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設計合同如何確定管轄權

2021-03-04 03:07:25 字數 857 閱讀 2398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8日《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1989]法經[函]字第22號)、202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答覆》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承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當以承攬人(即設計單位)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加工行為」為出圖、曬圖行為,該行為履行地應為特徵履行地。眾所周知,出圖、曬圖需要的人力、物力均離不開設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因此其特徵履行地為設計單位所在地。

故在合同對履行地沒有另外約定的情形下,履行地應為設計單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標的」。

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即設計單位所在地。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當以設計單位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本案中,應當以設計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

三、法院審理結果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書,認為:原告設計院與被告某單位未明確約定設計合同的履行地,對管轄亦未進行書面約定;雖然設計專案的建設地點在被告轄區,但因建築工程設計合同在原告經營地履行,原告經營地位於區法院轄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屬於區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因此裁定:

駁回被告某單位提出的管轄異議。

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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