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總預算會計基礎工作管理規定

2021-03-04 03:29:28 字數 4627 閱讀 8033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總預算會計基礎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財政國庫管理和執行機構。

第三條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包括:

(一)明確崗位職責分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二)規範賬戶管理;

(三)嚴格財政資金收付、排程管理,加強會計監督;

(四)及時組織會計核算,全面、準確反映預算執行;

(五)規範印章、票據、會計檔案管理;

(六)其他基礎性工作。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資訊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資訊科技,建立完善相關業務管理資訊系統,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高效執行,不斷提高總預算會計管理水平。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組織和開展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本級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崗位和人員管理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國庫管理要求和財政總預算會計業務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則,科學設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崗位,崗位設定不得交叉、重複。

第七條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崗位包括賬戶管理崗位、資金排程崗位、審核崗位、支付崗位、會計核算崗位、監督管理崗位等:

(一)賬戶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對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進行管理;

(二)資金排程崗位,主要負責分析財政資金結構和收支變動情況,**財政資金流量,科學合理排程財政資金;

(三)審核崗位,主要負責依據預算對用款計畫、支付申請等進行審核;

(四)支付崗位,主要負責對支付申請及相關單據要素進行複核,並開具支付憑證;

(五)會計核算崗位,主要負責對各類財政資金收支、債權債務、往來款項和上下級財政間結算等事項進行核算,並負責組織日常對賬、編報會計報告;

(六)監督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對財政部門內部資金收付管理和預算單位財政資金使用實施會計監督。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按照崗位設定要求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足額配備相關人員,明確崗位人員職責分工:

(一)負責開具支付憑證人員不得管理支付業務專用印章,不得兼管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管理支付業務專用印章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核算工作;

(三)負責管理資訊系統人員不得兼管財政總預算會計具體業務工作;

(四)其他需要相分離的工作,應當由不同人員負責。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設定總預算會計業務管理資訊系統使用和管理人員的操作許可權,加強密碼和密碼裝置管理,禁止未經授權人員使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選用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熟練掌握財政預算、國庫管理等有關知識。

會計核算崗位人員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總預算會計其他管理崗位人員原則上也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不滿二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開展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和廉政風險教育。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對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進行定期輪崗。

第十三條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因故離崗時不得違規替崗;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須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任用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第三章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的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相應的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未設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應當在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開設。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財政專戶,規範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等工作:

(一)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量銀行資質、償債能力、盈利能力、運營情況、內部控制水平、資訊化管理水平及服務水平等因素後確定,嚴格規範選擇開戶銀行的審批程式,建立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有條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三)財政部門應當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簽訂規範的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四)財政專戶相關資訊發生變更,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進行備案;

(五)財政部門撤銷財政專戶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撤銷手續並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範零餘額賬戶管理。零餘額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備案、年檢等管理制度,按規定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賬戶管理資訊系統,對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賬戶管理資訊。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賬戶管理情況。

第四章財政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規定,建立科學規範的財政資金收付管理流程,將所有財政資金收付納入資訊系統管理,實現資金收付各環節之間有效制衡。資訊系統應當具備嚴密的業務流程控制和完整的系統操作日誌。

第二十三條審核人員應當依據預算對用款計畫進行審核;依據預算、用款計畫、收入繳庫進度等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在資訊系統中進行確認並提交支付人員。

第二十四條支付人員應當對審核後的支付申請等相關單據要素進行複核。經複核無誤後,在資訊系統中確認並開具相應的支付憑證,禁止手工填製。

第二十五條支付憑證經複核無誤後,由管理支付印章的人員加蓋支付印章。支付印章包括支付業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法人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六條支付印章不得隨意更換。因機構調整或單位領導變動等確需更換印章時, 應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式及時更換預留印鑑。新印章一經啟用,原印章立即失效。

第二十七條支付印章應當實行專人負責、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員均不得統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銀行交接支付憑證等原始單據,傳輸相關電子資料,確保原始單據及相關電子資料傳遞安全;與支付相關的銀行回單等原始單據應由專人傳遞給會計核算人員保管。單據傳遞應當實行交接登記制度。

第二十九條支付憑證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留存聯一併交由專人保管,定期銷毀。

第三十條完全採用無紙化支付方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系統安全控制機制,有關各方應當預先簽訂協議,明確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憑證的使用確認規範,無紙化支付程式及管理責任,保障財政資金和資訊保安。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管理資金收付相關票據和憑證,重要票據和憑證應當實行專人專櫃管理;領用、核銷實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存單、有價**等,配備單獨的保險櫃等裝置存放,並進行定期盤點。

第三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排程管理,定期分析資金結構和收支變動情況,**資金流量,在確保資金安全性、規範性、流動性前提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嚴禁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排程和使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安全管理,建立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實現對財政資金的動態防控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五章會計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資訊。

第三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一)各類財政資金收支;

(二)財政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三)往來款項的發生和結算;

(四)上下級財政間的結算;

(五)其他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採用資訊系統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會計核算人員收到財政資金收付憑證等原始單據(含電子資料)後應當及時審核,相關資訊核對無誤後,通過資訊系統生成記賬憑證;記賬憑證複核無誤後登記相應的會計賬簿。

第三十九條會計核算人員不得直接在資訊系統中更改登記有誤的賬簿資訊,應當採取沖銷法或補充登記法,重新填製調賬記賬憑證,複核無誤後登記會計賬簿。

第四十條會計核算人員應當按月進行會計結賬,具體結賬按《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對賬制度,採取網上對賬、交叉對賬、後台對賬等方式,確保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內部國庫機構要與業務管理機構核對資金賬等;上下級財政部門要核對資金賬;財政部門要與本級各預算單位核對資金賬等,與徵收機關核對資金賬,與同級人民銀行國庫核對資金賬,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通過後台對賬方式核對專戶資金賬,有條件的地方要與開戶銀行的上級單位核對專戶餘額賬。

第四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定期編制和彙總會計報告,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四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定期列印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裝訂成冊,並由製單人員、記賬人員、複核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等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導本級預算單位做好日常會計管理工作,組織年度財政決算、部門決算的編審和彙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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