥人」是指##等#位創始合夥人,對外統稱為「創始合夥人」。創始合夥人依據創始合夥人之間的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二、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合夥人可成為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對外統稱為「高階合夥人」:

1、完成年度經營指標的各地辦公室經營責任人;

2、完成年度經營指標的經營責任部門的部門負責人;

3、業務創收達到各地辦公室制定的一定業務創收標準的合夥人(高階合夥人原則上業務創收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律師行業平均業務收入的3倍);

4、雖不能滿足上述任一條件,但對各地辦公室發展做出重大特殊貢獻,經總部特別批准的合夥人。

高階合夥人依據其與各地辦公室簽訂的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1、2項高階合夥人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滿三年並完成律師事務所確定的經營目標,第3、4項高階合夥人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完成業務創收標準的,前述高階合夥人認同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理念和價值,遵守律師事務所的各項制度,並經投資合夥人會議同意,可以通過購買股權的方式晉公升為投資合夥人。投資合夥人依據投資合夥人協議和相應的股份比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投資合夥人對外也統稱為「高階合夥人」。

三、合夥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夥人協議但不滿足上述條件的稱為「普通合夥人」,對外統稱為「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原則上業務創收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律師行業平均業務收入的1.5倍)。

普通合夥人依據其與各地辦公室簽訂的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四、律師應如實使用合夥人稱號,未經律師事務所同意,任何人不得對外編造或擅自使用合夥人稱號。

五、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律師事務所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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